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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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农金征信管理系统是指x联社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用来采集上报数据和进行相关征信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接受企业作为担保人等业务。

第六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必须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和异议处理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数据质量整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行、社的企业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征信异议核查上报、征信宣传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关于做好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并银办发〔2006〕73号关于做好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现就你社接入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整体接入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的组织工作全国统一的个人系统已于2006年1月份正式运行,企业系统也将于6月份正式运行。

两个系统采用全国集中的数据管理方式,各商业银行均采取总行接入方式实现数据的上报和信用报告查询。

人总行要求全国各金融机构于系统正式运行前完成网络联通及接口开发工作。

目前全国性金融机构已经全部完成了系统的接入和数据上报,我省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也已经确- 1 -定了接入方案,正在开展接口开发及接入准备工作。

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所有金融机构的系统接入工作,请你社尽快确定整体接入两个系统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数据的集中统一报送工作目前使用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为三级数据库架构,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配备了数据库服务器和拨号服务器,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可通过拨号方式访问当地数据库。

新系统正式运行后将不再支持拨号方式,各金融机构均通过总行专线接入网际互联平台方式进行数据上报与查询。

在此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将无法按人总行T+1的时间要求上报数据,为此,清徐社组织做好系统内数据的归集整理,按照人民银行的接口规范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并通过专线接入方式实现全系统信贷数据的统一报送。

三、解决好数据查询的问题新系统建成后,由于农村信用社不具备与人民银行联网的条件,将无法通过访问企业系统或个人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情况的能力。

因此,请你社制定完整的信息查询方案,力争在新系统正式运行后,实现全省各农村信用社通过省农村信用联社一个出口访问企业系统或个人系统。

四、组织做好信用信息的补充收集工作两个系统的建立,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人总行已经发布了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的技术与接口规范,为今后各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了行业内部标- 2 -准。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第五章异议信息的处理第六章征信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杏花岭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的承办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机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第二章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六条杏花岭区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七条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及时向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具体提供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从事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应当查询杏花岭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则上实行有偿查询服务.但为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除外。

被征信人每年可以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免费查询一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十三条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以下简称*******)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贷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辖内*******(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界面。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信用报告的查询第八条各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社部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除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允许查询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者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息情况。

各社部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社部将不享有对客户信息情况的查询权。

第十一条各社部通过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只用于本社部办理信贷业务之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

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6•【文号】银发[2009]264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2009年8月26日银发[2009]26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人民银行将于近期向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服务,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专线网络和各自内联网为依托,实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系统的实时在线查询。

为确保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要及时为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

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应参照执行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开展查询工作,正确使用查询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和汇总数据,不作为对监管对象的处罚依据,不构成对抗第三方的证据,不对外泄露、引用和公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保守秘密。

四、人民银行定期向银监会逐笔提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查询记录,为银监会加强查询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通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南通建设,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加工、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征信机构依据采集到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所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

第五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全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形成联动监督管理的平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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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团贷款业务由牵头社按照《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台帐(日报)》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上报的企业信息数据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晰,重要数据信息要和实际相符(如: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抵押担保信息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信息数据报送有误,导致无法正确录入到人行企业征信数据库的数据,造成后果,由各网点数据报送人员负责,
(一)对没有办理贷款卡或持有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没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三)在企业查询信用报告时,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明资料而给予查询的;
(四)其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要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进行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 对被查询企业经办人无法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提供齐全的,*******不予查询。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要建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对信用报告的查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 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信贷管理部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一)对报送的企业信息台帐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录入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或发现故意漏报、瞒报的。
(三)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信贷经办人员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增的企业所发生的贷款,填报的台帐要以*******下发的包郊信联(2006)第(86)号文件后附的《*******台帐》为准,台帐中所有带有“*”号的为必填项目,其他项目尽可能的采集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报送人员100
—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提供的;
(二)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6年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及2017年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数据报送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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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贷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辖内*******(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界面。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以下简称*******)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内容:*****文件中填报的《*******信贷台帐》和郊区*******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台帐(日报)》、《银行承兑汇票解付台帐》。
(二)报送时间:在报送时间上要求各社、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当天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在次日下班前通过传真、信贷管理系统内网、人工上报等途径上报到信贷管理部。
第十一条 各社部通过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只用于本社部办理信贷业务之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客户在查询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一)企业在人民银行办理的贷款卡;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延续)许可决定书;
(三)企业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四)被查询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社部应将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次日上午报送到*******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录入员要在当天工作日结束前将新的业务信息数据录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中。
第十七条 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按照人行下发的《*******信贷台帐》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充分重视企业征信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信用报告的查询
第八条各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社部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除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允许查询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者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息情况。各社部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社部将不享有对客户信息情况的查询权。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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