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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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浅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听证代表结构不够合理
由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涉及面较广,而目前的听 证代表结构相对单一,难以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 益诉求。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是否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04
完善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的对策与建议
实施时间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已逐步推 行听证制度,并逐步完善。
实施机构及职责
实施机构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制定听证规则。
职责
听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听证活动;制定听证计划;审查听证申请人的 资格;确定听证代表的构成;制定听证方案;决定是否举行听度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制度,很多人对其缺乏了解和认识。未来需要加强听证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听证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 决策过程。
加强听证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监督和评估,未来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 解决听证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
加强监督与救济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听证会的监督,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救济机制
对于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05
结论
研究总结
听证制度在城乡规划行政许 可中的重要作用
听证制度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 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合法权 益,有利于实现城乡规划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 一。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一、引言立法听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汇集各方智慧、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而开展的一种法定程序。

作为一种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立法听证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人大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立法听证的概念与功能1. 立法听证的概念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就立法项目或者立法草案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2. 立法听证的功能(1)提高立法质量。

通过立法听证,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立法质量。

(2)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听证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增进社会共识。

立法听证有助于汇集各方智慧,形成社会共识,为立法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4)强化立法监督。

立法听证增加了立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1. 立法听证的组织机构设立立法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立法听证工作。

立法听证机构由立法机关设立,独立开展工作,对立法机关负责。

2. 立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1)立法听证的范围立法听证应涵盖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法规项目。

对于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应优先安排立法听证。

(2)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召开、听证总结等环节。

3. 立法听证的参与主体(1)听证主持人:由立法机关指定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控制。

(2)听证陈述人:包括法规起草单位、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代表等。

(3)听证代理人:代表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负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立法听证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立法听证可以采取现场听证、书面听证、网络听证等多种形式。

听证管理制度

听证管理制度

听证管理制度听证这事儿,您听说过不?其实啊,听证管理制度就像是一场大家一起参与的“大讨论”,为的是让决策更公平、更合理。

咱先说这听证是干啥的。

好比您要盖个大房子,周围邻居担心会影响采光,这时候就来个听证,大家一起说说想法,商量商量怎么能让您盖房子,邻居也不受影响,这多好!听证管理制度呢,就是把这个过程给规范起来,让它有规矩、有秩序。

比如说,谁能参加听证?那得是和这事儿有关系,有话说的人。

不能随便拉个人来凑数,对吧?再说说听证的程序。

就像一场精心准备的演出,得有个先后顺序。

先通知相关人员,告诉大家啥时候听证,在哪儿听证,要讨论啥事儿。

然后大家准备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到了听证的时候,有秩序地发言,可不能像菜市场一样乱哄哄的。

还有啊,听证过程中得有个公正的主持人,就像裁判一样,保证大家都能公平地说话,不被打断,也不被忽视。

要是主持人偏心,那这听证不就乱套了吗?您想想,如果没有听证管理制度,那决策可能就一拍脑袋定了,有人吃亏有人占便宜,多不公平啊!有了这个制度,就像给决策穿上了一件“公正的外衣”,谁也不能乱来。

比如说城市规划要修一条路,可能要拆一些房子。

这时候听证一下,听听居民的想法,是想要补偿,还是希望换个地方安置。

要是不听证,直接就拆,居民得多委屈,多生气啊!再比如学校要调整学费,也得听证,听听家长的意见。

家长们挣钱不容易,多收学费会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负担?这些都得考虑到。

听证管理制度,其实就是给大家一个说话的机会,让决策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大家的利益。

这难道不好吗?总之,听证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和谐。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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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Absr c Admi ita ie p b i —h a n s a p o e u e t a h o e nme tma e e ii n at rh vn i・ t a t: n sr t u lc— e t g i r c d r h tt e g v r v i n k s a d cso fe a i g ls ・ tn d t e sae n f l ia t r c n e n d p r o s Th d nita ie pu lc—h a n y t m s o f t e e h t tme to i g n s o o c r e e s n . t e a mi sr tv bi e t g s se i ne o he i mo ti o a tc r y t m mo g t e a miita ie p o e u e l w, n twi k e s n e s rng t e g v s mp r n o e s se a n h d n sr tv r c d r a a d i l ma e s n e i n u t l i h o —
士 的意见 , 以使 决定 公正 合理 的程 序 。行政 法 学研究 上 提 到的 听证 多指此 处 狭义 上 的听证 。 听证 的原 意 是指 “ 听取 当事人 的意 见 ” 其 最 初 是用 于 英 美 普通 法 上 的“自然 公 正 原 则 ” 这 个 原则 包 , , 括 两项 基本 内容 : 一是 听 取对 方意 见 ; 是不 能 作 自己案件 的法 官 。最 初 适 用 于 司法 领 域 , 为 “ 法 听 二 称 司 证 ” 后 来逐 渐适 用于 立法 领域 , 之为 “ 法 听证 ” 到后 来逐 步 应 用 于 行政 领 域 逐 步 发 展成 为 现 在 的行 , 称 立 ,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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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前壹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XX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壹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于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于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

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壹件好事,可是广播电视机构于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和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

这俩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1]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于国外作为壹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于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和”。

于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俩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中第壹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壹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

于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壹般的法律规则,仍是壹个基本的宪法权利。

当下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均于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壹规定为于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于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能够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对听证程序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壹、听证制度于中国于短短十年内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且得到了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而民主则要求国家机关于作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之前,要倾听公民的意见,征得公民的同意,听证的理念由此而生。

据说人类的第壹次听证权是上帝于伊甸园中赋予的。

传说亚当和夏娃被驱逐出伊甸园之前,上帝就问过他们是否偷食了上帝禁止他们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

[2]听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后来经过发展成为当下的听证制度。

另外,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于行政权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公民不再是行政权任意支配的客体,不再是消极的等待行政权的结果,而是能够主动参和行政权行使过程,且推动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的行政行为。

而听证程序给公民提供了壹个能够参和行政权行使的机会,于这个程序中,当事人能够陈述意见,进行申辩,提出证据等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和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

[3]公民和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需要公民积极的参和行政活动。

于当今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的为行政法所吸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意,协商精神向行政法的渗透,壹方面提高了公民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成为壹个意思自治的法律主体,另壹方面行政机关于行使行政权作出某些决定时,尽可能让公民参和到行政过程中发表自己的见法,听取公民的意见,形成了公法中的听证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规则的三大原则之壹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3、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于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且非降低了行政效率,从长远的效果来见而是提高了行政效率。

行政听证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说是事前救济。

即于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且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听证,能够使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更清楚的了解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认识,避免矛盾的产生,使得壹些事项于听证程序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降低了相对人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几率,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同时,听证程序的设置仍能够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符合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中国听证制度中存于的问题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程序后,听证于中国作为壹个崭新的制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过高的期望。

尤其是98年施行的《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运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运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各种价格听证会于中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了。

可是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存于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1、于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选出缺少法律依据。

2003年7月15日的民航价格听证会,7名消费者代表以摇号的方式产生。

很多地方仍存于着“指定听证”、“邀请听证”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选出的代表,他们对听证事项的专业性的掌握程度能否有效的行使听证的权利,于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是否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均受到质疑。

单从参和者的产生方式上分析,就足以见证目前听证法律法规所涉及程序内容的不可操作性,从而也会使听证结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简单的表达自己的想法,他们需要具备听证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分析问题,举证,质证的能力。

这样,于听证程序中,代表的意见才会被裁决者充分的重视进而被采纳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这才符合听证制度设置的本意。

2、很多地方的听证会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严重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行政程序引入我国法律当中。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上某些地方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或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或是被利用为政府弥补不足的手段,使相对人失去了对听证程序的信心。

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肯定了立法听证后,这壹民主机制于各地很快渐成潮流,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

尽管各地的立法听证实践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也暴露出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形式主义等诸多弊端。

对于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立法机关很多没有予以充分的尊重、考量和平衡,常常是“听而不取”、“听而不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使得听证会沦为壹种“民主作秀”的行式。

类似的问题于价格听证中更是大量存于。

三、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1、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公听即公共听证,是指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人或多方利益时,需要由众多公民,组织参和的听证形式。

于西方国家,公共听证适用于公共管理的众多领域,我国自1996年引入听证制度后,公听制度已渗透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

于公听制度中,既要保障多人参和,又要兼顾效率,有必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代表人制度可确保社会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又可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如上述提到的,为什么听证代表会以摇号的方式产生,正反映了我国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弊端,所以建议有关机关从下面几点考虑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听代表人制度。

(a)代表人的产生途径;(b)代表人的数额确定;(c)代表人的遴选标准;(d)代表人的资格地位等等。

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听代表人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的充分参和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符合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

2、建立严格的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

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的壹个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职能分离要求从事听证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和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

[4]我国唯壹对听证程序作出比较系统规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

我国公共单位运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均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

这才使得我国的听证制度于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作用。

笔者认为有必要于政府机关中增设专门的听证部门以满足职能分离原则的要求。

3、要建立起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

美国的听证制度中规定了案卷的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关联的文件构成案卷,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案卷之外的未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5]目前,根据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程度,于我国建立案卷排他性原则仍不太现实,可是我们壹定要建立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无论采纳和否均要公布理由,作出回应。

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

之上只是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设想,要想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仍有待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壹部完善的听证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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