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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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渝办发[2010]291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药品交易所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电子交易服务。

第四条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交易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重庆药品交易所为事业法人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七条重庆药品交易所职责:(一)拟订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二)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三)审查交易主体入市资格;(四)发布有关交易信息;(五)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交收管理服务;(七)提供结算服务;(八)维护交易秩序,监督交易行为;(九)履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交易主体第八条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下列企事业法人可向重庆药品交易所提出会员注册申请,资格审查合格后与重庆药品交易所签订协议,获得交易账号,成为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医疗卫生机构;(四)医药卫生科研机构。

药交所政策解读

药交所政策解读

各位领导:备受瞩目的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于昨天下午正式对外进行了药品交易制度介绍,并正式公布了除评价系统之外的所有试行文件。

会议由重庆市药交所总经理熬荣峰主持,重庆市药交所董事长刘高清、重庆市药监局石存玉副局长、重庆市卫生局屈谦局长做了重要发言。

由重庆药交所常务副总陈光跃做了药交所制度介绍,由重庆市药交所会员注册服务部部长曹优渝做了会员及产品注册介绍。

具体情况如下:根据陈总的介绍:重庆市药品交易所整体的制度框架为“1 +4 +5”即为:一个只办法:《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四个规则:《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收细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结算细则(试行)》《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五个配套文件:《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配送会员分类评价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资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重庆市药品交易所周转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根据我对文件的理解整体流程如下:一、生产厂家、进口产品全国代理注册成为卖方会员,医疗机构、医疗科研机构注册成为买方会员药品经营企业注册成为配送会员设立指定账户、缴纳相关保证金二、根据重庆药交所发布通知公告所选定的挂牌产品范围卖方会员申报注册产品,药交所核定给予入市价,卖方会员在此之下确定挂牌价,挂出。

卖方会员选定配送商,签订配送协议、确定相关配送费率及配送时限三、买方会员并提出采购数量及议价价格,卖方会员同意后,买方会员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下采购订单,并选取指定配送会员配送配送会员响应后形成电子合同,并进行配送,实现物权转换。

买方会员收到货物后作收货确认完成订单关闭四、买方会员在收到配送会员的发票,做交付确认后60天内,将货款支付至药交所结算账户。

药交所提取交易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配送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上,配送会员做出金申请,将专用账户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

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

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

附件1重庆药品交易所医疗器械电子挂牌交易细那么(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会员注册第三章挂牌申报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产品交易第六章交收和结算第七章申诉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医疗器械交易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医疗器械和相关医用产品均可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低值医用耗材、常规器械和基础设备等采用电子挂牌交易方式,具体品种目录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其他产品交易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条电子挂牌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只有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四条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条参与交易所医疗器械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对医疗器械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交易所及会员均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会员注册第六条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已经注册为交易所药品买方会员的不再注册。

第七条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第八条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仅限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

卖方会员可同时注册为配送会员,直接配送本企业产品。

重庆市药品交易所(内部系列文档2011最新版)

重庆市药品交易所(内部系列文档2011最新版)


88.5
*
53
注射剂 注射剂
瓶 袋
119 123
*△
54
口服溶液

18

55
地衣芽孢杆菌 地衣芽孢杆菌
胶囊 胶囊
盒 盒
29.7 9.3
*
注:
1、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2、表中代表剂型规格在备注栏中加注“△”的,为临时价格。 3、表中备注栏中生产企业名称的规格品为单独定价药品。
盒 支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瓶 瓶 支 支 支 支
416 369 71.7 30.4 24.5 18.6 44.9 47.7 14.4 22.6 28.1 11.7 54.1 74.9 127 91.8 109 74.2 58.7 25.4 38.6 78 65.2 111 * * 江西赣南海欣 药业*△ 江西赣南海欣 药业 △ △
注射液 注射剂 片剂 颗粒剂 片剂 片剂 分散片 胶囊
0.3g:20ml 40mg:1ml 75mg*24片 125mg*8袋 5mg*40片 250mg*36片 0.2g*6片 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 25mg/蛋氨酸25mg*18 粒 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 25mg/蛋氨酸25mg*24 片 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 25mg/蛋氨酸25mg*36 片 (复方制剂,组份为L谷氨酰胺、白术、茯 苓、甘草)*24粒 37.5g (25g/12.5g):250ml (塑瓶) 75g(50g/25g):500ml( 软袋) 30mg*24片 30mg*36片 30mg*48片 30mg*60片 2mg*20粒 2mg*30片 60mg*14片 2ml:20ug(1ug=6单 位) 5g:50ml(软袋) 2.4g(冻干粉) 60mg(冻干粉)

1.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会员注册指南

1.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会员注册指南

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会员注册指南一、基本药物会员基本条件会员基本条件请参见《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试行)》。

二、会员注册程序(一)会员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按要求对注册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1.新注册会员直接登录网站首页后点击基药会员注册进行会员注册。

2.此前参与药品交易已注册成为会员的,点击进入基药会员注册界面使用原非基药会员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完善相关信息。

(二)完善手续交易所在会员注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可以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补正材料。

通过审核的,在门户网站发出审核结果公告,申请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至交易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1.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2.缴纳保证金(试运行期间暂不缴纳,缴纳时间另行通知);3.其他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成为会员会员委托代理人持声明及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办理数字认证证书(CA)材料到交易所签订《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办理交易所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认证证书(CA)。

会员审核通过后,凡登陆系统操作均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

三、会员注册注意事项(一)一家企业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委托办理重庆药品交易所相关事宜。

(二)如多家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可委托同一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但需出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并加盖集团公司及各相关企业的公章。

四、补正材料编制要求会员注册不需递交纸质材料,补正材料的编制要求详见《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会员注册公告》(网站首页—公告通知)。

补正材料可当面递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重庆交易大厦2楼重庆药品交易所,邮编:400010。

五、注册流程图(一)基本药物会员注册流程图1.已经注册为药品交易会员申请基本药物交易角色流程图2.新会员注册流程图。

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B2B交易规则

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B2B交易规则

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B2B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是重庆药品交易所运营的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为保障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秩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有权变更本规则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若会员对相关规则变更或实施细则有异议,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相关规则及实施细则发布后会员仍继续使用本平台相关服务的,则视为接受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入市交易的会员请仔细阅读本交易管理规则并且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会员入驻规则第三条本规则规定入驻企业只有取得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会员资格,才能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四条申请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

第五条申请会员资格须完成且提供如下资料(一)《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入市交易协议》;(二)《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交易授权委托书》;(三)《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入市交易产品质量保证书》;(四)CA认证申请(详细见CA办理流程);(五)需提交的资质资料(详细见附件)。

第六条平台服务内容(一)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服务,为交易各方解决产品购销信息配对问题,帮助会员拓展市场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二)提供在线交易、在线结算服务,平台记录在线交易履约全程,保证交易可追溯;(三)在线融资服务;(四)企业和产品品牌的推广服务;(五)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信息发布规则第七条交易信息发布要求会员在医药公信网电商平台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发布的产品价格合理,不得对购买者进行误导。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交易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交易的相关方所涉及的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监督管理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负责交易所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正确、及时、全面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单位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重庆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受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交易违规违纪的检举和投诉;负责对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负责对交易活动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进入药品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遵守《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交易所相关制度,查处重庆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四)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庆药品交易所信息化建设,按相关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五)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配送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六)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入药品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改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交易所药品入市价格的制定,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管理。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发布者:2014-2-26 发布时间:2014-0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值医用耗材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产品范围按原卫生部《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参考目录执行,具体品种目录以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条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交易所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会员注册第五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参与高值医用耗材交易,必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一)买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

(二)卖方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配送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申请会员注册,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会员注册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参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已注册为交易所医疗器械买方会员、卖方会员、配送会员的不再另行注册。

第三章产品挂牌第十条卖方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挂牌拟交易产品。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申请挂牌需提交以下产品资质证明材料:(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附页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附页;(三)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或授权书;(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的产品说明书;(五)产品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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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活动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交易所采用电子挂牌方式进行交易,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部分品种采用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

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等,才可参与交易和配送。

第五条会员按照本细则要求申报材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作必要的说明或限期补正。

会员应及时做出书面解答,补充申报材料。

第六条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挂牌规则第七条挂牌品种范围挂牌品种范围和时间安排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暂不纳入挂牌交易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挂牌药品分类(一)挂牌药品质量类别1.第一质量类别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和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2003年以来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药品。

2.第二质量类别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

3.第三质量类别进口药品(含进口分包装)、国产GMP认证药品。

质量类别的划分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药品具有上述多种类别属性的按其具备的最高类别属性予以确定。

第九条确定代表品及入市价(一)数据来源卫生部网站数据库中收集到的各省级医疗机构目前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

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采购价格不纳入入市价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差价率后其零售价格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3.原采集的某省中标价无误,但在确定核算外省采购价的时间段以前,在该省的中标价已变更或撤标的。

4.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入围价高于均价30%的。

(二)入市价的制定原则1.差比价计算原则本细则计算入市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规格差比价规则,使同一会员、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2.剂型分类原则(1)注射液、酊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搽剂等有体积的药品剂型, 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装量差比价计算。

(2)软(乳)膏剂、糊剂、眼膏剂、散剂、凝胶剂等重量的药品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比价计算,无含量的按重量差比价计算。

(3)化学药品颗粒只对主药含量进行差比价,不作重量差比价。

3.其它分类原则(1)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别计算差比价;(2)带附加装臵(如加药器、冲洗器、独立注射器等)的药品不单独计算差比价;(3)带预充式注射器(含预灌封)、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仅限胰岛素类和低分子肝素系列制剂区分别计算差比价。

(4)粉针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单独计算差比价。

(5)干扰素、胸腺肽等含不同亚型的药品,按药理作用、临床用途不同分别计算差比价。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

(6)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不计算差比价。

(7)口服的颗粒剂、茶剂、口服液等制剂含糖不含糖分别计算差比价。

(8)滴鼻剂、滴眼剂、眼膏剂等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分别计算差比价。

(9)主要成分含牛黄、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培育,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与人工分别计算差比价。

(三)代表品及价格的确定注射剂、软膏、滴眼剂、滴鼻剂等以支(瓶)计,其它制剂还需按同包装规格计:1.生产企业自身能确定代表品的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其他省(区、市)有入围的,以该规格的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入围价的均值做参考价。

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2.生产企业自身不能确定代表品的对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所有制剂规格在其他省(区、市)都未入围,而自己不能产生代表品的:(1)同质量类别的其他企业有相同规格的代表品,则以其它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代表品价格的均价作为该规格参考价。

对该企业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2)同质量类别的其他企业无相同规格的代表品,则以其它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各规格代表品的各自均价,按差比价原则换算成该规格的价格,取最低价为该规格的参考价。

该企业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低价格比的制剂规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3)当(1)和(2)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则以(1)的方式确定的代表品及价格作为该企业、该通用名、该剂型的代表品及价格。

3.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进行差比价的药品不按差比价计算。

(四)入市价的确定1.能确定代表品的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不同制剂规格及包装规格,以代表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若计算出某规格药品入市价低于其在其他省(区、市)最低入围价的,则取该规格药品在其他省(区、市)最低入围价为该规格药品入市价;若企业所报某规格药品其零售价扣除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或差价额后,比交易所计算的该规格药品入市价低,则取该规格药品零售价扣除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或差价额后的价格为其入市价。

2.不能确定代表品的药品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入市价: X=S ⨯∑nn n M N 1)(/nM :同质量类别已知入市价品规最高零售价;N :同质量类别已知入市价品规的入市价;n :同质量类别已知入市价品规个数;S :待求入市价品规的最高零售价;X :待求入市价品规的入市价。

(1)若有相同通用名的,则按同通用名已制定入市价品规计算入市价。

(2)若无相同通用名的,则按已制定入市价品规取同类、同质量类别品种计算入市价。

待求入市价品种若为政府定价品种,则已知入市价品种的选取为政府定价品种;待求入市价品种若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则已知入市价品种的选取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

第三章产品申报及撤销第十条申报程序(一)卖方会员根据交易所公告中公布的《电子挂牌交易药品目录》,登录交易所网站()进行产品挂牌申报,维护申报产品的基础信息。

(二)递交纸质材料。

在完成网上产品申报和产品信息维护后,卖方会员按本细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与网上填报信息相一致的纸质证明材料有效送达交易所。

(三)交易所对卖方会员网上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核,卖方会员确认审核结果,完成申报。

(四)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申报的产品信息,对每一个产品给定入市价。

(五)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平台对申报药品以不高于入市价的价格挂牌。

第十一条资质证明材料(一)产品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分包装批件;国产药品的生产批件过有效期的,需提供该申报品规的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无法查询的,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二)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三)按照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核准的最新有效的药品说明书原件。

(四)GMP证书复印件。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无法查询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过有效期但已通过认证的提供国家药监局网站认证公告文件。

(五)最近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最近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六)药品价格文件1.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价格为准。

2.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须提供企业的价格证明材料。

(七)属于本细则明确的专利药品,须递交以下证明材料:1.该药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2.最近一年缴纳该发明专利年费的发票复印件或缴费证明;3.该发明专利的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有国外化学药品结构专利证书但未获得中国结构专利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参照上述要求递交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须递交以下证明材料:2003年以后由国家科委颁发给卖方会员的某一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若该获奖证书在国家相关网站中无法查询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九)药品生产批件中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若质量标准过效期的,须提供质量标准的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十)挂牌交易申报品种汇总表。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一)所有报送材料每页盖卖方会员的法人公章(鲜章)。

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二)凡是外文材料除提供原件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卖方会员对盖章后的中文翻译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未提交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的,视为未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对递交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牌资格,并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挂牌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可申请撤销其产品挂牌:(一)因原料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二)该产品退出市场,不再销售的;(三)因各种原因,挂牌产品不再具备挂牌资质要求的;(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会员申请撤销挂牌产品,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加盖会员法人公章的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产品挂牌:(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产品挂牌资格的;(二)卖方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的;(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注册批件、生产批件、GMP 认证证书、停止(暂停)生产销售的;(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申请撤销挂牌的产品可申请重新挂牌,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交易所终止挂牌的产品,不再挂牌。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挂牌价挂牌价是卖方会员以不高于入市价的原则重新确认的价格。

第二十条成交价成交价是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议价系统经价格谈判后实际交易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入市价动态调整交易所将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变动情况和市场变动情况,对部分药品入市价进行重新核定,对成交量较大、价格较高的部分药品将采取集中议价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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