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一)

合集下载

共同正犯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正犯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正犯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共同正犯研究一、研究背景共同正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

共同正犯犯罪具有委托、教唆、共犯、从犯等不同性质,关系复杂,危害大,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然而,目前国内对于共同正犯的犯罪心理、刑法责任、证明和定罪等问题研究较少,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共同正犯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证明和刑法责任,分析当前我国共同正犯犯罪的现状,为刑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提高提供科学依据。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拟重点探讨以下几个内容:1.共同犯罪的心理动因;2.共同正犯的证明问题;3.共同正犯的刑法责任问题。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法律逻辑分析法和个案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研究计划1.初步调研和文献搜集(2周);2.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分析(4周);3.个案访谈和数据分析(4周);4.编写论文和撰写研究报告(2周)。

六、研究团队本研究由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其中研究生具有相关的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指导教师为经验丰富的刑法学专家。

七、可行性分析目前,共同正犯犯罪在社会中发生频率较高,发人深省。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紧贴实际,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同时,本研究拟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共同正犯犯罪的相关问题。

因此,本研究的可行性较高。

八、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心理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解析共同正犯问题,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规定,提高司法实践水平,有望产生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作者:常洁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中发生了加重结果的情形由来已久,不能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的重性。

应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来进行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并且在限定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范围的同时,还应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在刑罚上进行具体的限制,以实现预防犯罪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与自由并存的目标。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加重责任罪行法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数人共同犯罪,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刑法对此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审视,深入探究。

一、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承担之含义1、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故意或过失的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均对此加重结果负责的情形。

2、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

因此,在共同犯罪与结果加重犯两个理论观点交叉下,共同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态可构筑如下:(表1所示)二、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观点在加重结果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上,主要包括全面肯定说、否定说、分别决定说三种观点。

1.全面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在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基本犯罪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其他的共同实行行为人与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共同实行行为人一起对加重结果负共同正犯的责任。

在狭义的共犯中,即使因分工或其他原因而未参加犯罪,只要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则也应当承担加重构成犯罪中的责任。

①2.全面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作为重的结果系行为人过失地引起,因此对加重结果以过失犯单独定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共同故意犯罪中,所以在加重结果中成立的共同犯罪也只能存在于作为故意犯的基本犯罪中,加重结果是由过失引起,自然不会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

《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

《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作者:陈菲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2期摘要: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

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断修正与发展,具体表现为要求共同计划应本身具有犯罪性以及间接欺诈不应纳入心理要素中。

关键词:犯罪事实支配;共同犯罪体;共同正犯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2 — 0106 — 05一、起源国际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国内刑事犯罪,其犯罪行为波及面和犯罪结果危害面都不是一般犯罪所能比拟的。

两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痛苦、对世界和平造成的破坏尚未完全从人们的记忆中彻底抹去,新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暴行仍不断涌现。

这些广泛且系统爆发的国际犯罪多是在众多行为人共同合作下完成的,背后往往暗藏着军官上级的计划与推波助澜。

在共同犯罪事实关系复杂、不同法系特质杂糅的国际刑法中,如何将犯罪行为归责于个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了一大难点。

〔1〕根据英美刑法传统理论,实行犯通常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但在国际刑法的共同犯罪情形下,这一传统理论将造成处罚存在明显漏洞。

首先,国际犯罪行为复杂,很难在犯罪团体中找出直接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主体,从而确定其正犯(实行犯)的身份;其次,当犯罪发生时,对犯罪行为起核心推动作用的军官上级往往不在甚至远离犯罪现场,根据这一传统理论,只能将军官上级视为共犯(如帮助犯、教唆犯)追究其从犯责任。

但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所强调的那样,将其视为共犯难以反映其在国际犯罪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也不足以反映他们应负的刑事责任。

为解决传统理论的漏洞,前南刑庭在塔迪奇(Tadic)案中首次提出“共同犯罪体”(JointCriminalEnterprise)理论,又称为共同目的原则(thecommonpurpose doctrine),以此搭建不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不作为犯罪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不作为犯罪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罪行,即一些人由于不履行其职责而未能保障其他人或他们自己的权益。

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严重,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生命伤亡,因此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将研究焦点放在了犯罪的后果上。

而本研究则更加关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旨在探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不作为犯罪的产生和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可能的预防措施,从而为防止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理论参考和实际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了解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

2. 探究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可能预示着不作为犯罪将要发生的迹象和情形。

3. 分析导致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内在机制。

4. 借鉴国内外实际案例,提出防止不作为犯罪发生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为了深入了解和探究上述研究内容,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结合专家访谈法,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全面探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和预防措施。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结果:1. 初步确定不作为犯罪中的不同类型的先行行为,以及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所暴露出的通用特征。

2. 深入分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原因和机制,揭示不作为犯罪现象背后的道德、心理和社会原因。

3. 对于各种不作为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提供基于实际案例和专家经验的具体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4. 为法律、行政和社会管理部门,提供及时预警和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在刑法 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 共同犯罪是相 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 。在司法实践中 , 各个共同行 为人却 因参与犯罪环节 的不 同 、 程度的差异 , 而使得司法工作人 员在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 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追究 。 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 行为是否为共 同犯 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 同犯
共 同犯 罪 的认 定 问题 研 究
杨 洋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共 同犯 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 可以是共 同的作为 、 同 共
的不作为 , 可以是作 为与不作 为的相结合 , 可以是不 也 还
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 、 实行行 为的结合 。各 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即要求各犯 罪人为追求同
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 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
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 对实行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其的
作用分别按主犯 、 从犯 、 胁从犯处罚 ; 国刑法第 2 我 7条规 定的 “ 在共 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 用的 ” 从犯 , 的就是 帮助 指
同犯罪, 还包括单位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所构成 的
( ) 构成 共 同行犯 直接同组织 犯保持犯意联
系 , 此 之 间 互 不相 识 。犯 意联 络 ( 意思 沟 通 ) 能 仅 而彼 或 可
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 、 教唆犯 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
根据共同犯 罪的构成条件 , 实践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 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 l共 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 , 不属于共犯 , 只需 根据 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 尽管这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正犯与共同正犯是刑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和实践应用方法有很大的区别。

正犯是指直接参与某一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而共同正犯是指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并以共同意图为依据。

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它对于惩罚方式、量刑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正犯的概念正犯是指在犯罪时直接进行实施行为的人,他们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主体。

正犯的特征是具有直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参与者。

二、共同正犯的概念共同正犯是指两人或者以上合谋从事犯罪活动,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共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共同正犯各人各负责,共同参与实施犯罪,因此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并与其他参与人同等受到追诉。

三、正犯与共同正犯的区别1. 犯罪的主体不同正犯是指实施某一刑事犯罪的主体,而共同正犯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

2. 犯罪方式不同正犯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角色,而共同正犯则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各分工协作,从而共同实施犯罪。

3. 犯罪心态不同正犯是指具有直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的犯罪个体,而共同正犯则是指多人合谋共同实施犯罪,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4. 角色的不同正犯的角色相对单一,主要是实施犯罪并承担大部分责任。

而共同正犯则有分工合作之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5. 法律责任的不同由于犯罪方式、主体及心态的不同,正犯和共同正犯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正犯犯罪的责任相对明确,由于其为直接犯罪主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而共同正犯则需分别衡量不同参与人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正犯与共同正犯案例分析1. 正犯案例某个人在店内盗窃商品后被店员发现,直接制止,将其抓住。

对于这种情况,该人可以被定为正犯,由于其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有犯罪心态,因此该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 共同正犯案例若干人合谋抢劫某个人,在进行抢劫的过程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有人负责控制被抢者,有人进行抢劫,有人负责观察整个抢劫过程。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一)关键词:不作为共同正犯帮助犯内容提要: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

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

一般而言,共同正犯的概念是以作为为前提加以设定的。

那么以不作为的方式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如果能够成立,又应当如何区分不作为的正犯与不作为的帮助犯?这些问题,我国学者鲜有探讨,而德日等国学者则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理论上大体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以及“限定肯定说”。

笔者拟在分析这些学说的基础上,对不作为共同正犯的问题作出自己的阐述,以求正于方家。

一、全面肯定说德日有学者认为,因不作为而成立的共同正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而成的共同正犯形态(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共同正犯”与“实质的共同正犯”。

前者是指复数的不作为者中只要有一人履行其作为义务就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

后者是指复数的不作为者必须都履行其作为义务,互相配合才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形);另一类是不作为和作为结合而成的共同正犯形态。

全面肯定说就是承认该两种形态的理论。

德国的判例一贯主张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因此可以说该学说承袭了判例的观点。

在德国,主张全面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复数的不作为之间,或者作为与不作为之间,都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首先,对于复数的不作为。

只要负有义务的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对于不履行其义务有共同的决心时,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例如马拉哈(Maurach)认为,父亲和母亲相互沟通意思,对自己的孩子不进行保护导致其死亡,这时各不作为者就是遵照事前的决心,在支持他方的同时亦得到他方的支持。

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的行为不法范围之内,不仅对自己的行为,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负有责任,应成立共同正犯。

1]其次,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对由积极的作为产生的侵害结果不加防止,表明不作为者(保障人)的行为是对作为的精神的帮助,但对此后的保障人的不作为不能排除共同正犯的成立。

不作为与作为之间的共同正犯存在二种形态:第一,对一定法益的侵害,是由负有结果防止义务的不作为所主导的。

例如,农家因雷击而着火,主人为了得到保险金,想就让房屋被烧掉。

佣人了解主人的意思,因而阻止附近的人前来灭火。

第二,行为事态的重点在积极的作为,即对法益的侵害是由积极的作为来进行的情况。

例如,A是流氓团伙的成员,这个团伙计划杀死A的父亲,A保证不加以干涉,结果谋杀成功。

此时,如何区分共同正犯与帮助犯是一个问题。

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在不作为者想要履行保障人义务就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实施作为行为的同伴无法妨碍该不作为者的义务履行,那么在不作为者与积极的作为者之间就成立共同正犯。

2]309针对全面肯定说的观点,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

伯克曼(PaulBokelmann)就认为,在“形式的共同正犯”场合,复数不作为者可以作出共同的决心,如夫妇可以共同作出不照顾新生儿使其死亡的决心。

但是,该决心并非是依靠二个不作为者之间的分工来实施,而是由各不作为者亲自实现了违法有责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两者构成同时犯。

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也认为,对于复数的不作为,完全不存在共同正犯的特征,即因行为的分担而导致的相互归责,因为各个行为者本来对全部结果就负有责任,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

与此相对,作为共同正犯的固有事例只存在于共同行为才能履行共同义务的场合。

例如,夫妻共同进行所得税申报,等等。

他同时认为,在作为与不作为的场合,参与者一方以积极的作为完成行为的分工,而另一方则违反法的义务,不阻止该作为者的作为时,虽然认定成立共同正犯未尝不可,但是在该场合下将不作为者认定为帮助犯更加符合行为支配理论。

2]320在日本,也有一部分学者支持全面肯定说,但各自的观点不尽相同。

大冢仁认为:“具有共通义务的二人以上者,互相联络犯罪意思,进行了违反其义务的不作为时,就可以说存在共同实行,能够成立共同正犯。

甲、乙两名外销员在丙那里就商品的贩卖交涉时,丙说‘不要这东西,请你们回去’,但是甲、乙互相用眼光示意,缠着要丙购买,不退去,这时,甲、乙就是不退去罪的共同正犯。

父、母在商量要杀害自己的婴儿之后,都不授乳放置在那里,结果婴儿死亡时,两人就应该是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269香川达夫也认为:“比如,夫妇共谋不给自己的孩子食物,使之饿死的场合,负有共同的作为义务者应当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那么,这种所谓的未履行的不作为,既然可以看作是实行行为的共同,就没有理由否定两者之间成立共同正犯。

”4]412大谷实则举例说:“像母亲X和其情人Y共谋,不给年幼的X孩子食物,使其饿死这样的情况,就不作为犯而言,有作为义务者和没有该义务者通过相互利用、补充,使得犯罪的结果发生具有可能性,因此出于与作为犯场合同样的理由,应当认定不作为犯共同正犯的成立。

”5]253二、全面否定说德国有部分学者持全面否定说,其主要理由有:第一,不作为没有故意,所以不可能形成共同行为的决心,而且又没有实行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分工的可能性。

例如,在发生灾难时,同住的两人只有共同行为才能够防止有害结果发生,如果两人都不作为,那么两人是作为共同者实施不作为,而非共同正犯中的不作为。

这是考夫曼(Kaufmann)的观点。

2]309第二,根据目的行为论,在不作为的场合不存在以作为为前提的故意行为,所以没有共同行为决心。

从物理的行为构造上考察,不作为也不可能象作为那样存在分工,所以应当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存在。

这是以威尔泽尔(Welzel)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论者的观点。

6]698第三,强调不作为存在的构造,不承认不作为的正犯,因而也不承认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被认为是比帮助还要下位的第三犯罪形态,没有存在正犯概念的余地。

这是格莱武德(Grunwald)的观点,他撰写了《不作为的参与》一文,其中论述了不作为的正犯、帮助、教唆、间接正犯、自杀不阻止等,但完全没有论及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2]309全面否定说在德国是少数说,论者所提出的上述三点理由都受到了批判:首先,不能仅从存在的、物理的行为构造来理解不作为犯。

德国的判例与通说对不真正不作为犯都考虑规范的、价值的要素,象考夫曼这样完全无视不作为和作为的同价值性的观点很难得到赞同。

其次,目的行为论本身具有缺陷。

“刑法上的故意并非仅仅是目的行为论所说的故意,而是包括作为的故意与不作为的故意。

作为和不作为虽然在行为的构造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从规范的价值上考虑,两者应当是平行的犯罪形态。

”7]76~77再次,不能忽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格莱武德的理论有利于被告人,这是其长处。

但他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所有形态都定位为不作为的参与这种第三犯罪形态,认为是比作为的正犯、帮助犯更轻的犯罪类型,这无法让人接受。

因为他忽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无视存在保障人与作为正犯同等的场合,缺乏违法与责任实质的平等。

2]309最后,全面否定说有自相矛盾之处。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Roxin)指出“虽然不存在不作为故意,但如果不作为的单独正犯能够存在,为何就不能同样存在共同正犯?”罗克辛认为“无法单独回避结果发生的场合,只要能够认定违反了共同作为的义务,就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8]248在日本没有主张全面否定说的学者。

三、限定肯定说本说从共同正犯的本质出发,在批判全面肯定说的基础上,将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限定在具有现实的法的意义的范围之内。

罗克辛在其著作《正犯和行为支配》一书中谈到了有关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他主张只有在存在共同的义务的场合,才能考虑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

对考夫曼所说的五十名游泳者不营救落水的儿童的不作为的例子,罗克辛认为因缺乏共同的义务,只能成立同时正犯。

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主要存在于下面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被规范化的义务犯罪。

例如两名公务员对一名囚犯负有共同监管的任务,当两人违反该义务,在囚犯逃跑时相互约定采取旁观的不作为态度,使囚犯得以逃走的场合,两人构成因不作为而成立的共同正犯。

又如,两名负有财产保护义务者在互相了解之下,对他们被共同委托保管的财产不予保护的情况也构成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另一种是未被记述的不作为犯的情况。

例如,两名登山向导根据契约共同承担一个旅行团的向导义务,当该两名向导计划在危险场合对旅行团的成员采取见死不救的态度,并得以实现的场合,根据情况可能分别成立遗弃、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不作为共同正犯。

在罗克辛看来,作为者与不作为者之间只有在义务犯罪的场合,才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例如,两个看守之间基于合意,一人将牢门钥匙交给犯人,另一人违反其义务不锁上外面的门使犯人得以出逃的情况,两人都成立德国刑法第120条2项所规定的释放犯人罪的共同正犯。

在这里,个人单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不能使犯人出逃,只有共同行动才能实现结果。

至于如何区分不作为的正犯与帮助犯,罗克辛原则上认为不作为犯应当适用统一的正犯概念,因此,不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但是,对于“身份犯”、“目的犯”、“亲手犯”等,要成立正犯,必须有特别的“身份”、“目的”或“亲自实行”。

如果不作为犯只能是正犯的话,那么不满足上述正犯要件的不作为者,既不能作为正犯处理,又不能作为帮助犯处理,这一结论并不合适。

因此,他认为,对这几类犯罪应成立不作为的帮助。

2]323在日本,山中敬一也对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观点: (一)不作为之间成立的共同正犯从保障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或作为可能性的形态来考虑,又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类型是复数行为者的作为义务完全可以只依靠义务者中一人来履行,只要一人履行义务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

比如,父亲或者母亲,不管是任何一方,只要履行哺乳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婴儿饿死的结果。

第二类型是复数的不作为者必须协力才能履行其义务,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场合。

例如,父母需要协力才能把压在小孩身上的木头移开,才能救助小孩的情况。

在第二类型中因为因果关系的共同特征非常明显,可以认定共同正犯的成立。

第一种类型,虽然各自都具备了必要充分条件,但互相之间有物理的、心理的因果的影响,也应认为是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