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北京如何申请举办大型活动?

北京如何申请举办大型活动?什么是大型社会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范围的界定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1、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2、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3、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主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如何申请举办大型活动?(1)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a、举办场所跨区、县的;b、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c、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申请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申请大型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a、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b、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c、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d、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e、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f、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g、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h、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i、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大型社会活动涉及的贵重、危险物品,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必要时应当聘用保安人员。
(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第六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之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明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遇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出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决定,并将决定和理由立即通知主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大型社会活动正式进行期间,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记录在案。对主办单位未及时消除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主办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814(颁布时间)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京安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京安发〔2015〕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力压减一般事故,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等重大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二、工作重点(一)安全生产大检查1、检查重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矿区,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校车、客车和旅游大巴等重点车辆,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执法检查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检查。
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市《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明确活动安全工作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推动安全工作社会化、保障本市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将全国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经认真研究对照,本市《条例》的主要制度和内容与国务院《条例》部分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直接适用国务院《条例》,将难以满足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特殊需要。
同时,本市大型活动产业经过4年的发展,活动自身、产业条件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活动规模和活动影响力不断扩大,活动数量大幅增长,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因此,迫切需要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首都大型活动的发展趋势,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首都大型活动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为此,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根据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趋势,调整和增加部分规定(一)确定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同时明确主办者安全责任,充分体现本市大型活动安全责任由主、承办者共担,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长期以来,在我市大型活动产业中存在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等称谓,基于这一实践,本市《条例》中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规定了主办者的具体安全职责,并规定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但是在国务院《条例》中,并未区分主办者、承办者的概念,并确定了“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送审稿》在按照国务院《条例》精神,明确承办者为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同时,专门增加了第七条,规定了主办者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本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主办者”均调整为“承办者”。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安全检查应按本规范组织实施。
第一章安全检查原则第三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要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因素进行类别划分,不同类型的安全检查活动应适用于其相应的安全检查主体、方式、手段、程序等。
第四条组织安检活动,它应该基于活动的安全需求,单独或同时采用普检、巡检、抽检三种方式实施。
普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车辆应以专业仪器设备检查为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巡查是指安全检查员在活动区域和关键部位进行的巡查,主要以便携式仪器和目视检查的形式进行。
抽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可疑的人员、物品、应以便携式仪器和目视检查的形式对车辆进行随机检查。
第五条大型活动安检应当按照最小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并根据活动级别、根据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安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一般检查的最低活动标准: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配备6-10人。
其中:指挥员1人、执机员1人、手检员2-4人、前后引导员1-2人、前后传1-2人。
巡查最低活动标准:2个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
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
抽样检验最低活动标准: 2个手持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必要时可增设1台X光机,抽查可疑包裹。
第二章安全检查级别第六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可现场封闭管理的戏剧表演、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属于一类安检活动。
对于一类安检活动,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全检查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配备安全门,X光机,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实施普检(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通过速度1000人次/小时),辅以巡检。
第七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占用公共道路或庙会举办的线型活动,参与者众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属于二类安检活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一、活动前期准备1.活动主办方要详细了解活动性质、规模、场地等信息,提前制定活动安全检查方案。
2.与相关部门、机构合作,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疏导流程。
3.对活动场地进行全面勘查,包括建筑结构、出入口、应急通道、消防设施等,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4.对参与活动的人数进行合理估计,制定安全人数上限,并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二、场地设施及设备安全检查1.对活动场地的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检查场地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等,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3.检查场地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确保畅通无阻。
4.检查照明设施和音响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三、参与人员安全检查2.注意对参与人员的年龄和身体条件进行评估,提醒不适宜参与活动的人员谨慎选择。
3.活动现场要设置医疗救护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
4.加强对青少年和老年人的保护,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安保措施和人员安排1.活动主办方要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活动秩序和人员安全。
2.制定安保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细致、全面地考虑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3.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和日常巡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快速联动机制。
五、应急预案和疏导流程1.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人员疏导方案。
2.建立完善的事故报警和应急通讯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传达和处理。
3.活动现场要设置标识指示牌、出口指示牌等,提供明确的疏散指引。
4.针对紧急情况,做好人员疏导工作,确保参与者的安全迅速撤离。
通过以上细则,能够有效避免和减少大型社会活动中的安全风险,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活动主办方应根据不同的活动特点和规模,结合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具体化和细化,提高活动安全管理的效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公治字[2010]146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463号)办公室,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法制办,治安、巡特警、公交总队,内保、交管、警卫、消防局,文保总队,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为规范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在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局内相关单位,从业单位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督促指导主承办单位和风险评估企业按照此规范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附件:风险因素和风险控制点识别表(略)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随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国际化、大规模、高水平的国际会议、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在北京举办,在我市贸易往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经济合作及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大型活动数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形势的复杂,在举办过程中的风险和威胁也在逐渐增多。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首都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市制订出台了《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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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试行)京公特警字[2008]3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检查由主办者负责组织实施。
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风险因素对安全检查进行类别划分,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适用相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活动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主办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进行审核,对活动现场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检审核第四条主办者申请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安检工作方案;(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安检服务合同》;(四)《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对主办者提交的安检服务合同、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进行备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安检工作方案、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活动安全需要以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等规定的,主办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予以调整。
第五条主办者制定并提交的安检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时间和地点;(二)安检类别和安检方式;(三)安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客流量和安检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人员、器材到位时间和地点;(六)限带物品范围和处理方案;(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聘安检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安检服务单位)情况;(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规定确定安检活动类别,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符合安全检查分类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高活动风险等级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相应调整安检活动类别。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根据安检类别配备专业安检人员和安检仪器设备。
专业安检人员是指经专业安检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保安员或者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检资质的专业人员。
大型国际、国内重要活动的安检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50小时的安检岗位工作经历。
长期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场馆自行配备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检培训合格证明的安检人员仅限于在本场馆实施安全检查,不得在其他场所从事安检服务业务。
安检仪器设备应当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可以通过公司租赁,主办者、场地提供方提供,安检服务企业提供三种途径取得。
第八条不具备自行安检条件的主办者,应当聘请与安检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双方签订《安检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一)安检职责任务;(二)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三)安检活动类别和安检服务单位条件;(四)安检人员数量、岗位、性别比例;(五)安检仪器设备数量、类别情况。
第三章安检现场第九条安检仪器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说明在安检实施前一小时完成。
安检人员应当在安检实施前一小时到达各自岗位。
第十条在封闭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应当对场所进行清场和封闭控制,在检票口后方设置安全检查岗位,并留有人流缓冲区域。
人流缓冲区域介于检票口和安检口之间,空间大小应满足同时容纳不少于50人的条件,用于减缓人员拥堵。
第十一条场地提供方在安全检查区域设置的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应当覆盖到各个安检口,图像资料留存至活动结束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可以通过票证背书说明、现场广播、展板宣传等手段进行公告。
主办者应当在安检区域外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三条主办者应当根据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安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安检。
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施安检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安检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责任心、杜绝发生危及活动安全的漏检事故。
(二)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按照“男不查女”原则实施检查,女受检人只能由女安检人员实施安检。
(四)加强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禁带物品和可疑事件。
(五)树立安检与服务并重思想,尊重受检人人格,爱护受检人物品,保证安检活动和谐顺畅。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对安检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填写《安检现场监管记录》,纠正安检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处理安检纠纷和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活动结束后,公安机关、主办者、场地提供方、安检服务单位对该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四章安检服务单位第十六条安检服务单位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合法保安服务企业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从事安检服务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检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训练。
(二)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为所属安检人员提供统一的安检服装。
(三)对提供服务时获知的服务客户个人隐私和明示保密的商业秘密,应当长期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型社会活动防爆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公法[2006]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应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三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要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因素进行类别划分,不同类别的安检活动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等。
第四条组织安检活动,应当根据活动安全需要,单独或同时采用普检、巡检、抽检三种方式实施。
普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以专业仪器设备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全面安检。
巡检是由安检人员在活动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巡视检查。
抽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可疑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抽查。
第五条大型活动安检应当按照最小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并根据活动级别、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确定和及时调整安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普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配备6-10人。
其中:指挥员1人、执机员1人、手检员2-4人、前后引导员1-2人、前后传1-2人。
巡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2个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
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
抽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 2个手持金属探测器配备3人,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必要时可增设1台X光机,抽查可疑包裹。
第二章安检等级第六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现场可以实施封闭管理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属于一类安检活动。
对于一类安检活动,应当由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配备安全门,X光机,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实施普检(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通过速度1000人次/小时),辅以巡检。
第七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占用公共道路举办的线路型活动或参加人数众多的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属于二类安检活动。
对于二类安检活动,应当由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活动情况采取普检(1台X光机、2个安全门通过速度1200人次/小时)、巡检、抽检等方式。
第三章安检准备第八条活动主办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保障指挥体系,安检指挥体系由最小作业单元指挥员、安检出入口责任人、场馆安检负责人构成,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明确各自职责,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根据《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处理。
第九条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议,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保安服务企业等安检相关单位共同参加,会议内容包括:(一)主办者就活动时间、类别、性质、人数、影响、限带物品范围、安检措施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场地提供者就场所环境、安检出入口、寄存处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安机关就安检活动类别、安检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数量、到位时间、安检区域设置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安全检查开始前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在封闭场所举办的活动要对现场进行清场,实行封闭管理,在安检出入口设置警戒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二)做好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的运输、安装、调试工作以及其他检查用具的准备工作。
(三)场馆安检负责人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合理安排人员和仪器设备,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章现场安检操作程序第十一条一类安检活动操作程序:(一)初检: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通过安全门,其随带物品通过X光机。
(二)复检:经x光机、金属探测器检查存在疑点,手检员、执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向受检人说明,要求其自行开包或取出物品接受复检。
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安检人员在场,女受检人只由女性安检人员实施检查。
复检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三)车辆检查:活动现场无关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需入场的工作车辆可以通过车检系统进行底盘检查,或由安检人员对底盘、驾驶室、车厢等进行安全检查。
驾驶员要熄火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四)巡检:按入场人员500人配备1个巡检最小作业单元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对可疑人员、物品进行排查。
对遗留在活动区域内无人认领的箱包要迅速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处理。
第十二条二类安检活动操作程序:(一)在封闭场所举办,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在场所出入口、活动中心区、外围区等地应当设置安检仪器设备(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和抽检小组,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按不少于入场人数25%的比例进行器材检查。
占用公共道路举办的线路型活动或参加人数众多的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在场所出入口、活动中心区、外围区等地可以设置安检仪器设备(X光机、安全门、金属探测器)或抽检小组,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按不少于入场人数5%的比例进行器材检查。
(二)发现可疑人、物时,要以器材检查方式进行疑点排查,对于横截面积超过50cm*30cm的物品一律进行安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