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法会[2015]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法会[2015]15号)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0日第六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团结与组织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相关各界人士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善之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XXX委领导的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红塔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进行学术研讨。
第六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参与法制宣传,参与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开展不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9•【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是为贯彻落实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单项立法,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同步进行,同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本市2000年颁布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二是明确了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范围;三是充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四是增设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程序。
同时,明确授权“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选举办法》的一些内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选举办法》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选举办法》实施11年来,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总结选举实践经验基础上,本市出台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规程》等文件,对选举机构、选举准备、选民登记等关键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使选举工作程序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获得村民的高度认可。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民社发〔2018〕45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8〕456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5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5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XXX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法会[2012]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法会[2012]29号)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各涉法社会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已经2012年6月6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2012年6月8日北京市法学会关于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国法学会关于地方法学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大战略举措。
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是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具有独特作用。
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是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法学法律类社会组织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献计献策,成为党和政府加强与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的“智囊团”和“思想库”,成为促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四章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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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应选理事278名,主要由市属相关部门,市政法各单位,首都各大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市律协,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组织推荐,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共79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23人(其中兼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5人。
由第六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由席位制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如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由原单位接任其职位者继续履行市法学会工作职责。
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职位按照章程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第六条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选举方为有效。
第七条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表决时,由大会主持人按照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的顺序进行询问,并即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参加表决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之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大会审议,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北京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