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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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 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回答时间:09-04-05 09:20。

浅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一户一宅”政策走向问题

浅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一户一宅”政策走向问题

国土资源FAZHIJIANSHELAND&RESOURCES51法制建设近期,《土地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社会热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土地管理法》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很有积极意义。

但从目前披露的多项修订意见看,并没有对“一户一宅”有新的修订,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主体认定愈发困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审批和登记的主体基本条件是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毫无争议的。

但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户内的家庭成员,现因就业、升学、入伍等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城市(城镇)的,能否认定其农户身份进行确权登记?其现所在“户”内其他非农成员是否也同样拥有共有份额?在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迁移频繁、户籍改革步伐加大的背景下,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

二、宅基地的“集体属性”与登记的“户主代表”之间存在认知偏差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属性,在确权登记中基本是以户主为代表进行登记的,这样会衍生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内成员户口迁移变动后,迁移人员(迁出或迁入)的份额分配问题。

由于人口迁移之后户口本内成员和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的不对应性,若该问题分配不合理,势必给建房审批、征地拆迁和其他亲属户口迁移带来很大阻力。

三、户与宅的先后顺序长期以来纠缠不清农户在户口分户时,往往被户籍部门要求提供分立好的不动产登记证;而根据“一户一宅”政策,国土资源部门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户改步子加大,在分户、立户时把拥有土地、房产作为前置条件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如何协调好户改与土改关系,协调宅与户的关系还需要相关政策来明确。

城乡户籍迁移将“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作为前置条件,另外,在城市房地产价格畸高的情形下,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视为另一种投资渠道,最终将矛盾聚焦到了“一户一宅”,因此,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中,有几个导向是应当值得注意的。

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

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城市都面临着拆迁改造的问题。

其中,“一户一宅”政策成为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一户一宅”,是指在一个家庭中,只有一套住宅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对拆迁一户一宅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拆迁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住宅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住宅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三、拆迁一户一宅的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拆迁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拆迁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公告期限一般为30天。

3.拆迁调查登记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住宅进行调查登记,包括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等。

4.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5.搬迁与拆除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拆迁单位进行拆除。

6.补偿发放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

四、拆迁一户一宅的补偿标准1.被拆迁住宅价值被拆迁住宅价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搬迁费用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用、运输费用、临时住宿费用等。

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什么叫一户一宅政策法规
“一户一宅”政策法规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过度开发,同时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

在这个政策中,“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家庭才能申请宅基地。

此外,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这是为了防止村民滥用宅基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只适用于农村村民,对于城市居民并不适用。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但村民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

总之,“一户一宅”政策法规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确保村民居住权益的重要措施。

它要求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符合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

分类施策推进“一户一宅”管理袁学军江西省宜春市国土资源局2017农村政策变化很大,其中以宅基地政策的变化为最大。

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出台,无不加剧了它的变化。

2017年宅基地政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一户一宅政策的出台,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一户多宅的情况,多余的宅基地该如何处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要让农民成为一种让人向往的职业,造就亿万懂农业、爱农村的职业农民,这将是振兴乡村发展的生力军。

近日,笔者就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开展分类施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进行了调研。

近600幢破旧的老住宅、附属房被拆除,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变得更美了。

沙埂村推进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解决了“空心村”和农民建房挤占耕地的问题,还腾出了可用20年的宅基地。

近年来,农村“空心村”问题和宅基地矛盾日益突出。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丰城市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小港镇沙埂村是一个有着6000余人的大村,大量破旧老宅闲置、倒塌,安全隐患多,占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该怎样管好用好?沙埂村在该市率先试点。

工作怎么干?关键看党员。

沙埂村党支部当好“主心骨”,通过“党建+民情理事会”,汲取群众智慧推进宅基地管理。

民情理事会由村干部和老党员、老退伍军人、退休教师等46人组成,先后召开500人以上的群众专题大会4次、理事会成员会议12次,制定了可行的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方案及操作流程。

沙埂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即一个户籍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每户面积不超110平方米。

家庭人口7人以上(含7人),住房确实紧张的可再申请一块宅基地。

男性(非独子)年满20周岁后需与父母分户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反思张德龙【摘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无偿申请一处宅基地,无偿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户申请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其超出部分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农户申请的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参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流转、回收的循环系统中,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相结合制度,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的法律关系,构建了有偿回收、无偿回收和补偿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期刊名称】《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13)003【总页数】5页(P231-235)【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始取得制度;流转制度;退出制度【作者】张德龙【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89“一户一宅”法律制度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是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农民居有其所的基本保障。

然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更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其可以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不断发展,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步伐,不能满足农民的居住需求,甚至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枷锁。

笔者认为,“一户一宅”法律制度虽然曾经对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其已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和农村的实际,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

笔者将在文中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一、“一户一宅”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一户多宅解释

一户多宅解释

“一户多宅”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那么,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情况,一户多宅是什么意思?一户多宅怎么处理?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此,郑重提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人家不能同时对两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如果出现你和你父母的户口已经分离,你进行了分户,然后通过审批得到的宅基地,不属于一户多宅;如果你和你父母同用一个户口本,并且又去申请宅基地,这种情况属于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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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

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

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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