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施集中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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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集团

安全防护设施集中采购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需方承建工程所需的施工安全防护由供方负责供应,现供需双方就安全防护设施买卖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本合同为买卖合同,仅就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确认,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供货数量及供货期、规格型号、单价等实质性内容由需方根据实际需求向供方书面提出,需方凭供方的《采购计划清单》组织生产发货。发货后以供货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1.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等实质性内容,根据需方采购计划确定。

2.当实际购买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需方采购物资如因原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对单价进行调整,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签字盖公章后执行。

4.需方如要求变更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2天书面通知供方。

第三条物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供物资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供方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如需)、出厂检验报告(如需)、生产厂家资质证书等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质量检验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

第四条运输及交(提)货地点、方式

1.供方负责装车,需方负责卸车。运费、安装费按采购计划清单中约定执行。需方自行安装时供方应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

2.交货方式:供货地点为供方成品库。需方可以选择“需方自运,自行承担运费”或“供方承办运输,需方承担运费”方式。需方自运时应提供书面委托函,指定委托提货人、运输车辆和司机。供方承运时卸车由需方负责。

3.货物灭失风险自交付需方时由需方承担,交付前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1.验收标准: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实行“双控”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供货质检章)。

2.验收地点:需方自提时在供方所在地的成品库验收;供方承运时在需方指定接收地点验收。

3.验收方法:需方对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如有异议,在监理见证(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以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为准。如检测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赔偿。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1.结算:结算数量及金额以供、需方实际验收时确认的数量金额为准;供方以需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需方公章的《供货单》作为结算依据,价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

2.结算时间:按月结算,每月25日前,双方对当月实际交付货物进行结算,在次月5日前完成结算书签字盖章确认(结算书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10日前供方按照结算书向需方足额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调整税率时,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需方在15日前向供方全额支付上月应付货款。如供方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盖章不清楚),需方有权拒收且要求供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若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方须向供方支付承兑汇票贴现的费用(以承兑汇票交付日期为贴现费率对应日)。禁止现金支付。

第七条发票开具

1.本合同单价为含13%增值税价,发票为一票制,供方以货物总价、运费、安装费的合计金额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政策调整税率时,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2.供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且须继续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因需方原因导致发票开具错误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3.供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应立即与需方联系确认后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及时送达需方。发票送达地:;接收人:;联系电话:。经过需方电话以及邮件确认后方可确认送达。

4.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无条件协助需方办理。

5.需方在收到供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遗失时,供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并配合需方办理相关的抵扣事宜。

第八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1.供方应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货。需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供方供应的货物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双方再次共同验收或取样送检,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供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检测合格,则所有检测费及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3.供方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如需)和出厂检验报告(如需)。质量证明书和铭牌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质保资料不真实不完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为止。

4.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供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需方工地各项管理要求,不得在需方指定的卸货通道、仓库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任何因供方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供方原因导致发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地质、自然灾害等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供方延期交货,则承担本合同未交货部分货款的0.3‰/天作为供方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货款的0.3‰/天作为资金占用费赔偿给供方。

3.若需方无故拒收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装卸费、货物损耗由需方承担。

4.需、供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续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事宜。

5.供方保证其提供应的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技术或其他任何部分,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支付的货款优先支付本金,违约金待本金支付完毕后再结算。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按照集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份,供方份,需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约定的时间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供方账户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

(以下为签署栏和附件,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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