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

《产品质量法》培训
《产品质量法》培训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

编制部门:安质部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领导: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登记表

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

场属各部门、班组:

根据2016年梁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场定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希望下列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6月8日晚上19:00-21:00

二、培训地点:会议室

三、授课教师:杨彬彬

四、培训人员名单(附后)

本期培训班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如有变化以当天通知为准。

2016年6月7日

培训人员名单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班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8日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梁场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对产品质量知识的学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二、培训对象:

梁场班子成员、工程部、安质部、试验室、物机部、各班组工班长

三、学制及办班形式:

共计2学时,6月8日晚上19:00-21:00业余培训。

四、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点名册

学员点名册

学员成绩汇总表

《产品质量法》讲义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

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

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

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法上的责任,如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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