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应用案例教学法试析
“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情况,在教学中以案例作为载体,通过师生互动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讨论,从而掌握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在税法课的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通过为学生提供与教学目标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深入案例、体验角色,从而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者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就“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方法进行探讨。
一、“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 与传统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是“税法”教学的有效方法,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
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任务是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学生主动地思考问题,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方面,备课、组织教学活动、教学评价等需要教师具备全面的素质与能力,因此,教师必须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教师编写案例时,需要对教学实践进行反思,总结教学经验。
综上所述,“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观念水平、拓展教学形式,使教师的综合素质得到进步。
2.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
案例教学法有别于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与枯燥的讲授相比,对来源于生活的案例进行思考、讨论,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更能够有效激发学习的主动性。
学习兴趣是培养学生能力的前提,因此,案例教学为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奠定了兴趣基础,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师生互动、学生合作,学生一方面学习了知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流能力以及合作意识,有助于培养学“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邹元婷摘要:目前我国教师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并尝试着应用于教学中。
但是由于在应用的过程中缺乏操作技巧,没有掌握合理的实施方法,因此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笔者对“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探讨了“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然后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提出案例的筛选、分析、回归等阶段,并且分别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从而提出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税法”教学中的系统性操作方法,以期为广大教师在教学中有效应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提供一些借鉴参考。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摘要《土地增值税》属于税法课程中知识点较多、内容琐碎的一节,如果采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生学习起来非常枯燥、乏味,机械的记忆所学的知识,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本节教学中尝试用案例法进行教学,以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Key 案例教学法税法土地增值税1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了许多栋风格各异的豪华别墅。
为广告促销,该公司将其中一栋别墅送给了某当红影星。
此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其余的别墅很快销售一空。
但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时,以赠送影星的别墅是无偿行为为由,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税务机关则认定其赠送的别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对于该项赠送行为你认为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案例教学2.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2.1.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注意只有“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外转让。
一般来讲,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依法被国家征用以后才能对外转让。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不能对外转让的原因所在。
2.1.2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中央空调、排水管道、暖气管道等。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在此,之所以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更多的强调的是一种价值计量问题,即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房屋一起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要计入房屋的转让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1.3买卖存量房地产存量房地产通常是指二手房,即经过了一次交易的房产,土地增值税是按“次”交税的,无论是新房转让还是二手房转让都要交土地增值税。
综合土地增值税的三条基本的征税范围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作是房地产的转让?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的龙头企业。
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2. 如果存在偷税行为,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不得有隐瞒、谎报、少报、漏报、欠缴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即A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计算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纳税款×日滞纳金比率×逾期天数。
(三)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存款人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50人。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其收入和利润也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度的税务审计中,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销售软件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 公司部分软件产品销售记录缺失,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 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
- 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少缴税款。
3. 其他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财务凭证不规范。
- 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存在漏报、迟报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增值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增值税链条各环节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未开具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虚列支出,少缴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原告A公司因与税务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产生争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5亿元,利润总额为1亿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在对A公司2018年度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认定A公司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A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A公司不服税务局的处理决定,认为其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A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2. 税务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在本案中,A公司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亿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5亿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0.3亿元,加计扣除项目金额为0.2亿元。
根据上述计算,A公司的增值额为1.6亿元。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因此A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6亿元×30%=0.48亿元。
而税务局认定A公司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即认定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58亿元。
对于A公司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A公司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2)税务局是否对A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进行了审核?(3)税务局是否有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根据案情简介,A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税务局也进行了审核。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增值税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一笔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在审核甲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时,认为甲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涉嫌偷税漏税。
甲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性质,不属于进项税额,无需申报抵扣。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将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案件分析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支付了增值税额,依法应当计入进项税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税收法律及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因多次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罚款。
在2012年至2015年间,A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如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
税务机关在2016年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问题:1. 请分析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2. 请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判断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请针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分析:1. 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A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少申报税款:A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A公司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应被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A公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针对A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机制,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税收法律知识题1.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3.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赔偿权等。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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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具有政策性、 实践性强, 涉及面广, 相关法 善 、 务机 关的执 法尺度越来 越严格 , 何税 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性。 税 任
思 维 , 升创 新 能 力 。 提 三 、 堂教 学 改革 实 践 课 的 稀缺 是相 对 于 人 的 无 限 欲 望 而 言 , 何 任 通过高等专科教学体验, 者发现 目 笔
的 资源 总是 显 得 不 足 。 了 让 同学 们 把 握 前高等专科教学中存在着一些 问题 , 为 设想
笔 者 试 将 以上 设 想 应 用 于 《 经济 学基 这 个 概 念 , 者 举 了 清 人 打 油 诗 《 不 足 了一些思路去解 决这些 问题 。但是, 笔 十 毕竟
础》 堂教学 中, 课 效果 良好 。在教学 中, 我 诗》 为证 , 让学生感悟人心似海 、 永不知足 从教 时间有限 , 经验 不足 , 对解决 问题方
应?
比如, 同学认为比较 易于混淆 的两个 院 )
( 作者单 位: 郑州 大学西亚斯 国际 学
该是使人兴奋 的, 为什 么会 有 如 此 学 生 反 基 本 概 念 : 什 均 衡和 占优 策 略 均 衡 。笔 纳 者 给 同 学举 了两 个 例 子 , 别 之 战 和 囚徒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性
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美国哈佛大学。 案例
教学法 具有形象 、 模拟 真实 、 理论联系 实际和
教学互动等特 点,通 过大量的典型个案分析 , 律法规 更新频 繁的特 点, 同时与会计学学科联 收会计处理的错误都有可能给 企业 带来损失 , 增强学生 的感性 认识, 在此基础上培养学 生独 系密切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税法学教师, 既需 这些新交化、 新纳税环境恰 巧成 为税法教学改 立分析 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如何 要雄厚的税法理论基础, 更需要税法实践及其 革的契机。引入案例教学法, 使税法真正成为 在税法课程教 学中科学、 合理地运用案例 教学 经验的积 累。 要将税法讲好、 , 讲精 就必须做到 法, 己成为税收学界关注的问题。
公
謦瓣 f缆硪铀 眨 I
提要
税法作为高校会计专业的核心 课
程, 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和实践性。案例教学
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的合理运用, 能有效的激 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关键词: 案例; 案例教学法; 税法 中图分类号:72 文献标识码: G1 A
税法应用案例教学法试析Biblioteka 口文 / 王晓芳 一
一
门与现实经济生活有 紧密 联系的实用性、 实
教学活动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探索教学规 践性、 应用性较强的学科, 已成为必然趋势。 律; 开展必要的实践教学, 并将税法理论贯穿 1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 堂灌 ” 式的教学法, 老师讲学生听, 考试考笔 记。 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听课时常常感到
出 版 社 , 0 7 2 0.
笔 者 仔 细 分 析 学 生 特 点 , 现 学 生 对 困境 。 过 一 些有 意思 的故 事 让 大 家 掌握 【 】 发 通 1 茅于轼著. 生活 中的经济学. 暨南大学
于 传统 的 经济 学教 材借 助数 学公 式 、 图 晦 涩 难 懂 的经 济 学 知 识 。
一
个 月 的实 践 , 发现 学 生对 它 总 是 提 不起 满 足 人 生 不 同层 次 需 要 的 经 济 基 础 — — 对 教 育 理 论 知 识 的 不 断学 习 。
兴趣 , 普遍反映该课晦涩难 懂。笔者开始 收入; 再深入到收入风 险——通货膨胀 。
反 思 , 济 关 乎个 人 的财 富 积 累 , 起 应 经 谈
院经 济 学 基 础 选 用 的 是 吴 汉 洪 的 《 济 学 那 种欲 望无 限 的心 态 。 经 基 础》( 三 版 ) 是 经 济 学 的 入 门教 材 , 第 , 相 法 的探 索 还 很 不 成 熟 。 比如 , 个 性 化 教 在 比如 经 济 学 的需 求 , 先 根 据 马 斯 洛 育 中 尚未 找 到 明确 的 思路 ; 化 主 题 的课 首 简
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教学, 学 枯燥乏味 ,对~些税收理论 知识理解 不够深 ,
相结合的原则 , 过对税法理论及实际应用 的 生缺乏操作性的实践, 通 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 经常一知半解, 考试只能死记硬背, 考完就忘
讲授, 使学生系统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 基本 税法理论基础知识, 但学生到实践中仍然无法 得差不多了, 在实际中不能运用所学的税收知
形 、 设 等 较 抽 象 阐 明 理 论 的 方 式 不 太 习 假
、
税法课程特点分析
税法 课程 不仅是高等 院校会 计专 业的核 于实践教学的全 过程 ,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 目前 , 税法 的教 学方式大 多数还 是传 统 的“ 满 心专业课程 , 同时也是一个财会从业人 员必须 作能力。 具备的基础知识 。 税法的主要教 学任 务是 以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 理论为指导, 按照理论 与实践 二、 税法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内容和基本 方法,提高对与企业会计处理 、 纳 胜任涉及税收会计核实、 纳税申报、 税收筹划 识解决相关的 问题 , 与实践严重脱节 而 理论 税有关 的经济 活动分析及其信息处理 的能力 。 等 实际工作 问题 。 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的完 案例教学法通过讨论 的方式, 增加了学生课堂
对 于 国 内 的很 多 经 济 学 教 材 而 言 , 较 适 的 需 求层 次理 论 将 我 们 的 欲 望 ( 求) 比 需 划 堂 案 例 不 够 充 分 生动 。 为解 决 以上 问 题 , 合 高等 专 科 的学 生 使 用 。 但 是 , 学 不 到 分 一 些层 次 , 开 并举 出具 体 例 子 。借 此 谈 起 笔 者 尚 需 对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长 期 的 摸 索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