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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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的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某。
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删和调整,
改定后全文约840字。”
问题1: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全国高考试卷中将他人 作品用作试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 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问题2: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对作品进行 了删节修改,而且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是否还能构成合理使用?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第六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 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案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签订 《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品、拍摄《冲出亚 马逊》片,讲述了我军特种兵两名年轻军官被派 往委内瑞拉接受国际军事组织举办的猎人学校残 酷训练的故事,是一部扬国威、壮军威的现实题 材影片。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 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 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 情形?
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 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 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 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 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着作权第一节着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着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知识产权法学马工程教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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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马工程教材电子版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绪论•第一编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第一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四章邻接权•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第七章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二编专利权与其他技术成果权•第八章专利权的对象•第九章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条件•第十章专利权的归属和变更•第十一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利用•第十三章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三编商标权与其他商业标记权•第十五章商标权的对象•第十六章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内容与利用•第十八章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十九章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第四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第二十一章仿冒行为•第二十二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五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第二十三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第二十四章工业产权国际条约•第二十五章著作权国际条约内容简介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题库是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精选了人大、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北邮、中南财大、北科、南开大学、上交、上海大学、武大、武汉理工、江西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26章(含绪论),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热点,供强化练习。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的权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限制和实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软件程序等。

这些作品在具备了一定的创造性和原创性后,即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

1. 权利范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改编权等。

这些权利赋予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性支配权,并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 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而不同。

一般情况下,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70年,而其他类型的作品如匿名作品或作品发表后未透露作者身份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之日起的50年。

三、著作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著作权,这些方式包括实质保护和程序保护。

1. 实质保护实质保护主要包括禁止侵权行为和维权救济。

禁止侵权行为是通过规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标准来保护著作权。

维权救济则是通过提供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方式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2. 程序保护程序保护主要包括版权登记、公告、备案等环节。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来获得一份权威的证据,证明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同时,通过公告和备案等方式可以提高著作权的公平竞争性,使其享有更多的保护。

四、著作权保护的限制著作权保护并非无限制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教育教学、个人使用等。

这些限制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知识共享的需求,使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利益产生平衡。

五、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展望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
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 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标准:
⑶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⑷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 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 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 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⑵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 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不得使用。
⑶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⑷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④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 的影响。
(2)我国著作权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须具备以 下条件:
⑹ 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 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发行。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旨在保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和经济权益。

然而,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权利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获益。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之一,它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教育、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这些行为被认为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且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个人私用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可以为了自己的私人目的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而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比如,在家庭或个人范围内观看电影、阅读图书、收听音乐等。

但是,如果将这些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就不属于个人私用范畴,需要获得相关的授权或者支付费用。

三、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为了能够及时、全面地报道当前的事件和社会现象,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等,无需取得权利人的事先许可。

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四、教育科研教育和科研是社会进步和知识传承的重要环节,为了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著作权法对教育和科研活动做出了一定的权利限制。

教师和学生可以在教学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科研人员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研究和评论。

当然,在使用他人作品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引用规范和道德标准,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五、公共利益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可以被限制或者例外。

比如,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残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著作权使用权,以促进他们的阅读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六、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限制,但同时也对版权人的权益予以保护。

这包括禁止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歪曲和侮辱性的使用等。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 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 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4.时间性四.与物权的区分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状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c.侵犯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知识产权。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1.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2.管辖与时效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级别方面(一审)●专利:中级法院●著作商标:中级以上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爱护期内的(20年),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恳求权物上恳求权---物权之诉------恳求停止侵害,赔礼致歉救济恳求权---债权之诉------恳求损害赔偿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1.必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必需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爱护,对思想的详细表达才受爱护)3.具有独创性三.作品的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 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8.计算机软件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作品要件1.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内(解除自然界中自然存在)2.智力成果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解除思想)4.独创性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奇,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六.独创性的“创”1.指肯定水准的智力创建高度。

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

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

1.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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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 影、录像。
对室外艺术品复制后,能对复制件进行商 业利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解释指出:对设置或者 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 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 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 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案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签订 《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品、拍摄《冲出亚 马逊》片,讲述了我军特种兵两名年轻军官被派 往委内瑞拉接受国际军事组织举办的猎人学校残 酷训练的故事,是一部扬国威、壮军威的现实题 材影片。
何种使用方式和范围才属于“合理的”使用?
首先,如果对公共场所的屏幕美术作品,如绘画 和书法等进行“平面到平面的”摄影或者临摹后, 再进行商业性利用,如制作明信片或者挂历等, 应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对于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刻、雕塑和建筑作 品等三维艺术作品拍摄或者临摹后,还可能以两 种方式对其进行“平面到立体”的利用。 一种是根据平面照片或绘画,重新制作或建造完 全相同或相似的三维艺术作品。 第二种是根据平面照片或绘画,制作模型纪念品 等复制件并向公众销售。

问题1: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全国高考试卷中将他人 作品用作试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 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问题2: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对作品进行 了删节修改,而且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是否还能构成合理使用?
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第八种“合理使用”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纪 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著作权法》第22条 规定:这些机构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本 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 第九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 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 者支付报酬。
“环球都市电影制片公司” 诉索尼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1984)
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录像机。该 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 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 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 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 先 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五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播放 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情 形的立法理由和上一种基本相同,都是为 了让公众了解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事件和观 点,为公民的参与创造条件。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第六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 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 应当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在《全国 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教科书的编写 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 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 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 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应当界定为经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 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 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
第三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第四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或播放 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 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网站转载发表于网络中的时事性文章是合 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
美国的布什么、看完英雄说:“海湾地区连年战 乱,百姓受苦。惟有美国才能停止战乱。萨达姆 一个人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伊 拉克与美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 恨……我布什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 算,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 了解我的竟然是中国的张艺谋”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丁晓春诉江苏美术出版社 1999年2月7日,丁晓春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 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该幅照片以“街上红灯闹” 为题,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 末特刊”上。在翻阅由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编 写和摄影、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00年1月出 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 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以下简称《乡土教 材》)时,发现该书使用了丁晓春拍摄的上述照 片。丁认为:两被告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即在其 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 犯。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第七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 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 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某诉教育部考试中心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 卷)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使用了一篇主题为 “全球变暖”的文章,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考题。 在此考题的试题解析中曾提到:“阅读材料选自 《希望月报》杂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国科 技画报》,原文的题目: 《全球变暖——目前 的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某。 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删和调整, 改定后全文约840字。”
个人未经许可从网上大量下载作品是 “合理使用”吗
BMG等唱片公司诉塞西莉亚
被告是个人用户塞西莉亚,她使用P2P软件下载并 保存了超过1370首由被告BMG公司享有版权的歌曲, 而这些歌曲是未经授权而被他人置于硬盘“共享 区”中传播的。
被告塞西莉亚认为:
她下载的目的是试听,以便挑出喜欢的歌曲后再 去购买正版,这种行为属于“改变(收听)时 间”,就像“索尼案”中录像机的使用者“改变 收看时间”那样,构成合理使用。
《冲》片拍摄完成后,2002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电审故字[2002]第013号),许可《冲》片在 国内外发行。该片曾在2001年第八届“华表奖”、 2002年第二十二届“金鸡奖”、2002年第九届北 京大学生电影节奖、2003年第二十六届“百花奖” 等评比中荣获多项奖项,并由中国三环音像社出 版了DVD影碟。 2005年9月10日(周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 套节目“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中 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出爱国主义影片是教育教 学节目中的一部分,是当前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 课堂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爱国主义 教育的公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二、适当引用 第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 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 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 作品,特别是评论或学术著作所必需的。
“转换性使用”、“模仿讽刺”与“合理 使用”
张艺谋曾经拍过一部电影《英雄》,里面有这么 一段对话,刺客对秦王说:中原地区连年战乱, 百姓受苦,惟有秦国才能停止战乱。赵王一个人 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秦国与 赵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恨。”秦王 说:“我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算, 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了解 我的,竟然是一个刺客!”
三、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 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分别 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从立法政策 上看,这种“法定许可”是为了在不影响作者“发表权” 和其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促进作品通过广播在更大范围的 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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