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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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2-6
实验考试 或考核
有考核或考试办法并具体头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经批改的 三份学生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
的记No
考试或考核办法只要有一种即可(视大 纲要求定),本学期和近几学期制定均 可。试卷或成绩均需有。
2-7
实验报告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 认可,有实验报告。
随机抽查三个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 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丫,
3-2
低值耐用品 管理
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其中以物对帐5件, 以帐对物5件,差错不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丫,否则记No其名 称、规格、型号应一致。
检查低值耐用品范围:单价200-800
元,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属于 材料、易耗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 工具、量具等。
3-3*
一般院校应有科研任务;重点院校至少2项科研任务,有硕士、博士点的至少 培养3名研究生。
2-3*
实验教学 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 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 计、总结。有记Y没有记No
除计划、设计、总结外,有实验研究的 论文、成果鉴定书、自制的实验仪器设 备装置等均为Yo
2-4*
教材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 书。有的记Y,没有的记No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求:油印、铅印、 胶印均可,字、图清楚。字、图不清, 难以辩认记为No
2-5*
实验项目 管理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 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实验类别、 每组人数、组数、实验时数、主 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实验组不 超过4人。有特殊要求的,以满 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 保证学生都能实际操作。要有一 定比例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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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议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议,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

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

两者满分值各为1000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

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

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组织评估计分;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综合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总结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

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评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

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工作。

具体任务是: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进行评议、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

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分、排序和等级,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

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1
文件二-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文件二-3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性评议指标、计分标准及评分表
实验室名称:
评估专家姓名:
注:①各小类指标评分分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优秀评分:A×(90~100%),(A为各小类指标的基础分值),良好:A×(75~89%),及格:A×(60~74%)。

②评分后,请交给评估组织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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