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珊溪水库段(百丈至洪口大桥)涉水建设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温政办函〔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
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对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补偿,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共同保障,由市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泽雅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瓯海区;瓯江山根水源(备用),涉及鹿城区、永嘉县。
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第五条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安排预算;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的水资源费省级返还部分纳入专项资金;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每年300万定额纳入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环保税收入的10%,纳入专项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浙政函〔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2023〕27号泰顺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要求发布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泰政〔2022〕33号)收悉。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按《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浙江省部分)(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指标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7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为确保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浙江省泰顺县垟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一)工程占地区。
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供水工程情况汇报

关于解决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供水工程供水问题的建议一、基本情况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水工程系省重点工程,起点位于平阳县昆阳镇境内的赵山渡引水工程南干渠北山取水口,终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交剪岩隧洞出口鳌江供水管接线段、苍南县龙港供水管入龙港水厂接口处。
工程建设任务为城镇供水,即为平阳县鳌江平原、萧江镇及苍南县龙港镇提供优质、充足的珊溪水库水源。
设计供水规模为51万m3/d,分一、二期实施。
一期设计供水规模为15万m3/d,向鳌江镇供水5万m3/d,向龙港镇供水10万m3/d;二期向鳌江镇供水15万m3/d,萧江镇备用水源6万m3/d,龙港镇30万m3/d。
其中,珊溪水利枢纽平苍引供水一期工程由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为市水利局下属单位,现为市瓯飞集团下属单位)为项目法人投资建设,总工期三年。
该工程于2009年1月9日开工,计划2012年7月1日全线通水。
二、相关经过情况2004年,为解决苍南县用水问题,苍南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要求珊溪引供水工程向苍南县供水。
当时我县供水紧张、水质不理想等问题也十分突出,考虑到珊溪水库源水水质好,源水水价适中等因素,县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也向市政府报告,要求珊溪引供水工程向平阳县供水,并根据市政府要求,作出了“年用水量1500万吨,购水量峰值为5万吨/日,若购水量达不到承诺用水量的,按承诺用水量计取水费”的承诺。
然而,随后供水方温州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水价收取标准大大超出了我们所能够承受的能力,经仔细核算仅源水价格就达到1.6元/吨,加上其他各项成本开支,售水价格将接近5元/吨①(含污水处理费,居民0.6元/吨,工业1.2元/吨;加上成本由化学材料、水资源费、人工等组成约为4元),这是鳌江镇群众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与鳌江镇紧紧相连的昆阳镇,当时源水价格为0.45元/吨②,不含污水处理费售水价格为2.8元/吨)。
据了解,市区居民用水水价月均使用在17吨以下为2.4元/吨(含污水处理费0.5元/吨);瑞安市水价2.1元/吨(为统一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珊溪水库应急预案演练

一、演练目的为提高珊溪水库应对突发水事灾害的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技能,确保在发生水事灾害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演练方案。
二、演练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三、演练地点珊溪水库管理区四、演练组织机构1. 演练指挥部- 指挥长:水库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水库管理局副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负责人2. 演练现场指挥部- 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 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负责人3. 演练协调组- 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4. 演练执行组- 负责演练的具体实施,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救援行动等5. 演练评估组- 负责演练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五、演练内容1. 演练背景珊溪水库上游地区因连续强降雨,水库水位急剧上涨,达到警戒水位。
水库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演练科目- 应急响应启动- 水库泄洪操作- 人员疏散与安置- 受灾群众救援- 信息报告与发布- 演练总结六、演练流程1. 应急响应启动- 演练开始,水库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部署救援工作。
2. 水库泄洪操作- 指挥部根据水库水位和降雨情况,下达泄洪指令,泄洪操作人员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操作。
3. 人员疏散与安置- 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下游居民进行疏散,并安排临时安置点,确保人员安全。
4. 受灾群众救援- 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援,包括搜救、救治、转移等。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指挥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6. 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指挥部召开总结会议,评估演练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七、演练要求1. 参演人员必须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2. 演练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36号建议的答复-浙交建〔2018〕10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36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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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36号建议的答复
浙交建〔2018〕101号
蓝德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温36号《关于要求将文成铜岭山-泰顺司前-百丈-筱村-泗溪-雅阳-福建福鼎管阳的南北旅游大通道增补为规划省道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泰顺位于我省与福建交界的浙南山区,交通发展对于泰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支撑作用巨大。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和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泰顺的交通发展,近年来重点支持了文泰高速公路、235国道泰顺段等高等级公路以及“四好农村路”建设,并在资金补助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
我厅非常重视普通省道公路网的规划调整工作,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及与邻省对接,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普通省道公路网调整方案。
下一步,我厅将在进一步深化研究及完善普通省道公路网调整方案过程中,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计财处戴京国
联系电话:*************传真:*************
邮编:31000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11日——结束——。
泰顺水库工程项目招标(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泰顺水库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泰顺水库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3. 项目规模:水库总库容约1.5亿立方米,坝高约85米,坝型为重力坝。
4. 建设内容: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电站等配套设施。
5. 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6.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企业资质: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有类似水库工程的设计、施工经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人员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丰富的水库工程管理经验;设计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5. 设备要求:具备满足工程需要的施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混凝土搅拌站、吊车等。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现场获取: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 网络获取:登录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按照网站提示操作,完成招标文件下载。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X月X日9:00至11:00。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14:00。
2. 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七、其他事项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2. 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温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2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
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警工作职责第五条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泰顺县防汛工作预案公示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泰顺县防汛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顺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防汛指挥部成立泰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成员单位及职责(1)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挥,制定防汛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防汛工程建设和维护。
(2)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为防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测、预警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调拨等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防汛、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组织农田排涝。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预警及响应1. 预警(1)气象预警:当气象部门发布洪水、暴雨等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地质灾害预警: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 响应(1)Ⅰ级响应:当发生流域性洪水、特大洪水、严重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当发生区域性洪水、较大洪水、较大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当发生局部洪水、一般洪水、一般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1. 人员转移(1)制定人员转移计划,明确转移路线、时间和责任人。
(2)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2. 工程措施(1)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工程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2)组织疏通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3. 应急物资保障(1)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2)加强物资调拨和配送,确保物资及时到位。
4.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1)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温水政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水政发〔2022〕52号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取用水管理,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2022年8月8日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取用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取水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总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申请)建设项目施工申请取水的,可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水量核定)审批机关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许可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五条(取水设施)取水单位应合理设置沉砂池、蓄水池、雨水管网等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做好水资源重复利用。
第六条(取水许可批复)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批准决定内容应包含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布设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信息。
批准决定到期后,取水单位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温州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水政发〔2021〕45号
温州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水政发〔202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现将《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水利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9月27日温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以及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常规水资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联合调度。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非常规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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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珊溪水库段(百丈至洪口大桥)涉水建设方案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涉珊溪水库段)涉河涉堤的请示》(泰交投〔2020〕36号)、《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泰发改审〔2019〕34号,项目代码:2018-330329-48-01-065634-000)、《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涉珊溪水库段)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防洪评价》)等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结合泰顺县水利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珊溪水库段(百丈至洪口大桥)涉水建设方案,对应线路桩号K9+700—K16+000,包括6座桥梁(其中金坑大桥为老桥利用,深度大桥在水库管理范围之外)、14段路基。
工程共占用珊溪水库管理范围内重要水域面积2985.21m2(其中桥梁占用水域面积32.4m2;路基占用水域面积2952.81m2),占用重要水域容积1.13万m3(其中防洪库容0.93万m3,兴利库容0.2万m3);工程共占用珊溪水库管理范围外一般水域面积7.4m2,容积98.2m3。
详见附表1-附表3、附图1-附图13。
二、原则同意工程占用水域由新建的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进行补偿。
上水库新增水域面积27万m2,调节库容828万m3,可拦蓄24小时暴雨形成的20年一遇入库洪量59万m3于正常蓄水位以上。
三、你公司要切实加强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强化库区沿线护栏建设和路桥导流工程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和公路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对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四、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泰顺县水利局备案。
如有施工便道、围堰等临时设施需占用水域的,应报泰顺县水利局批准。
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确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把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做成践行水生态文明理念的标杆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典范。
六、你公司须将工程涉水建设方案知会建设各方,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涉水建设方案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重新审批。
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利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1、桥梁占用水域情况表
2、路基占用水域情况表
3、管涵过流能力情况表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
附表1 桥梁占用水域情况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窖、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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