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吉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0日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工作实效,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注重政策解读回应,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助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进行公开(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
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农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民营经济、“双创”、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网站开设专栏、出版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要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加大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和在线访谈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和在线访谈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吉政办函[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和在线访谈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和《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版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0〕15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的组织、审核、报送工作,运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建设专题等多种形式,推动网上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网上宣传质量。
有关部门要做好在线访谈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访谈计划落实,提升在线互动实效。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政府与民众互动交流重要渠道的作用,为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2.2012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计划(略)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2012年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一、重大活动宣传方面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开展系统性宣传,深入宣传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宣传省九次党代会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党建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各级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的崭新风貌。
同时,继续做好省“两会”、第八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活动网上宣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吉政办函[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函〔2013〕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2013年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日2013年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宣传要点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省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省政府门户网站将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政府网站宣传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布各类信息,大力营造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一、深入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各类信息,展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精神的实际措施和取得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主要精神、充分认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意义、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历史地位,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到位。
二、全面宣传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宣传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实事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5号)要求,推进政府各项工作采取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主要发布以下方面信息:(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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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了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以及今年的工作任务。
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尽职尽责,主动工作,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行动,保证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简会议,精简文件,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效率和质量,上报省政府的文件办公厅要有字数限制。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修订了《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
今后,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办公厅一律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1996年3月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部门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省政府批转。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吉政办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7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新闻办制定的《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为提高新闻发布的质量,使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38号)精神,制定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如下:一、新闻发布的确定省政府新闻发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就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问题等内容,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约请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二是由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省政府新闻办对申请进行审批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
二、新闻发布形式的选择新闻发布的形式由省政府新闻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也可采取召开记者招待会、记者通气会、背景吹风会以及发送新闻稿等形式。
三、新闻发布稿的起草和审核省政府进行的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订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报省长批准。
省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再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
四、新闻发布答问口径的商定在新闻发布前,由新闻发言人与省政府新闻办就所发布新闻的主题和社会舆情,共同研究记者可能提问的问题,根据相关资料确定答问口径,交省政府新闻办存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吉政办发[1994]103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1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的《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5月17日发布1994年1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2]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9日吉政办发[2002]5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吉政办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省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厅字[2003]2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2
【实施日期】2003.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厅字[2003]2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调动干部购房补贴原则
(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所需资金以处理原所在地住房为主,同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房时方能申请购房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
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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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新闻办制定的《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省政府新闻发布程序
为提高新闻发布的质量,使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38号)精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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