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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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C24.6GWh),如果按 70%可用于梯 次利用 ,大 约有累计 6 全生命 周期管理 机制 ,推动建立完善 的标 准和监管体系 ,促
万 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 。动力蓄电池退 役后 ,如果处置不 当, 进动 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健康持 续发展。
随 意丢弃 ,一方面会给社 会带来 环境影响和安全隐 患 ,另一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 《管理办法》充
能源汽车动力蓄 电池 回收利用行业健康 发展提供 重要保障。 分体现 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针 对动力蓄 电池设计 、
未形成 。 目前绝大部分动 力蓄 电池尚未退役 ,汽车生产 、电
问题 4: 《管理 办法 》包括 哪些 主要 内容 ?
池生产 、综合 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同时 ,
《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 总则 、设计生产及 回收责任 、综
在落实生产 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 ,还需 要进 一步细化完善相 合利 用 、监 督 管理 、附 则 5部分 ,31条 以及 1个 附录 ,内
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 用管理暂行办 法 》 (工 信部联节 [2018] 原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 力蓄电池回收 的主体 责任 ,
43号 ) (以下 简称 《管理 办法 》 )。现 就 《管 理 办法 》有 相关企业在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 责任 ,保障
关 内容解 读如下 :
关法律 支撑 ;二 是回收利用技术能 力不 足。 目前企业技术储 容主要体现在 6个方面。
备不足 ,动 力蓄 电池生态设计 、梯次利 用 、有价金属高效提
~ 是 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 制度 。汽 车生产企业作 为动 力
取等关键共性技 术和装备有待突破 。退役 动力蓄电池放 电、 蓄电池回收的主体 ,应建立 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 网点并对外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这新能源汽车如今可是越来越多啦,跑得那叫一个欢实。

可这电池总有“退休”的时候,就跟人老了要退休似的。

这“退休”的电池要是不好好管理,那麻烦可就大了!先说这物流信息追溯,为啥要重视它?就好比您出门旅游,得知道自己走过哪些路,住过哪些店,不然迷路了咋办?这废旧电池也一样,从它离开汽车那一刻起,每一步都得有清楚的记录。

这追溯管理啊,就像是给电池的旅程画了一张详细的地图。

每到一个地方,都得标得明明白白。

从回收站点,到运输车辆,再到处理工厂,一个都不能落下。

您可能会问,这有啥难的?嘿,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比如说,回收站点得有严格的登记制度,电池啥型号、啥状态,都得写清楚。

这就好比去超市买东西,得把商品的信息都标好,不然怎么算账?运输车辆也不能马虎,得保证安全可靠。

这电池可不像普通货物,万一出点差错,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拉着一车宝贝,得小心翼翼,不能磕了碰了。

到了处理工厂,更是关键。

得清楚知道这电池是从哪儿来的,怎么个情况,才能对症下药,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利用。

而且啊,这整个过程中的信息都得及时更新,不能拖延。

就跟您追电视剧,得跟上最新剧情,不然就脱节啦!要是没有做好这个追溯管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电池的去向不明,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说不定还会有安全隐患。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您想想,要是这些废旧电池随便乱扔,那土地、水源不都得遭殃?所以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可不是小事,是关乎环境、关乎安全、关乎咱们未来的大事!咱们得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做好,让这些“退休”的电池有个妥善的归宿,也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正式施行

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正式施行

龙源期刊网
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正式施行作者:王欢
来源:《妇女》2018年第11期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我国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根据《规定》,我国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规定》还提出,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111.5%。

新能源汽车市场迎来爆发的同时,动力电池回收和再利用也成為新风口。

根据预测,2018-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将迎来“退役潮”,到2020年,动力锂电池报废量将达32.2Gwh,约50万吨;到2023年,报废
量将达到101Gwh,约116万吨。

退役电池如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编辑/陈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解读ppt课件


2 《溯源管理规定》要点介绍
2.1 《溯源管理规定》内容介 绍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求]
动 力蓄电池。
精品课件 信息。
维修更换
回收阶段 报废阶段
1 《管理办法》解读
1.2 具体要求
◼电池企业、汽车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所有人在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环节的责 任
主体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销售阶段
维修更换
回收阶段
报废阶段
汽车 生产 企业
• 建立维修服务网络;
• 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等 技术信息;
主体
电池 生产 企业
汽车 生产 企业
• 采 用设标计准阶化段、 通用 性 • 按照国家生标产准阶要段求对所生产


易拆解设 计 , 协商 开 力蓄电池进行编码。
放 控制系统 接口 和 通 • 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
讯 协 议 , 对 电池固定 蓄 电池编码信息。
部 件进行可拆 卸、 易 回
收 利用 设计。
• 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 汽 车报废回收情况, 可通 过回收或回购等 方式收 集报废新能源 汽车上拆 卸下的动力 蓄电池。
• 在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电池与 车 辆的动态联系。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 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精品课件
1 《管理办法》解读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英文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其他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营业执照编码duns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盖章企业名称中文企业名称中文企业类型企业id联系人电话邮箱密钥盖章企业基本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新增变更解除企业联系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email备注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回收和有效利用提供指导,有力推动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回收机制建立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确保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回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二、回收利用标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标准,包括回收率、回收利用方式、回收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回收利用行为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三、资源综合利用为了提高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效率,暂行办法鼓励将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废旧动力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技术创新支持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过程中,暂行办法还提出了技术创新支持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回收利用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不断发展。

五、质量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回收利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措施,确保回收利用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只有质量可靠的回收利用产品才能得到市场认可。

六、法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对于违反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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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
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
溯源信息(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注册地址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附表2
接口密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盖章)
年月日
注: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

附表3
溯源信息列表
企业主体上传信息类别具体内容上传模块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信息* VIN码车载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车辆类型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销售信息* VIN码
车辆用途
销售日期
销售地区
号牌
所有人信息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信息企业全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车辆维修更换信息 VIN码
维修更换日期
状态(更换包/更换模块)
原电池编码
原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新电池编码#
车辆换电库存信息换电企业名称
换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入库/出库)
变更日期
入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车辆换电信息 VIN码
换电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原电池包编码
换电电池包编码
电池回收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名称
回收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产品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电池退役信息退役企业(回收服务网点/换电企业/维修商/电池生产企业)名称
退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役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
退役电池编码
退役电池质量
退役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退役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报废信息 VIN码回收利用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报废日期
电池出库日期
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信息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利用方式(包/模块/单体)
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用户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应用领域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质量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出库日期
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信息入库电池来源企业名称
入库电池来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入库质量
再生日期
处理质量
再生物质名称(元素种类)
再生利用率
再生物质质量
废弃物去向
注:带*为补传信息项(至少上传动力蓄电池包编码);带#为电池编码数据集。

附表4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存档号:
企业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型
1 <精确至街道> <新增/变更/解除>
2
……
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备注:请如实填写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发送至溯源管理平台客服邮箱: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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