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5篇)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并填写“安全施工措施编制交底登记台帐”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需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危险作业,季节性施工,多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公司技术和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执行。
4、重大的起重作业、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应经公司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施工前必须填写好“安全施工作业票”。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2)电力工程是一个重要的领域,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必要制定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加强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以下是一份关于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涉及安全措施的制定与执行、责任分工、技术要求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对电力工程安全实行全面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电力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电力工程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电力工程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电力工程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七条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措施;(二)防火、防爆措施;(三)电压、电流监测与控制措施;(四)设备维护与检修措施;(五)应急救援措施;(六)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措施。
第八条安全措施的执行应当得到领导层的支持和重视,并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
2023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督,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安全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力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电力系统稳定、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电力安全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技术先进的原则,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采取科学、规范、便利、高效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条电力安全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计划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修复安全隐患。
第九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具体工作流程,经常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条电力生产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与周边单位进行协调配合,提高对重大事故的救援能力。
第三章电力供应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合理规划供电网络,确保供电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配备充足的主网和配网设备,建立健全自动化控制系统,提高供电系统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加强与用户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动情况,合理配置供电资源,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供电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新版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程-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新版-精选.pdf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1 任何人发现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
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3 每日收工前,应清扫工作地点。
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5 检修工作终结前,设备若需送电试运,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1)应履行设备试运申请手续,工作负责人提出试运理由及要求;(2)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3)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标志牌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栏;(4)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送电条件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送电试运;(5)试运后尚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6)如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6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拆除“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保留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现场。
7 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
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8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9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
10 工作票保存期应不少于三个月。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汇编版(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安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为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汇编。
二、电力安全生产方针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治电、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电力安全生产责任1.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2.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电力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报告处理等。
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等。
3. 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
五、电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电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六、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报告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 电力企业应当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新版)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新版).docx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新版)引言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所有工作人员。
1.2 安全生产原则阐述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等。
1.3 安全责任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更新。
2.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内容。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3.1 一般安全要求规定工作人员在电力生产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 特殊作业安全规程针对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的安全规程。
3.3 事故应急处理规程规定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措施。
第四章设备安全管理4.1 设备使用安全规程规定电力设备使用中的安全规程。
4.2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规定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
4.3 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规定电力设备检修中的安全规程。
第五章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5.1 作业环境安全要求规定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如照明、通风等。
5.2 职业健康保护规定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如防尘、防毒等。
5.3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规定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检查6.1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和要求。
6.2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6.3 安全考核与奖惩规定安全考核的标准和奖惩制度。
第七章安全文化建设7.1 安全文化理念阐述电力行业安全文化的核心理念。
7.2 安全文化活动规定开展安全文化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7.3 安全文化宣传规定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方式。
结语通过本规程的实施,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3篇)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1.所有供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2.禁止使用危险或破损的电线、插头和插座。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乱接电线和乱用插头。
4.供电设备应保持干燥、清洁,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5.不得超负荷使用供电设备,避免过载情况发生。
6.所有供电设备必须与地线相连,确保电流安全释放和人身安全。
7.禁止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器设备或电线进行供电。
8.严禁在潮湿的环境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电器设备。
9.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应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避免电源始终开启,防止安全隐患。
10.在发现电器设备异常或有短路、漏电等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检查和修理。
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2.应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隔离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管理的安全。
1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14.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5.在供电设备附近应设置灭火器等灭火设备,以备发生火灾时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供电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和正常进行,规范供电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高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的供电管理工作,包括电网设备的维护、检修、改造等。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制定供电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确保供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供电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情况,并定期检查更新档案。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落实设备使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管理是电力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如电力设备的安全、电力使用的安全、电力生产的安全等。
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就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是电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使用,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强调了以下几点:1.电力设备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和检测,保证其具备安全使用的基本条件。
2.电力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3.电力设备的运行必须有专人进行操作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对于老化、损坏或者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电力设备,必须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二、电力使用的安全管理电力使用安全是电力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电力使用的安全性,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强调了以下几点:1.电力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进行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电力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培训,提高人们的电力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乱接乱用电器设备。
使用电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公共场所电力使用的管理,确保人们在公共场所的用电安全。
三、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电力生产安全是电力行业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
为了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强调了以下几点:1.电力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进行违规生产和违法行为。
2.电力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4.加强对电力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c4262a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83.png)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大财企[2022]5号)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识别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依据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含核电站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电力监管部门对隐患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2]第二章编辑等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隐患有六类,包括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一类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电站大坝或燃煤电厂贮灰场溃坝的隐患。
5.其他隐患: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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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