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研究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李振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一级调研员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关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理规则(三)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处理规则(四)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五)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升档量刑(六)关于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审查使用规则(七)关于有毒物质的适用范围(八)关于反向行刑衔接规则(九)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十)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问题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5个重大关系,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在实践基础上丰富发展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环境犯罪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犯罪问题,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观点和理解加以分享。
1.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背景与意义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等行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犯罪的频发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司法保障,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旨在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它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推动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通过明确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和司法公正。
它有助于推进环境法律的完善和更新,为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关键要点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点:2.1 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犯罪行为,犯罪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环境犯罪的界定和责任追究。
2.2 危害程度的判断针对环境犯罪的危害程度,司法解释指出,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
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环境犯罪。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衡量标准。
2.3 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将更为严厉。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加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起到威慑效果。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污染环境罪是指人们在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地排放、倾倒、堆放、放射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任界定问题。
在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责任的界定问题。
研究应该明确不同角色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责任的主体和范围。
第二,证据问题。
在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证据问题。
研究应该明确如何确定和收集污染环境罪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以及如何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刑事责任问题。
在研究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时,应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研究需要确定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以及如何确定量刑标准,既要保持对污染环境的惩罚力度,又要避免过度惩罚。
第四,预防和修复问题。
在研究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预防和修复问题。
研究应该明确如何预防污染环境罪的发生,包括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推动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研究还需要明确如何修复受到污染的环境,包括对环境进行整治和治理,恢复环境的功能和景观等。
第五,国际合作问题。
在研究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际合作问题。
研究应该明确如何加强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推动国际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研究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从责任界定、证据、刑事责任、预防和修复、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为污染环境罪的预防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24队
“有毒物质”的范围
第十条
相关问题
(三)含有铅、汞、 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 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 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关于“等”重金属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 二五”规划》列明的镍、铜、锌、 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 金属砷。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大体 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工业 副产品三类,以多氯联苯、呋喃 和二噁英为主要代表。 3.关于“其他具有毒性” 有毒物质≠有害物质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两高司法解释
解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2019年10月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日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2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擅法自处进置口进固口体的废固物体罪废】物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5队
一、罪名修改
修改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修改后:污染环境罪
在刑法修改之前,必须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构成此 罪。若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使有非常严重的环境违 法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入刑。
在刑法修改以后,即使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只要查实 存在诸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 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类似行为就要被定罪量刑,不需要发生污 染事故这个必要的结果。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4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 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 千人以上的;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标准。
本文将解读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并结合环境污染犯罪案例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刑罚量刑标准。
其中,对于污染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的犯罪行为,采用了不同的评估指标分别进行判定。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程度,从而确定了不同程度行为的量刑幅度。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提起标准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益诉讼提起标准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和环境污染犯罪的性质,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具体标准和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解释还对公益诉讼的立案程序和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贪污、渎职、滥用职权等犯罪的量刑标准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行贿、贪污、渎职、滥用职权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定性和刑罚幅度。
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和权力,以及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等因素,对不同情节下的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判定和量刑规定。
二、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分析1.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某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意违反国家环保法规,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中,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环境资源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由于该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损害,法院最终判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某政府官员收受污染企业贿赂案某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某污染企业的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放任其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官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围绕环境污染罪相关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探讨了环境污染与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罪的证明难点、量刑标准、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对环境污染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揭示了环境犯罪领域的特点和挑战。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的启示和展望,指出了环境污染罪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向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提高社会对环境污染罪的认识,推动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罪、刑事责任、证明难点、量刑标准、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司法解释、启示、展望。
1. 引言1.1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的背景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的背景是一个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重要课题。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也随之出台,以维护环境的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罪的界定、证明、量刑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却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难。
诸如何时算是环境污染、如何证明环境犯罪的责任人、如何界定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困扰着相关法律实施者和学者们,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探讨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惩罚也将更有力度和依据。
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将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2 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的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情节复杂,证据难以获取,刑事责任界定模糊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研究污染环境罪相关疑难问题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环境污染犯罪的本质和特点,有利于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通过研究环境污染罪的证明难点,可以帮助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对人类和自然界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刑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刑事法律的有力工具,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的是法律机关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规定和解释。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使执法机关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定罪和量刑。
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原则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责任的实现。
2. 公正公平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的判决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3. 社会效益原则: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追求对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和改善,使环境污染行为的犯罪成本显著增加,形成对环境污染的有力遏制。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1. 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例如是属于污染环境的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2. 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污染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细致的规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合理、公正。
3. 证据的收集与鉴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证据的收集和鉴定进行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提高环境污染案件的查证和审理效率。
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
《污染环境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污染环境罪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污染环境罪概述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危害结果以及违法性等方面。
三、污染环境罪认定疑难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主要表现在对污染物排放量的认定、污染物毒性的评估以及危害结果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与固定难污染环境罪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包括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主观故意的认定难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往往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导致认定困难。
四、解决对策1. 统一认定标准为解决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量的认定、污染物毒性的评估以及危害结果的程度等方面,以统一司法尺度。
2. 加强证据收集与固定为提高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现场勘查、取样检测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勘查、遥感技术等,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3. 综合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因素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因素。
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前后态度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如何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
如何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环境污染案件是指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甚至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在司法领域中属于一类特殊的案件。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民权益,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行政、刑事和民事角度探讨如何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期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角度行政角度是环境污染案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司法解释,在行政角度上,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以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许可证和罚款等方式来强制管理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当一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者破坏时,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生态平衡。
此外,司法解释还强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
二、刑事角度刑事角度是对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追责方式。
依据司法解释,当一家企业或个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时,相关执法机关可以以刑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和依法追究责任。
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刑事司法解释,强调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和保障。
三、民事角度民事角度是环境污染案件中涉及赔偿、补偿被侵权人利益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环境污染行为人进行赔偿和补偿。
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赔偿结果,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在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还需加强互联网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互联网时代,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已成为全民共识,如何通过互联网手段加强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量化评估和在线审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环境。
总之,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角度上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19日起施行。
《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力度。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一是《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这些认定标准,对各种违法的情形进行了准确描述,对违法处置污染物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对生态破坏、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方面有了严格的界定标准。
这十四项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二是《解释》描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包括: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等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的;两年内违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违法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等等。
以上行为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都已涉嫌触犯法律。
三是《解释》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规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规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是《解释》明确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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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分析3
司法解释
公司存在问题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都有可能致使财 产损失,污染事故损失赔偿及清理费 用均在30万元以上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安全生产事故和泄漏事故,可能导致 人员转移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危化品等泄漏可能引起人员中毒事故 的发生
二、主要对策2
《关于开展环境守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2013年6月25日,
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监察部、 法律部:
《关于开展环境守法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 原则: 1、学习法律;2、守法经营;3、以人 为本;4、落实责任; 要求:从守法经营的底线和关爱员工的角度, 认真组织学习和检查。
对照分析2
司法解释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 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公司存在问题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 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 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的;
赔偿
追偿
6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发文,6月19日 起施行。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 非常少;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 式进行查处了结; ◆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低于污 染治理成本; ◆行政罚款对污染制造者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 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危化品等泄漏可能引起人员中毒事故 的发生
危化品等泄漏可能引起人员中毒事故 的发生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照分析4
7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11种情形
五、【污染环境罪】对照分析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注:其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4种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1种
污染源: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固体气体液态废物………. 危险物质:指受各国规章制约的那些物质,如腐蚀性物质、易爆物质、放射 性物质、致癌物质、诱变物质、致畸物质或危害生态环境的物质等。
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氯 氨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环氧乙烷 乙炔 氟化氢、氢氟酸 氯乙烯 甲苯 氰化氢、氢氰酸 乙烯 三氯化磷 硝基苯 苯乙烯 环氧丙烷
环境保护法 1989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 水法 1988 水土保持法 1991 防沙治沙法 2001 森林法1984 草原法1985 渔业法1986 土地管理法1986
与现状对照分析1
3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有如下14种情形
司法解释
公司存在问题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未处在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 危险废物每年产生约30吨以上,全部外 上的; 委处置;现场作业不规范,分类不当可 能造成不合理处置,存在风险。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催化剂存在重金属污染,特别是含镍催 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化剂; 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无 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底线思维
安全阀 稳压器 保险杠
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 的方法,凡事从坏处 准备,努力争取最好 的结果,做到有备无 患、遇事不慌,牢牢 把握主动权。
三、新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
•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的降低了; • 展示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 将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转为刑事责任,将 对环境污染制造者形成高压态势,有利打 击环境犯罪,有利生态文明。 • “两高”的重典治污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 同与赞誉,专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更大的 进步的是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严防渎职犯罪,若发生严 重环境污染事件,将问责官员。
背景导入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 2013.6.28.
媒体声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未来有可能判死刑
四个罪名:
第1个是【污染环境罪】,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 第2个罪名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 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第3个罪名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判10年 有期徒刑。 第4个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重可判死刑。
“有毒物质”的含义: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 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 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74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案例:江苏盐城胡文标投放危险物质罪
•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 排污企业老板被判"投毒" 人 • 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 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 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 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 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 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43.21万元。 • 裁判结果 •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主犯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环保教育培训 法律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
江苏新河(泰禾)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安环部
背景导入1
主要环保法律:
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 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 因此,实现山清水秀美 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 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 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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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 氨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环氧乙烷 乙炔 氟化氢、氢氟酸 氯乙烯 甲苯 氰化氢、氢氰酸 乙烯 三氯化磷 硝基苯 苯乙烯 环氧丙烷 一氯甲烷 1,3-丁二烯 硫酸二甲酯 氰化钠 1-丙烯、丙烯 苯胺 甲醚 丙烯醛、2-丙烯醛 氯苯 乙酸乙烯酯 二甲胺 苯酚 四氯化钛 甲苯二异氰酸酯 过氧乙酸 六氯环戊二烯 二硫化碳 乙烷 环氧氯丙烷 丙酮氰醇 磷化氢 氯甲基甲醚 三氟化硼 烯丙胺 异氰酸甲酯 甲基叔丁基醚 乙酸乙酯 丙烯酸 硝酸铵 三氧化硫 三氯甲烷 甲基肼 一甲胺 乙醛 氯甲酸三氯甲酯 氯酸钠 氯酸钾 过氧化甲乙酮 过氧化(二)苯甲酰 硝化纤维素 硝酸胍 高氯酸铵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硝基胍 2,2'-偶氮二异丁腈 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 (即偶氮二异庚腈) 硝化甘油 乙醚
二、主要对策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题的解释》
2013年6月17日发文,6月19日起施行
要求: 各单位务必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立即组织广大干部、员工认真学习《解释》和 相关案例,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切实采取有效行动,严查环保合规管理现状,完善内部规 章制度,加强安全环保证照管理,严控环保法律风险,努力提高环保法律工作水平,真正 做到“法治政府、平安政府”,确保企业和员工平稳安康。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 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