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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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个稽查案例!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析三个稽查案例!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析三个稽查案例!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国各地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核定分歧,发生了多起司法裁判。

本文结合相关裁定,探讨税收核定如何恰当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案例>>>>围绕“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广州德发案”2003年,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为偿还贷款,委托拍卖行拍卖一处房产,设定拍卖保证金为6800万港元。

最终,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以底价约1.2亿元人民币成交。

拍卖完成后,德发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经查认为,德发将拍卖保证金金额设定畸高,导致拍卖没有发生“竞价”行为,而只有两个主体以上的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才符合我国拍卖法关于“竞价”的规定。

因此,德发以底价拍卖无正当理由。

结合拍卖房产周边房产的当期交易价格,稽查局2009年认定德发拍卖房产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德发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亿元,要求其补缴营业税867.1万元及滞纳金280.5万元。

德发认为自己是为解决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拍卖手续合法有效,且依法足额缴纳了相应税款,不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低申报税款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一审、二审和再审全部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已审法院认为德发拍卖房产的价格不及市场价的一半,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事实。

而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拍卖且以底价成交的情况说明,有关拍卖价格显失公平,理由不正当。

●韶关盈锦案广东省A县地税局检查发现,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铺的平均售价,且无正当理由。

另外,对1000多平方米的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依据相关规定,A县地税局2014年1月要求盈锦补缴税费、滞纳金共计298.9万元。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较弱。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手段,长期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的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账户、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2. 发现偷税事实调查发现,某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以下手段进行偷税:(1)虚假记账:公司利用虚假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虚构销售收入和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公司利用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

(3)少计收入:公司通过少计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税务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追缴该公司2006年至2010年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

(2)对该公司处以偷逃税款50%的罚款。

(3)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时间长:该公司长期偷税,涉及时间长达5年。

(2)手段多样:该公司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偷税,包括虚假记账、虚开发票、少计收入等。

(3)金额巨大:该公司偷逃税款金额较大,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税收监督,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件,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长期偷税,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 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 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 钾 肥 向 ** 锂 业 销 售 卤 水 事 项 补 缴 税 费 后 , ** 锂 业 将 产 生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 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 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 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 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 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

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

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

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

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

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

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1.送达检查通知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

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

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

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

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行为和财务账簿等进行检查、核实的一种税收监督手段,是保障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不仅可以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帮助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税务稽查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税务稽查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虚开发票案。

某公司在一年的纳税申报中,频繁使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以此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其购买的部分发票为虚假发票,且与实际交易并不相符。

经过调查,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最终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二,漏报收入案。

某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申报中,故意隐瞒了部分收入,以此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通过调阅银行流水等资料,发现其漏报了大量收入。

经过调查核实,该个体工商户被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三,偷逃税款案。

某企业在纳税申报中,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如虚报成本、偷漏应纳税所得额等。

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通过调阅财务账簿等资料,发现了其偷逃税款的行为。

经过调查核实,该企业被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案例四,逃避查账案。

某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稽查前,将财务账簿等重要资料销毁或隐匿,以逃避税务机关的查账。

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其逃避查账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以上案例反映了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也提示纳税人要严格遵守税法,如实申报纳税,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务稽查的实际操作和效果,引起大家对纳税申报的重视,遵纳税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务稽查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监督,更是对税收征管的一种保障,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和审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财务记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税务稽查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风险,也是一次机遇。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税务稽查案例,探讨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解决税务稽查的问题。

案例一:A公司的增值税返还申报问题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经营着对外贸易业务。

近期,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增值税返还申报进行了核查,发现其申报存在不准确和虚报等问题,涉及金额较大。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出口销售文件。

应对策略:1.配合调查: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文件和出口销售记录。

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沟通,积极提供所需信息,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内外协调:在接受税务稽查的同时,与事务所、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沟通,确保企业的稽查程序合规,规避风险。

3.陈述申辩: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或指责,A公司应该准备充分的陈述材料,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辩解或证明。

4.改正错误:对于发现的问题,A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如修正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税款并申请返还。

同时,加强内部财务管控,确保今后申报的准确性。

案例二:B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B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

税务机关怀疑B公司存在虚构关联交易,以逃避税收的问题。

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了涉及数年的跨境税务稽查,要求其提供关联交易合同、资金流向、税务筹划等相关文件。

应对策略:1.内部合规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确保关联交易合法、真实、有效。

2.证据保存:及时整理和保存关联交易合同、涉税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备案,以备稽查需要。

3.税务筹划合规性:评估和审查现有的税务筹划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如果存在潜在的合规风险,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税务稽查作为一种针对企业与个人的重要监管措施,对于金银饰品偷税业户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刺激和威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税务稽查如何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的痛处,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某金银饰品公司是当地知名的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该公司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其纳税申报情况却与实际销售业绩不符,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税务稽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的偷税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首先,通过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漏报营业额、少缴税款等行为,以此来减少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稽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内外勾结的方式,将一部分实际销售所得进行黑色结算,避免纳税义务。

此外,税务稽查还查明了该公司存在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境外的行为,以逃避国内税务监管。

税务稽查后果分析1. 经济损失该公司通过偷税手段大幅度减少了纳税金额,这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使其需要补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和更高额的滞纳金,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 好名声受损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然而税务稽查揭示了其不法行为,公司形象一落千丈。

企业的声誉受损对于其未来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

3. 法律风险金银饰品偷税行为不仅违反了税务法规,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违规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可能会引发涉嫌偷税、洗钱、偷逃关税等的法律风险,一旦受到刑事起诉,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策建议1.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存在偷税行为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2.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针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特点和存在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推动制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3. 提高企业税收意识金银饰品行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税收风险防范和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机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违规行为。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税务稽查案例解析在经济活动中,税务问题始终是企业和个人需要高度重视的领域。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法规的执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的税务稽查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案例一:虚开发票的“陷阱”某贸易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具了大量金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

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时,通过对该公司的资金流、物流和发票流进行详细比对,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首先,资金流方面,款项的收付存在异常。

支付货款的资金往往在短时间内回流到付款方账户,形成了资金的闭环,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逻辑。

其次,物流方面,没有实际的货物运输记录或者货物运输的数量、规格等与发票不符。

在发票流上,发票的开具时间、金额、品名等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例如,同一批货物在短时间内多次开具发票,且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

最终,该贸易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面临巨额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还承担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和个人务必遵守税收法规,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开发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旦被查处,后果将十分严重。

案例二:隐瞒收入的“恶果”_____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制造企业,其财务报表显示的利润水平一直较低,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一方面,部分销售业务未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未入账申报纳税。

另一方面,通过设置账外账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转移至体外循环,逃避税收监管。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一些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部分收入延迟确认或者低估收入金额,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隐瞒的收入进行了核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收入,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隐瞒收入的行为都难逃税务稽查的“法眼”。

案例三:费用列支的“误区”某服务型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大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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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2013-12-12 15:00:14)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第三方证明很重要拒不申报个税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37170.78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2006年12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2006年12月7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

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

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

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

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

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

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

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

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

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

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

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

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

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

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

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云中飞点评: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

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

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

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

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10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

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基建费用混成本补税挨罚后悔迟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

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10多个国家。

2002年度和2003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1008万元和4516万元的利润。

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2004年的3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19600多万元。

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

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年1月~9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5200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6500万元的利润。

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

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

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1086万元,2005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5072万元。

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

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

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868万元,2005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3758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

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2004年度共偷逃增值税332.18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年偷逃增值税1501.10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2913.90万元〔(5072+3758)×33%〕。

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云中飞点评: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大部分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帐时都不会检查成本,都觉得检查成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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