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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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治理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治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爱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布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治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治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形的监督,发觉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觉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治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住建部建市2010 128号 加强建筑市场资格动态监管 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强化质量安全事故“ˉ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
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
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
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 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 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 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
亿元’比上年增长18。2%。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
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
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 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
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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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
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
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 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对责任企业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
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管理系统°20ll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工程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眉府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指导意见 加强建筑市场资质监管 完善准入清出制度 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

加 强建 筑市场 诚 信体 系建设 。各 级住房 城 乡 建设主管 部 门应 当按照规 定做好 企业 和注册人 员 诚 信 信息 的采 集 、发布 和报送 工作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将 定期统 计、公布各 地 报送情 况 ,对存 在不 按 期报送 、瞒报 等 问题 的地 区通 报批 评 。省级 住 房城 乡建 设主 管部 门应 当建立和 完善本地 区建 筑 市场 诚信 行 为公示 制 度 ,对发 生较 大及 以上 质量 安 全事故 、拖 欠劳务 费或 农 民工工 资 、以讨 要工 资为名扰 乱 正常 生产 生活秩 序 、转 包工程 、违法 分包 工程 等违法违 规 行为 的企 业和 注册人 员要及 时 向社 会 公 布 ,引 导市 场 各方 主 体 重 视 诚 信 记 录 ,选 择守 法诚 信 的合作 者 ,同时 加强 与有关 部 门 的信息 互通 ,加大对 违法 失信 企 业和注册 人 员 的信 用惩 戒 。2 1 年底 前 ,住房 城 乡建设 部 出台 01
机关应 当在做 出行政处 罚决定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 将其证
下 发指导意 见 ,要求 强化质量 安全事故 “ 一票 否
决制 ” ,加 大对 资质 资格 申报弄 虚作假 查处 力度 , 加强 建筑市场动 态监 管 ,加快建 立完善基 础数据 库 ,加 强建筑 市场诚 信体 系建设 ,切实 解决建 筑 市场 中存在 的突 出问题 。 指导意 见说 ,进 入新世 纪以来 ,我 国建筑市
况的 文件 。
加快 建 立 完善 基 础数 据 库 。 加快 建 立 和 完善 建设 工程 企 业 、 注册 人 员 、 程项 目和 质量 安全事 故基 础数 工 据 库 。 大程 度利 用各地 现 有信 息化 建设 成果 ,健全数 最 据 采 集、报送 、发 布制 度 ,统 一数 据 标准 ,实现 注册 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穗建筑[2013]166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3〕16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2.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4.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5.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6.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缴款凭证;3.企业验资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2010年至2012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2010年至2012年企业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7.企业章程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8.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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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 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在依法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事件)情况、有关企业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奖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及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公布;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对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清出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备案证》,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督促收回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评优评奖,省外企业一年内不予备案。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认定的事故(事件)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或批复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和评优评奖等事项。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严格依法审批。
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核查。
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地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省外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资质、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定期对各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社会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和经济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四是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为全省企业总数的5%。
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撤销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省外入川企业)在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对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利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由审批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
对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入川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及时修订《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定》。
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采用捆绑、搭车等方式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
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外市(县)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或变相以其它方式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
原已实施的市、州、县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备案管理制度一律废止。
灾后重建期间实施的市、州、县援建备案及名录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我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四、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数据库对接。
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同的动态关联,实现全省数据库的信息同步共享。
为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
实现省、市、县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一)人员数据库2011年8月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和省外入川企业注册人员等人员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资料员、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员、企业法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省外入川人员等数据标准。
同时实现我省注册人员数据库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实现省级数据与中央数据共享。
全省从业人员数据库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全省从业人员数据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数据标准与省级中心数据实现从业人员数据的实时共享。
2011年12月底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通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基本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形成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一体化运行、互通共享和实时动态监控的管理平台。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的确认和制发农民工实名电子信息卡;负责劳务市场的日常监管。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建设领域基本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网络化管理。
(二)企业数据库2011年7月前,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企业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标准,以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数据库。
2011年10月前,实现全省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