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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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 前言为确保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保护员工和公众免受放射性废物的危害,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旨在规范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储存,并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核电厂全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全部涉及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3. 放射性废物管理责任3.1 核电厂管理层应订立相关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并确保策略的执行和监督。

3.2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部门负责订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和安全运行规程,并组织实施。

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废物管理的进展情况。

3.3 全部核电厂员工需遵守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负责依照规定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储存工作,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4. 放射性废物分类和标识4.1 依据放射性废物特性和辐射水平,将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并进行正确的标识和包装。

4.2 废物分类和标识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确保废物的追溯和识别本领。

5. 废物收集和储存5.1 废物收集容器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废物的安全存储和运输。

5.2 废物收集容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5.3废物储存区域应阔别核电厂的重要活动区域,布置特地人员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

5.4 废物储存区域应有防护设施,包含防水、防火、防辐射等,以确保废物的安全性。

5.5 废物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应对废物泄漏和事故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6. 废物运输6.1 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并在废物运输前进行必需的安全检查和测试。

6.2 废物运输车辆和容器应特地用于核电厂放射性废物运输,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6.3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订立认真的计划和路线,确保安全、高效地将废物运输至指定地方。

7. 废物处理和处理7.1 核电厂应建立合适的废物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包含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理、运输等环节。

第二章废物收集与储存管理第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完满的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准确收集和安全储存。

第四条废物收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需接受系统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废物收集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包装,将废物分类放置于合适的容器中。

第六条废物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七条废物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废物容器的完好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废物处理与运输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建立合适的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运输。

第九条废物处理人员应经过特地培训,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遵守废物处理操作规程。

第十条废物处理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彻底处理和转化。

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废物的安全运输和防止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接受特地培训并持有驾驶证。

第四章废物管理的卫生与环保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废物管理卫生与环保制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卫生和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废物管理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保持乾净和无尘。

第十五条废物管理区域应设立防护设施,包含防护屏障和安全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员工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十六条废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确保排放不会引起环境污染。

第五章管理标准与考核标准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建立完满的管理制度,包含废物管理的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和内部审查机制。

第十八条废物管理人员应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定期对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确保废物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023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2023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2023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引言核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生产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问题。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2023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被引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储存,以及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一、放射性废物分类和识别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和放射性水平,将其分为不同类别。

对于每种类别的废物,核电厂需要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分类,并采取适当的管理和处理措施。

这有助于确保废物的安全管理,并防止可能的泄漏和污染。

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储存1. 设立废物储存设施:核电厂必须设立适当的废物储存设施,并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这些设施需要具备强固的结构和防护措施,以防止放射性废物的泄漏和事故发生。

2. 密封和标记:废物容器必须进行适当的密封和标记,以确保放射性材料不会外溢。

标记应包含废物的分类和处理要求,以减少误操作和错误处理的可能性。

3. 考虑长期储存:核电厂在设计储存设施时,需要考虑废物的长期储存需求。

这包括对容器和设施耐久性的测试和评估,以确保其在长期内能够安全地储存放射性废物。

三、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1. 中间处理措施:核电厂应采取适当的中间处理措施,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和放射性水平。

这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热处理等方法,以降低废物的危险性和体积。

2. 最终处理:核电厂必须确保符合安全标准的最终处理方法。

这可能包括长期地埋、深海沉积或转移至专门的最终处理设施。

在选择最终处理方法时,核电厂必须考虑可能的环境和公众健康风险,并参考国际最佳实践。

四、放射性废物的运输1. 安全容器:核电厂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容器来运输放射性废物。

这些容器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露和外泄。

2. 运输计划和路线:在进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时,核电厂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

这些计划和路线应考虑到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模板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定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规范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实现环境友好型的能源生产。

2.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全部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由厂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部门负责。

2.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监管责任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四条放射性废物分类1.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物理—化学属性进行分类管理。

2.核电厂应订立认真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和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放射性废物收集与运输1.核电厂应建立合理的放射性废物收集系统,确保废物的快速、安全、有效的运输。

2.废物收集与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废物不会造成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贮存1.核电厂应建立合适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保证废物的长期安全贮存。

2.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设计、建设和评审标准。

3.放射性废物贮存区域应进行严格的界限管控,确保安全性。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理1.核电厂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属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2.废物处理工艺应符合废物的处理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核设施与设备监测1.核电厂应定期对核设施和设备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九条废物处理记录与报告1.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情况。

2.废物处理报告应定期提交相关部门,确保废物管理工作的透亮和合规。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条人员培训与资质管理1.核电厂应对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必需的岗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相关人员应持有经相关机构授权的废物处理资质证书,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1.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个人防护装备、辐射监测仪器等。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范本(2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范本(2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确保核能应用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落实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监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核电厂应制定各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方案,明确废物的分级等级、监控措施、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利,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核电厂应依法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记录的保留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机密。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第九条核电厂应按照废物的放射性强度和危害程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标准,明确废物的分类依据和划分方式。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对不同类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相应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档案,记录废物的分类情况、收集方式、贮存位置等信息。

第三章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定期进行放射性废物收集工作,确保废物的及时转运和处置。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建立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贮存和保护。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和贮存要求,采取适当的贮存手段和措施,确保贮存后无泄漏和污染。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依法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安全排放。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技术,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监测与应急预案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定期进行放射性废物的监测工作,确保废物的质量和安全。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但是,核电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无法避免地产生,从而引发了对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相关办法。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与分类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在核反应中所产生的无用物质,按照放射性强度和物理、化学特性的不同,可以分为低、中、高、特殊四类。

低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活度较低,对人类和环境危害较小,主要为轻度污染物。

中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活度偏高,对人类和环境较有危害,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理后再予以放出。

高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活度非常高,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需要进行极严格的处理,实施有效的安全隔离及监控。

特殊放射性废物:包括反应堆中的燃料元件和燃料元件外壳、辐照装置中的放射性物质等,具有高放射性、高毒性等特殊特征。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低放射性废物:通过填埋、热处置、低温熔化、固化等方式进行处理,集中安排在设施内受控区域。

中放射性废物:可采取直接处置或透过化学处理等方法,以稳定的形式封存。

高放射性废物:需要采取高温熔融、浸泡、固化等特殊处理方法,进行最终处置。

特殊放射性废物:可以选择采用“再处理”方式、将核材料中的重要物质分离出来,以保持其价值,最终处置其余物质。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措施核电厂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放射性废物的隔离与安全监测核电厂应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率,对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采用严密的隔离与封存措施,建立安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场所,严格限制工作人员进入,并保持随时监测。

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与处理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核电厂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性。

放射性废物运输也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使用专业运输设备进行运输,以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3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3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是指核电厂在核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高度的辐射危害性,需要合理的管理和处理,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针对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废物分类和标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标识。

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高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高、持续放射性和热能放射性高的废物,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中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较低、放射能释放较小的废物,管理要求较高。

低级废物是指放射性辐射剂量率低、对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危害小的废物,仍需妥善处理。

二、废物收集和储存核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性废物收集站和储存区域。

收集站应具备收集、固化和包装等功能,储存区域应设有防护设施,以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废物的收集和储存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以减少辐射暴露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废物运输和包装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运输和包装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

废物的包装要符合国际标准,以保证其密封性和安全性。

运输过程中要严防辐射泄漏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运输人员要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和事件应急措施。

四、废物处理和处置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

对于高级废物,通常采用固化、封存或转运到专门的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置。

中级废物的处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方式进行。

低级废物可以采用环境放射性监测等方法进行处理和控制。

五、应急措施和事故管理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以应对放射性废物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事故调查和辐射监测等方面的措施。

核电厂要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处理,以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监管和评估核电厂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应受到国家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核电厂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废物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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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530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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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1.1 目的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退役废物的管理;--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2.1 总的目标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 环境保护要求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3.1 营运单位的职责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

其主要职责是:(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

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4.1 目标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

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4.3.1 总的考虑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1)操作温度和流量;(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4)密封性;(5)防火与防爆;(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1)废物的可回取性;(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5.1 目标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

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 监管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

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

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6.1 目标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 6.1 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

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

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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