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
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月15日宣布,在选取的9个股票交易所试行股票期权交易,以探讨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股权投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股权投资市场有效开放。
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处置和管理等一体化的理财活动。
一、运用财务主体和财务活动对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应当运用民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其参股企业作为财务活动对象。
二、试点交易要求
1、交易标的物应不少于三个;
2、发行期权交易费用统一收取,不得进行优惠合同收费;
3、交易对象应合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若干备案要求;
4、参与交易者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5、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6、保证所有资金经审核确保流向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
7、实现全程可追溯的价格和交易信息;
8、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测;
9、完善道德行为规范,保持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
三、管理体制
1、试点期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国证监会若干管理措施;
2、合法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按若干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备案;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监督
机制;
4、定期审计,查核企业财务报表,检验试点的价值等。
四、整改机制
试点期间,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依据违规严重性情况,对试点参加方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或责令其整改。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系统技术方案[1]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系统技术方案[1]](https://img.taocdn.com/s3/m/a4c9a041767f5acfa1c7cdea.png)
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在国际成熟市场中成交占比非常大。对于期货公司 公司来说,取得股票期权的交易代理资格,一方面给自身的业务发展带来新的拓 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未来股票期权将更多成为机构投资者和私募投资群体资 产配置的重要工具,也会反过来促进相关期货业务的增长。根据上交所近日对期 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意向摸底结果显示,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业务主要有 IB 模式和直接参与两种模式。
1.1. 股票期权业务的市场背景 ...................................................................4 1.2. 期货公司的业务机会 ...........................................................................4 1.3. 参与方式和准备事项 ...........................................................................5
附:期货公司相关准入资格可参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系统技术方案
金证股份
期货公司 股票期权系统
技 术 方 案
2015/1/6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系统技术方案
目录
Directory
金证股份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系统技术方案 ................................................................. 1 1. 业务背景..............................................................................................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管理行为,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建立良好的业务执行和风险控制机制。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合同约定1、客户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交易账户后,有权利根据需要向本公司交易申请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2、申请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时,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包括客户的姓名、证券账户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协议条款、风险提示的说明下签字。
3、开户人员仔细审核客户申请信息,对获得股票期权经纪交易权限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包括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说明、经纪人服务内容说明等,确保客户充分理解相关条款并同意执行。
4、经纪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应遵守执行。
股票期权交易的所有交易行为,均应在先前协商和确认的经纪合同和协议附件范围内进行。
5、在经纪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以进行合同规定的股票期权交易。
如需变更,应依据约定的程序及时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
6、在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到期前,若客户未通知续签,视作自动终止。
如客户需继续进行期权交易,应在到期日前与本公司协商并签订新的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三、资金管理1、股票期权经纪交易为预付款交易,客户在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交易账户时,需向本公司缴存资金作为股票期权交易使用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应符合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公司风险控制政策。
各类保证金和资金的转移和使用,按照“先付款后交易”的原则执行。
3、客户资金和保证金应存放在本公司指定的银行或资金监控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
4、客户在经纪交易中的盈利,应当存入其个人证券账户中,如需提取,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5、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保证金余额等信息,在客户经纪交易账户的交易系统内应予以公示。
四、交易规定1、期权交易时间以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准,客户在交易时间段内可进行买卖期权行为。
2、期权交易的价格应通过公开市场买卖进行定价,不得人为操纵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9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5日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在证券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31801交易规则
131801交易规则131801交易规则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2008]25号),国家金融与发展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经过充分协商,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制度》(证协〔2008〕55号),以及下列规则。
1、交易实施单位:推出股票期权交易的证券公司(下称“开发商”)、为实施股票期权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下称“挂牌实施公司”),以及投资者。
2、运行机制:股票期权交易以挂牌实施公司为中介,开发商提供行使报价,投资者可选择行使或不行使。
3、交易报价:开发商提供的行使报价以当日开盘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具体以实施公司的行使报价为准。
4、行使: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根据行使报价提供的价格对期权进行行使。
5、费用结算:到期日,投资者应支付行使的期权的行使价,并可以得到期权的行使价和期权的价格之和的赎回价。
6、不可撤销:一旦交易成立,不可更改或撤销。
7、停止交易:如果实施公司发现期权交易出现以下情况,实施公司有权停止交易,并在三日之内对投资者说明原因:(1)期权价格异常波动;(2)期权收益过低或过高;(3)实施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等。
8、投诉处理:投资者如有投诉,应当向挂牌实施公司反映,实施公司将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核实后接受投资者投诉,对投诉进行处理,对于未解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9、违规处理:如期权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操纵市场或违反期权交易规则,实施公司会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报告,以便依法严惩违规行为。
本《131801交易规则》,旨在规范股票期权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股票期权交易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131801交易规则》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股票期权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快,在市场上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机会,而且也提高了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
股票期权交易作为一种新型投资行为,其安全性和便捷性受到投资者的重视和推崇,但由于期权交易的投资理财特性,也存在不少交易风险,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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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
起实行。
确保股票期权平稳安全推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9日表示: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交所开展股票期权试点。
试点产品为上证ETF50期权。
邓舸称,股票期权包括以单只股票的期权和ETF期权,均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期权品种,具有其他期权无法替代的产品,目前50多个国际资本市场,除了沪深交易所外均有期权产品,在我国试点股票期权,有助于完善价格发现,有利降低市场波动,培育机构投资者提升行业竞争力。
中国证监会将依照相关法规,督促上交所,中国结算认真做好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推出,保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
上交所获批开展股票期权试点 2月9日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所试点,试点范围为上证50ETF期权,正式上市时间为2015年2月9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包括五方面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试点办法为股票期权提供上位法依据,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证券期货机构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等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股票期权的要求等三方面内容。
加大对内幕交易综合防治的力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将加大对内幕交易综合防治的力度,争取让每一个投资者在每个交易中得到公平对待。
2013年下半年以来调查内幕交易375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始终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重点,2013年下半年证监会启动大数据开始,调查内幕交易375起,立案412起,已
经调查银瑞投资、爱施德、焦作万方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的案件,也将林平忠、张鹏、聂平等125名个人移交公安机关。
证监会: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意见稿包括两大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9日表示: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和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最大程度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制定的保护。
包括明确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管理职责;;明确由投保基金负责制定、执行补偿方案,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损失;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配合投保基金的工,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效率。
二是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包括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层监督体系;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行政和解金报证监会报案,报财政部,公开补偿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明确了仍有剩余行政和解金的上缴国库,防止挪作他用。
邓舸称,行政和解金制度直接关系受损投资者补偿效果,诚恳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证监会表,将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证券期货业数据通讯专网开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由各交易所等十家单位组成的证券期货业数据通讯专网(简称“证联网”),目前已完成验收和压力测试,全行业接入,进入开通运行阶段。
下一步,证联网与银行等行业外的高效互联,实现存管银行接入,逐步将监管检察系统接入证联网运行。
证监会:将推出资管业务统计指标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有154个一级指标,并根据统计对象的常用形势形成600多个二级指标,在统计分类标准方面,增加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一级分类为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
中证监测与中国结算负责投资者分类工作,证监会将在指引的规范下,进一步形成资管业务统计指标、债券品种分类标准等。
证监会:2015年起取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2015年起证监会取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证监会将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建立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常规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依法合规,稳健运营。
证监会:上海证联、大智慧不予通过证券咨询资格年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9日表示,上海证联咨询,大智慧不予通过年检不予通过证券咨询资格年检。
证监会:将陆续制定多项金融行业标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陆续制定规划多项金融行业标准。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增加多个统计指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9日表示: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分类的标准。
增加了9个优先股统计指标,5个沪港通统计指标等。
修订后,包254个一级指标;在统计分类标准方面,增加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进行三级分类,包括为自然人,专业机构一般机构。
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四项行业标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四项行业标准。
包括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通讯协议应用指南、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证监会修订并发布《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自2015年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