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可编辑版】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_九个细节(可编辑修改word版)

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
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特急件是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办结期限,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的文件。
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
特急公文(特急),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紧急公文(急件),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常规公文(平件),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以上都是行文时用的,但需要分清你是公文还是电报,二者没有冲突。
秘密等级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 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 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 年。
绝密级文件、机密级文件需使用份号。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 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提请上海公务员考试考生和各地省直遴选等考生注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十八大精神指导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笔试客观题 100 题•2012 年 4 月 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 1996 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看党政公文的统一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看党政公文的统一作者:邵明媚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10期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宣布党政公文实现统一,标志着党政公文向统一方向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和成果。
细观《条例》,党政公文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线统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种的统一。
原来党政公文分别有13和14个公文种类,其中分别有4个特有文种(党的公文:决议、指示、规定、条例;行政公文:命今、通告、议案、意见)、1种基本相同文种(党的公文:公报;行政公文:公告)、9个完全相同文种(其他)。
如今经过综合取舍后,《条例》文种共15个,保留了原来行政公文的全部13个文种,和党的公文中决议和公报2个文种(决议、公报),舍弃了指示、规定、条例三个党的公文之原有文种。
2.格式的统一。
原来党政公文最令实际使用者不便的就是公文的格式存在诸多细微的差别,即使是专职负责公文处理的老手,都难以区分二者不同。
尤其是在需要经常对党政不同部门行文的单位,格式混用迷乱现象屡见不鲜。
如今这种烦恼不再。
《条例》的发布,终结了党政公文纯粹意义上的外观不同现象,使党政公文完全统一。
3.处理流程的统一。
原来党政公文规范中,均没有对公文处理流程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性说明,只是从章目设立中可见端倪。
如今《条例》章目非常清晰地说明公文处理流程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
而且非常清晰地说明每个流程环节都包含哪几个流程节点,如公文拟制包含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传递等。
公文处理流程体系变得非常清晰明了。
4.管理外延的统一。
原来党政公文管理的界定很不清晰,外延很不一致,且与其他公文事项如公文保密、公文归档等存在概念上下位不明确、交叉混乱等问题,如今党政公文对公文管理的认识取得了一致,而且对公文管理的外延做了非常清晰明确的说明,在原来公文翻印、复印、用印、专职专责等概念基础上,公文的立卷归档、密级公文的处理都被纳入到公文管理的概念中。
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解读,仅供参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这里大家注意,除了文种种类统一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
第三,统一了公文构成要素。
这方面变化较多。
一是公文格式要素进行了调整。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行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处理基础心得

公文处理基础心得公文处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和撰写各类公文的能力和技巧。
公文是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为了事务管理、协调职能等目的而制定并用以交流和记录的文件。
公文处理是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进行信息传递、协调工作、保障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职业素质的体现。
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总结了一些公文处理的基础心得,分享给大家:一、了解公文的种类和性质公文主要包括公告、通知、函件、请示、报告、备忘录、规章制度等。
各类公文有着不同的形式、用途和撰写规范,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公文的种类和性质,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和撰写公文。
二、认真学习公文写作规范公文写作具有严格的格式、布局和用词要求,包括标题、日期、称呼、正文、附件等。
学习公文写作规范是提高公文处理能力的基础。
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班以及查阅公司内部文件等方式来学习公文写作规范。
三、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技巧公文处理需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用词准确、得体,避免术语过多和晦涩难懂;注意层次结构,合理布局,使公文的逻辑清晰、通顺。
此外,写作时要注意用语规范、文字规范、书写规范等。
四、注重公文的文体和语气公文的文体要求正式、庄重,语气要求客观、中立。
在处理公文时,要注意避免主观色彩太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准确地反映情况。
同时,要注意用语委婉、得体,避免使用过激、偏激的措辞。
五、保持公文的机密性和实效性公文涉及到组织机构的重要事务,因此要注意保持公文的机密性。
在撰写公文时,首先要注意文秘要求,不得在公文中泄露机密信息;其次要注意公文的实效性,即以准确、简明的表达方式来使公文具有高效的传达效果。
六、合理安排公文的处理顺序和时间在处理公文时,要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进行安排。
一般情况下,先处理紧急事务,再处理一般事务;先处理重要事务,再处理次要事务。
同时,要抓紧时间处理公文,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延误公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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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X)什么是公文?公文就是机关用于表达自己意图和处理公务的一种文字工具。
下面是羽利小编整理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

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口王安应李会平20XX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XX]14号)(下简称新《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它的出台,既是公文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社会变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
可以说,新《条例》是公文学界和广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个重要法规,是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合二为一,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
一、新《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目前,党的机关沿用的公文处理法规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无论是从发布的时间、公文法规建设的需要来看,还是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改革公文处理法规的需求来看,都存在着修订、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发布的要求。
尽管新《条例》姗姗来迟,但它对规范党政机关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这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党政职能重叠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
近些年来,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的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合二为一,这样一来,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受传统的党政分开行文的要求和影响,在具体行文时不知该遵循《条例》还是《办法》,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实际行文的混乱:或者在确定文种、版头、发文名义时无所适从,或者在选择用纸、设定文头、排列段落、安排字数行数、标注页码等时自行其是。
新绦例》的发布,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将彻底解决人们行文中这方面的困惑。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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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在原《条例》表述中“传 达重要精神”之后用“和告知”3个字 连接“重要情况”。
纪要:将原《条例》和原《办法 》中的“会议纪要”文种名称简化为“ 纪要”;将原《条例》中“精神”二字 修改为“情况”,删去原《办法》中“ 传达”二字。
•14
第四节 文种选用上存在的问题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 令(令)(用于政府、军事机关)、议案(用 于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 、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 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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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15个文种适用范围
•18
增加审议前初核的规定。新《条例》针 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 ,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 行初核”。 在重要文稿提交审议之前, 由办公室先行进行初核,其审核重点是 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重大政策措 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
•19
通过初审需要退回公文文稿的两种情况 :一是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 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二是符合 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完善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5. 表述准确:就是观点和论述要符 合实际情况和机关意图,无虚假错漏,不 产生歧义。
6. 文字精练:就是公文语言要简明 扼要、准确贴切、严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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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起草方法方面的要求
1. 深入调查研究 ,充分进行论证, 广泛听取意见。
2. 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 区、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未达成一 致意见的内容不写入文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研究综述

文书工作
SECRETARY’S COMPANION
例〉 文种解析》 ,刘伟伟、 洪 威雷合著的 《我国党政机关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 ——〈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解 读》。
值得一提的是, 不少作者 开展了商榷式或互动交流式研 究 , 这 方 面 的 文 章 有 11 篇 , 占 比 11.8% 。 比 如 , 2013— 2016 年 , 郑 彦 离 和 赵 建 伟 围 绕公文格式要素“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应否取消问题, 展 开了多个回合的论争; 2018— 2019 年 , 田 煜 和 范 铮 针 对 取 消公文上行文“签发人” 格式 要 素 可 行 性 问 题 在 《档 案 管 理》 《秘书之友》 也进行了多 轮争鸣。 又如, 苏武荣的 《浅 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关键词》 一文刊登后, 受 到同行广泛关注, 针对读者来 电、 来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的相 关热点疑点, 又撰文 《贯彻执 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应把握好几个问题》 作了 及时回应。 再如, 陈妙云发表 《关于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条例〉 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 文后, 引起了 《条例》 起草修 改参与者刘文森的注意, 并就 前者提出的许多文秘工作者在 公文处理中共同关注且亟待解 决的问题专门撰文作了互动沟 通 探 讨 , 对 于 更 好 推 动 《条 例》 的学习贯彻起到了积极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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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
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
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体会口王安应李会平 201X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X]14号)(下简称新《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它的出台,既是公文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社会变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
可以说,新《条例》是公文学界和广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个重要法规,是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合二为一,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
一、新《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目前,党的机关沿用的公文处理法规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无论是从发布的时间、公文法规建设的需要来看,还是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改革公文处理法规的需求来看,都存在着修订、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发布的要求。
尽管新《条例》姗姗来迟,但它对规范党政机关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这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党政职能重叠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
近些年来,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的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合二为一,这样一来,工作
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受传统的党政分开行文的要求和影响,在具体行文时不知该遵循《条例》还是《办法》,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实际行文的混乱:
或者在确定文种、版头、发文名义时无所适从,或者在选择用纸、设定文头、排列段落、安排字数行数、标注页码等时自行其是。
新绦例》的发布,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将彻底解决人们行文中这方面的困惑。
2.这是克服行文中党政不分顽症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纯属行政主抓的工作错误地由党委行文,党的机关公文主送行政各部门,行政公文主送党委或党委各部门,或者党政混杂一并主送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十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文秩序。
多年来,尽管公文学界一直在呼吁,但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这方面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新绦例》的发布,将帮助人们理清思路、把握规范,减少乃至消除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
3.这是实现公文工作标准化的需要。
党政机关公文工作中有许多重复出现和反复使用的概念和事物,如公文格式、公文的构成要素、文种、公文术语与代码,公文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和装具,以及周而复始的公文处理程序等,而这正是制定标准的对象。
而要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就要简化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格式、种类、发文数量和处理程序,统一相关的概念术语、构成要素和载体材料,从内部和外部协调有关要素和标准,就要制定适用于不同系统和机关的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规格式样。
而新《条例》正是这一需要的产物。
我们有理由相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了统一的法规和式样,必将大大减
少和简化公文、节省人力物力,消除混乱,提高公文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现代化,真正与国际实现接轨。
二、新《条例》在保持原有体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完善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在体例上的变化并不大,但它在结构上、表达上和规范性方面均有所调整、加强和完善。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更加严谨、科学。
从总体上来看,原《条例》共12章40条,原《办法》共9章57条,而新《条例》经过合并、压缩、删除、调整、补充,仅有8章42条。
具体来说,变化有四:
一是将原绦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章合并为“公文拟制”一章,显得既紧凑又与行政机关的规定趋于一致;二是将原公文立卷归档(公文归档)部分并入“公文办理”一章,显得更科学,更合乎实际;三是原《条例》和原《办法》,将公文处理分为公文办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四部分,而新《条例》将之调整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简化了原来的收文和发文处理程序,将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单独置于“公文的拟制”一章,而将收文办理程序调整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将发文办理程序调整为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几道程序。
2.表述更加准确、规范。
作为指导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语言表达、概念判断、逻辑推理、语法规范等方面做到了准确、简明、规范、严谨。
可以说,新绦例》在这方面的变化十分突出:
一是变原标题中的“处理条例”为“处理工作条例”;二是变原章名“公文起草”为“公文拟制”;三是变原文种“会议纪要”为“纪要”(每一个会议名称中都有“会议”二字);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员”的职能(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和人员,这种表述既不合语法规范,也不合干部任免的实际,通知只是发布相关任免结果而已);五是变原“公报”中的“事件”为“事项”,变原“请示”中的请求“批准”为请求“批准事项”,变原“批复”中的答复“请示”为答复“请示事项”;六是变原“通报”中的“交流重要情况”(党的机关)、“传达重要情况”(行政机关)为“告知重要情况”;七是变原收文办理程序中的“审批”为“初审”;八是变原来的“圈阅的视为同意”为“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九是将原来的“越级请示或报告”改为“越级行文”。
诸如此类的变化,不仅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而且更合乎规范,更易于让人接受。
3.条文更加实用,操作性更强。
作为一份行业指导性文件,是否实用,操作性强不强,可以说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项重要指标。
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这方面的表现十分突出。
一是在总则部分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规范”二字,这可以说是抓住了公文工作的“牛鼻子”。
二是将原党的机关的14个文种、行政机关的13个文种,取其共有的9个文种和使用频率较高的6个文种
page 组成法定文种,而去掉了条例、规定、指示3个文种。
三是将“份号”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加以阐述,增加了“页码”这一构成要素,简化了有关发文机关标识内容的表述,明确了用印的相关要求。
四是在行文规则部分将向上级机关行文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
规则分别列出;同时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还规定,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并提出了对不合规公文的处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对审核未通过公文的处理方式。
六是删掉了公文中有关项目该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是小写汉字、结构层次序数该如何标注等繁琐规定,而强调了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与有关行业标准衔接一致。
七是将“承办”公文分为阅知性、批办性和紧急公文几类,分别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八是增加了“回复”这一环节。
这些要求的提出和内容的细化,无疑会大大增强新《条例》的执行性和实际效用。
三、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需注意几个问题长久以来,人们习惯于按党政分开原则处理公文。
新《条例》的发布,多少可能会造成人们认识上、操作上的混乱。
所以,在学习领会新《条例》精神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以免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1.对“党政合一”的理解。
新《条例》确实是一个党政合一的公文处理法规,但它只是表明在以后的党政公文处理实践中,党政机关将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行文,并不代表现有的党政机关的体系会被彻底打破。
可以说,只要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改变,这种党政分开的体制就不会有太大变化,行文中党政分开的局面就依然存在。
今后在行文中依然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胡乱行文。
2.对文种的选择和使用。
新《条例》确定的法定文种有15个,那是不是说党政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这15个文种可以随便使用呢?显然不是。
每个文种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我们应当按照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选择和使用。
比如,命令这个文种,只有县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才可以使用,党的机关是从来不使用的。
又如议案这个文种,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才可以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也是不能使用的。
另外,新绦例》去掉了“通知”适用范围中“任免和聘用干部”的职能,那是否以后通知就没有这个职能了呢?否。
通知本身并不能任免和聘用干部,它只是发布干部任免事项而已,所以这一职能是包含在“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中的,并不是彻底取消了。
3.对公文处理程序的把握。
新《条例》在公文处理程序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比较大,总的来说是程序更简化、操作性更强。
这方面要注意的是,有些环节和程序在新《条例》中没有出现或单独列出,并不表明这些环节和程序就不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跳过或者忽略,比如拟办和批办这两道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文该如何处理,是千万不能省略的。
新《条例)中,它们只是融入到了承办环节而已。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