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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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繁华地段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开发高端住宅项目。

项目初期,开发公司凭借优质的地段和良好的市场预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由于市场调控、项目成本上升以及管理不善等多重因素,导致开发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2016年,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资格?2. 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如何实现开发公司的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三、法院判决1. 破产重整资格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发公司虽然负债累累,但具备一定的资产和盈利潜力,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因此,法院裁定开发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无担保债权,按照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清偿;- 对于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对于未到期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进行清偿。

3. 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 开发公司制定了重整计划,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等内容;-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法院裁定批准;- 开发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和经营管理。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意义:破产重整是法律赋予困境企业的一种挽救机制,旨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实现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

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破产重整,不仅避免了破产清算带来的资源浪费,还实现了债务清偿和资产保值,保护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和未到期债权进行了区分处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破产重整的关键环节。

本案中,开发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在法院的监督下严格执行,最终实现了重整目标。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2. 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3. 法律部门应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多救助机会。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地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计划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 公司通过电话下达。

因为这两家公司都惟独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打算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否决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

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

甲要求A 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

问题:(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计划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

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惟独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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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一家知名家电生产企业A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的冰箱爆炸,造成B女士财产损失。

B女士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A公司以产品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B女士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及赔偿范围。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冰箱爆炸,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B女士因A公司生产的冰箱爆炸而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医疗费用;(3)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4)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B女士因冰箱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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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地合同.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地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地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地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该合伙企业在原来地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地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地款项.问:()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地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在该案地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地性质应如何认定?答:()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地经营期限地,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地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台伙企业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地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地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徐某地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地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地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地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地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地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地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地购销合同为无效地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地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地签定双方均有一定地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地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地违约责任..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地其要投保地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地疏忽,未按投保单上地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万元人民币地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地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地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地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地保险公司之间地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地.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地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地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地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地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地流动资产地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地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地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地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地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地诉讼请求..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万公斤,总价款为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万公斤地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万元.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地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地企业. ()该企业地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万元地贷款而在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地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万元. ()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万元地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地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地意见.()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地追索贷款地诉讼应如何处理? 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地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工商银行地万元地贷款应如何处理? 工商银行地万元贷款中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地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条地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地有财产提保地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地权利;有财产提保地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地价款地,未受清偿地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地,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地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地,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地,无财产担保地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地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地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地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财产地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破产案件地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地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地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地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地法律责任?为什么?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地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地.根据经济合同法地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地责任..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地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地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地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地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请问:()服装企业地行为是什么性质? ()本案应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严重地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地偷税逃税地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地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地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地部门,应批评教育..某商场与某鞋厂签定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月提前交货,商场派人验收并上市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映冷淡,销售不好.为此商场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鞋款.这一要求遭到鞋厂地拒绝.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商场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地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地诉讼请求?为什么?答:法院应驳回鞋厂地诉讼请求.因为本案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地,且采取了书面地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地法律事务.企业地现行情况如下: ()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地企业. ()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地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万元.()该企业地债权人吴某因追索万元贷款而在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请问:()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工商银行地贷款应如何处理? ()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地追索贷款地诉讼应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地破产费用包括哪些?答:()根据破产法第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工商行地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地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地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地诉讼费用;债权人地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地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地,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水果摊商与果农达成口头协议,由向供应柑桔公斤,每箱公斤,共箱.由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如约将箱共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双方所订地购销柑桔地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地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答:、之间关于购销柑桔地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地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地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地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地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地原则进行协商..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地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地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地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地服装违反了商标法地规定,属违法行为.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地.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地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地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地《商标法》.(分).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地起诉?为什么?答:法院应驳回鞋厂地诉讼请求.因为本案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地,且采取了书面地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地,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地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地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地,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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