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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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摘要:1.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和作用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4.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现状和规模5.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和作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用于记录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旨在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因为它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了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数据库于2006 年1 月正式运行,是中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

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现状和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9.26 亿自然人信息和2371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这表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规模和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断扩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作者:金投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

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戴根有同志兼任征信管理局局长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主任。

经中编办批准,2006年11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戴根有同志专职任征信中心主任。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目前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cc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方式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系统信息使用的有关办法,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使用企业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贷信息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保密原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客户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章组织推动和分工第五条组织推动贷款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部门分工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由贷款部负责。

贷款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具体包括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用户授权和培训推广等工作。

贷款部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相关业务信用数据,同时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

第七条日常工作机制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每年牵头组织交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稳、高效、安全运行。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

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国家宏观调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机构、合法信息使用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企业信用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征信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金融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对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二条征信中心认为有关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复核通知。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6•【文号】银发[2009]264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2009年8月26日银发[2009]26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人民银行将于近期向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服务,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专线网络和各自内联网为依托,实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系统的实时在线查询。

为确保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要及时为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

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应参照执行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开展查询工作,正确使用查询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和汇总数据,不作为对监管对象的处罚依据,不构成对抗第三方的证据,不对外泄露、引用和公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保守秘密。

四、人民银行定期向银监会逐笔提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查询记录,为银监会加强查询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银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银发[2004]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于2004年5月27日主持召开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题会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定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务院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要。

该系统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服务。

随着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完善,该系统将逐步向社会合格征信机构开放,依法使用。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决定成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系统正式运行之后,领导小组将改为理事会,协调、决定系统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前一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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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徽商银行:
本单位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信用报告。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授信业务,直至最后一笔授信业务到期为止。

范围包括:
□审查本单位信贷业务申请的贷前调查,以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以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审核本单位客户异议申请和投诉的;
□关联客户信息查询;
□审核自然人为对公客户提供担保信息。

□其他查询理由
同时授权贵行将本单位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单位的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也不撤回。

特此授权。

授权人(单位公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年月日
注:若为自然人为对公客户担保,授权人由自然人签章及填写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以上空白处请填写完整,授权查询范围请在以上“□”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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