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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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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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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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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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预防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制和技术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的工程控制措施。
第五条国家倡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环境和职业卫生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指导、监督地方和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决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职业病防治的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将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七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措施,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2017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标准》(2017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鉴定标准》(201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监测技术规范》(2017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判定标准》(2017修正)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因劳动犯罪、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引起的,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并且有一定的潜在期,呈现慢性经过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作的基本⽅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作的基本⽅针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作的基本⽅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因为⼀旦罹患职业病,就很难治愈。
所以,职业病防治⼯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作,由传统的发⽣问题后进⾏处理的⼯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本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职业病的发⽣。
对职业病病⼈给予相应的保障,使预防和治理得以有效的结合,做好职业病防治⼯作。
⼆、职业病防治⼯作的基本管理原则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由于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分类管理,同时,职业病防治除了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其他管理部门、⽤⼈单位、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做到全⽅位的综合治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治理结果。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下⾯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详细内容。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 则 第⼀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建⽴⽤⼈单位负责、⾏政机关监管、⾏业⾃律、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保护的权利。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保护。
⼯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职业病防治⽔平,对本单位产⽣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作全⾯负责。
第七条⽤⼈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第⼋条国家⿎励和⽀持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积极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艺、设备、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摘要:一、背景与概述1.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历程2.2018年修订的主要内容二、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要素1.前期预防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监督检查5.法律责任三、2018年修订的重点内容1.修订条款的具体变化2.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防控措施3.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职责与义务4.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与创新四、修订后的实际应用与效果1.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改进2.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升3.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五、展望未来1.持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完善2.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3.提高全社会职业健康水平正文:一、背景与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有效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需求,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2018年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要素1.前期预防: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补偿等权益。
4.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法律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2018年修订的重点内容1.修订条款的具体变化:2018年修订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
2.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防控措施:修订版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3.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职责与义务:明确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形成共同防治的良好局面。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及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及法律依据前言职业健康是一个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问题,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职场上常见的职业病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本文将主要讨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职业病是由于工作所产生的、与劳动及其环境有关的疾病,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监测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等等。
监测结果可以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的职业卫生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对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评价,是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状况和危害程度的依据。
通过职业卫生评价可以识别企业职业卫生危害的存在和危害程度,为制定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依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针对企业职业卫生建设体制和目标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
该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了企业的职业健康水平。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逐一整改。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防护工人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对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机构。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对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入全面检查,对防护设施的使用质量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重新检查和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管理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实施。
该法规规定了从业者应享有的职业健康权利,规定了企业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控制和职业卫生宣传等措施,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惩罚机制进行了详细划分,对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者的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版)

2007 年,国有、乡镇和民营企业平均体检率< 40%; 2015 年,乡镇和民企体检率明显提高,达到 70%;
职业病诊断机构准入门槛逐步放开,资质面向所有医疗机构 职业病诊断标准修订,更能反映接害人员的实际情况
职业病的检出率增加
HNUST-XDH
全省共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742.3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总数的11.02%; 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39.12万人;9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1.54万人; 百岁及以上老人1936人。
生育率下降:人口负增长。 我国维持人口长期不衰减的生育率更替水平2.2, 目前1.4,部分低于1。
人口增速放缓和老龄化成为经济下行首要原因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25例。 其中放射性肿瘤14例,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例,放射 性皮肤疾病3例,放射性白内障2例,放射性甲状腺疾 病2例。
HNUST-XDH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六类职业病
2014年,全国共报告1632例。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80例(其中噪声聋825例) 职业性传染病427例(其中布鲁氏菌病376例)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43例(其中中暑87例,手臂振动病36例) 职业性皮肤病109例(其中接触性皮炎63例) 职业性眼病55例(其中化学性眼部灼伤32例) 其他职业病18例(其中金属烟热13例,滑囊炎5例)
HNUST-XDH
2、行业广泛分布
职业病危害在各个行业不同程度存在,常见133种, 以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制 造最为突出,职业病病例数占报告总数的73.5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 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样、复杂 。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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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内容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内容
职业卫生
法律条例
处罚条例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和公布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申报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健康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评价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控制效果评价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台账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