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

如果生产厂商预见到无法补偿其发明成本,它开始就不会去从事发明;如果它不能收获,它就不会播种,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波斯纳如是说。他所指的正是知识产权。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方面起步较晚,因此在以前的国际贸易纠纷中经常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吃亏,为此知识产权的立法成了我国法律界的重中之重。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的相继出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严重的问题浮出水面了,那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交叉许可,回授要求,不竞争条款等一系列行为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和消费者可以从中分享的利益。

西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成熟。相对而言,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比较落后,由于一直要追赶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而忽略了权利背后的缺陷。

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呢?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而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力滥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可以肯定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限制。

微软公司曾因滥用知识产权而面临“滥用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用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等多项指控。微软公司的巨大垄断优势已严重阻碍了IT软件业的竞争,为保持美国IT业的竞争和活力,美国联邦法院判处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从微软案例中折射出美国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打击力度。何以美国要打击为国争光的企业呢?个人以为大致原因如下:1导致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定不合理的或者过度的价格,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或销售,搭售或捆绑产品等不正当行为。

2 获取巨额利润,损害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3 影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格局,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

4 过度的会压抑垄断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该领域进一步开发研究的动力,从而在整体上造成了社会效益下降。

为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和长远发展,就不得不牺牲某些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而这些利益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似乎是合理的。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来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并以此来促进和推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其要达到和实现的目标。一个有效率的反垄断机制,可以通过减少市场的障碍来促进竞争,推动经济发展;而一个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又可以激发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技术创新,引发新一轮的经济发展。

作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对权力滥用作了一定的限制,限制如下:

1时间限制原则。在赋予知识财产垄断权的基础上,考虑知识财产的历史延续性的后续利用的成本效率,知识产权法规定特别规定了知识资产的保护期限,使知识财产

拥有的垄断权成为相对的、有限制的,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强制许可原则。知识产权只有用于实际的生产和生活才能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为了防范知识产权人不适当的不适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安排了强制许可制度。

3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知识产权,而不接受知识产权人的追索。

这些原则从很大程度上平衡了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保护了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又不剥夺公众合理使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机会。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就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限制贸易应受谴责”法律原则,此原则后来贯穿与整个英美法体系,成为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但是在反垄断问题上,成文法却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旨在反对非法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在美国通常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各国的反托拉斯法中是最为发达、完善的,虽然在1890年之前,英国的习惯法已在处理某些反竞争事项了,但最早就垄断问题进行全面立法的是美国。美国反托拉斯法所确立的规则、原则成为各国纷纷效仿、借鉴的对象。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与商业免非限制与垄断法令》(简称《谢尔曼法》),首开反垄断立法之先河。该法旨在反对竞争过程中的托拉斯垄断行为,虽然条文不多,但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后来又相继出台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世界各国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各国相继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如德国在1923年制定了《卡特尔法》,旨在规制卡特尔的垄断行为。日本于1947年通过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虽然该法的制定是出于控制法西斯力量复活的初衷,但是战后五十多年的历史表明,以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为宗旨的这一法律对提高日本的经济民主性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欧盟竞争法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和发展了关于运用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欧洲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欧共体条约》第36条所保护的只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而对所有权的“使用”,则应受到条约有关禁止性规范的约束。

从欧盟的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对于什么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尽管有些还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有很大争议,但是这些立法和实践实实在在地向我们展示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竞争法规范的程度,让我们认识到了竞争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中的重大作用,并必将对我国今后利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诸多借鉴。

(二)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开篇提到我国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不过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这十几年间我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然而没有限制的权利则会形成暴利,所以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也开始出现。但是并未受到重视,直到2007年8月31日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尽管立法已经完成,但是相关的反垄断制度却非常不健全。它的颁布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跨出的里程碑式的一步,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比较笼统,缺发可操作性。所以说,虽然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的限制规定,但是这些制度要么还不健全,要么正处在立法的初级阶段,应该说,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满足将来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并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