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组织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复评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的是:全⾯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状况进⾏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次,每年评估⼀⾄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章评估组织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持和保障。
第⼗⼀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条每年11⽉1⽇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运行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说明,包括指标的设计原则、各类指标的选择与定义、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2.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指标要具有科学性,即通过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选取。
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全面性:指标要全面覆盖实验室的各个方面,包括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科研设施、学术影响力等。
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整体状况。
•公正性:指标体系要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评估指标的选择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讨论,确保指标反映了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的定义应明确、具体,并能通过实际数据获取。
评估过程要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 指标选择与定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多个类别的指标,每个类别包含若干具体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类别和指标定义的示例:3.1. 科研能力类指标•SCI论文数量: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反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
•国际合作论文比例: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发表的SCI论文占总SCI论文数量的比例,反映实验室的国际科研交流水平。
•科研项目承接量: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反映实验室的科研项目承接能力。
3.2. 人才队伍类指标•高级职称人数占比:拥有高级职称(正高级及以上)人员数量占实验室总人数的比例,反映了实验室的人才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是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公正、全面、综合地评价和考核的一套评估制度和方法。
通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科研能力、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旨在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的发展。
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中,存在一系列重要的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体现了科研能力、创新水平、人才队伍、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科研能力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论文的发表和引用情况等。
另外,创新水平是评价实验室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创新水平主要体现在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贡献程度、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数量等方面。
此外,人才队伍也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人才队伍包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等。
评估人才队伍的指标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学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等。
最后,科研管理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基础之一、科研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程进度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需要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
制度和方法决定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研究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对于提高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需要研究评估指标的设置和权重的确定。
评估指标的设置要符合科技创新和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权重的确定要考虑到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这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来支持。
再次,需要研究评估结果的应用和运用。
评估结果应该能够为政府制定科技发展政策和项目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应该能够帮助实验室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改进。
最后,需要研究评估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对于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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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
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
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章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实验室清单)科技部基础研究司根据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申报情况,每年年底确定次年拟评估的实验室清单,并通知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申请书)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代表性研究成果的详细材料和必要的附件。
代表性研究成果属于保密范畴的,应予注明。
第十四条(建立专家数据库)评估机构通过各实验室和其它研究机构推荐的方式建立专家数据库,包括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国内同行专家数据库、企业家或经济学家数据库、管理专家数据库等。
第十五条(确定回避人员名单)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评估机构确定各实验室评估中应回避的人员名单。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实验室的现场评估。
参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六条(制订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实验室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委托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科技部审核。
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实验室分组、评估专家名单、评估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等,并附必要的操作性文件。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实验室评估分为代表性研究成果的同行专家通信评估、队伍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三个阶段。
具体的程序见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通信评估
第十八条(通信评估的目的)为了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与贡献,鼓励实验室进行原创性研究,引导实验室出重大成果,由同行专家对参评实验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估。
第十九条(通信评估的方式)参评实验室从五年的研究成果中选择5项代表性成果,由评估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估。
按相近学科领域对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
同一组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一般寄给同一批专家进行通信评估。
通信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通信评估的内容)代表性研究成果分为基础类和应用类。
对基础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原创性和学术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和国内同行中的地位;对应用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对经济、社会和国防等事业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同行中的地位以及国际竞争力。
具体标准另定。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5名左右同行专家。
基础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国外同行专家,应用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可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家或经济学家,具体比例另定。
第二十二条(通信评估的结果)同行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对每项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
第五章现场评估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估的目的)为实地考察和感受参评实验室的队伍与运行情况,在通信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估的方式)现场评估按相近学科领域将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
分组方式一般同于通信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合并。
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现场评估在通信评估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估的内容)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总体定位与承担任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另定。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通信评估专家中选择3-5名同行专家,另外从管理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2名管理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估的形式)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
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参观和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
现场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可随时向实验室成员进行询问或质疑。
第二十八条(现场评估的结果和意见)现场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针对每项二级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
同时,专家组针对每项指标提出评估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九条(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对本组内的实验室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每项二级指标写出综合意见。
第六章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综合评估的目的)为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总体情况,在现场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综合评估的形式)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评估机构对通信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报告、各组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报告和各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然后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估的专家)综合评估专家组一般应由30名左右专家组成。
综合
评估专家从现场评估专家中选择,不足部分由通信评估专家补充。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跨学科领域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估的结果)综合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对实验室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优秀”的实验室比例一般在15-20%之间,“不合格”的实验室比例一般在5-10%之间。
第七章评估报告与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提交评估报告)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工作报告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评估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参评实验室的基本情况、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评估工作情况与意见总结、评估结果统计与分析、各领域实验室的状况综述及主要问题、对实验室管理与评估的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评估结果的公布)科技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同时,将各实验室评估的详细情况反馈给相应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评估结果的异议)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评估结果向科技部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科技部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评估后的奖惩)科技部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各实验室不同强度的运行补助费和设备更新经费支持。
对评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取消资格的实验室可作为部门开放实验室参加下一轮评估。
第三十八条(放弃评估的后果)实验室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停止参加评估活动,即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优秀实验室申请不评估)上一轮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不参加评估的申请,结果视为“合格”,经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或评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等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评估费用)实验室评估的费用由科技部与评估机构协商议定。
评估机构不得向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其它实验室)国家实验室、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