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垃圾填埋气收集利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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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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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 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2.0.5盲沟leachate trench位于填埋库区底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过滤性能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2.0.6集液井(池)leachate collection well在填埋场修筑的用于汇集渗沥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渗沥液排出的构筑物。

2.0.7调节池equalization basin在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的具有均化、调蓄功能或兼有污水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2.0.8填埋气体landfill gas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标准

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标准

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标准垃圾填埋场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法,但它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的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治理标准。

本文将介绍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标准,包括废气的控制、废水的处理以及污染物的监测等方面。

一、废气控制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气味等。

这些废气具有温室效应和空气污染的潜在风险。

因此,垃圾填埋场必须符合以下废气控制标准:1. 废气排放浓度限制:垃圾填埋场应该设置废气收集系统,以减少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标准,废气排放浓度限制应该不超过Xppm。

2. 废气收集与利用:垃圾填埋场应该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并将收集到的甲烷进行有效利用。

甲烷可用于发电或作为燃料,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废气收集和利用率应该达到X%以上。

3. 气味控制:垃圾填埋场应采取措施控制废气中的气味。

可以使用覆盖物、气味收集系统等方法来减少气味的扩散和传播。

二、废水处理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渗滤液,其中含有各种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为了防止废水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以下废水处理标准:1. 渗滤液的收集与处理: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的收集系统,并将其送往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渗滤液排放应满足国家废水排放标准,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浓度应低于Xmg/L。

2. 废水处理技术:垃圾填埋场的废水处理设施应采用适当的技术,例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或物理处理等。

处理工艺应有效去除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 废水监测: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废水的定期监测,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参数的选取等。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以确保废水处理的有效性。

三、污染物监测为了控制垃圾填埋场对环境的潜在污染,必须进行污染物的监测。

以下是污染物监测的标准:1. 地下水监测: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应设立监测井,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采样和分析。

监测参数应包括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浓度,并应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比较。

《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技术要求规范》(CJJ_17—2004)

《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技术要求规范》(CJJ_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我国固体废物填埋政策法规及技术研究进展

我国固体废物填埋政策法规及技术研究进展

我国固体废物填埋政策法规及技术研究进展摘要:填埋处置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对我国固体废物填埋处置的政策法规及填埋处置技术进行了总结,梳理了不同类型固体废物填埋污染的控制标准,概括了固体废物填埋技术及其研究进展;并针对当前固体废物填埋处置中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固体废物填埋处置政策法规处置技术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早前相比不论是从数量上和还是种类上都大幅度增加,这对于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论固体废物前期经过了什么样的减量减产、回收利用处理,都要走向最终处理流程,即固体废物的处置过程。

所谓固体废物处置,就是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包括对自然界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危险废物,采取长期与生物圈隔离的技术措施[1]。

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中生活垃圾处置率达99.4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占其利用处置总量的45.9 %[2],这表明固体废物处置依然是我国固体废物最终走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处置方式能够满足城市废物基本处理要求,但对于资源化利用还有待改善。

填埋作为固体废物处置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方案,结合一种或多种有效措施,以防止渗滤液及废物降解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周围的生物环境造成污染,从而达到填埋与废物稳定过程安全无害的目的。

当前,我国填埋处置建设虽有一定成果,但是由于新的法规标准出台较晚,填埋建设不够完善,相应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技术比较欠缺,填埋处置仍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对于固体废物处置建设的发展来说,法规完善、技术更新势在必行。

1 固体废物填埋处置的政策法规1.1 卫生填埋卫生填埋作为填埋处置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绝大多数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利用这种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特别是在生活垃圾的处置上,卫生填埋应用最为广泛。

2008年,我国生态环境部批准通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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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19日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卫生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填埋气体尽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

1.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填埋库区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2.0.2垃圾坝retaining wall建在垃圾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由粘土、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始库容的堤坝。

2.0.3人工合成衬里artificial liners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

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二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4复合衬里composite liners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标准是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卫生填埋场处理提供方法,统一填埋工程技术标准,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即泛指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处理,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第1.0.3条本标准中凡涉及到现行环境标准的,以下列标准为准:一、《空气污染物及标准浓度限值》(GB3095-82)二、《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四、《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及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六、《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第1.0.4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的国家标准。

第二章填埋物第2.0.1条本标准所指的填埋物,必须是下列城市废弃物;一、生活垃圾。

包括:1、居民生活垃圾;2、商业垃圾;3、集市贸易市场垃圾;4、街道垃圾;5、公共场所垃圾;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二、建筑废弃物。

包括:1、建筑残土;2、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3、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4、废砂及其它建材残弃物。

第2.0.2条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2、有毒药物;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7、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二、填埋物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水量小于20~30%;2、无机成分应大于60%;3、密度应大于0.5t/m3。

三、在多雨季节或降雨量大的地区,填埋物的含水量允许适当增大,但以不妨碍碾压施工为宜。

第三章填埋场第3.0.1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de)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de)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de)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de)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de)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de)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de)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de)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de)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de)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de)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de)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de)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de)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de)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de)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de)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de)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de)维护与管理过程中(de)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de)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de)生活垃圾转运站(de)建设、运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de)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de)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de)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de)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de)条款.凡是不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7466-1987水质总铬(de)测定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de)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1987水质总汞(de)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1987水质总汞(de)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1987水质铅(de)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1987水质镉(de)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85-1987水质总砷(de)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de)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de)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de)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色度(de)测定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de)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de)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de)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de)测定气相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de)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de)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41-2007水质汞(de)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de)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de)时期.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de)时期.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de)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de)防止渗漏(de)垫层.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de)土壤等构成(de)基础层.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de)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de)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组成(de)防渗衬层.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组成(de)防渗衬层.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de)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de)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de)场地或建筑物边界.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de)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de)新建、改建和扩建(de)生活垃圾填埋场.4选址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de)选扯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de)城市规划.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de)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de)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de)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de)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de)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de)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de)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de)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de)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de)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de)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de)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de)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de)区域.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de)位置及与周围人群(de)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de)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de)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de)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de)位置关系以及合理(de)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de)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de)依据.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de)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de)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de)防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50123中节“变水头渗透试验”(de)规定进行测定.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压实后(de)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油透系数应小于×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de)厚度应不小于2m.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且其被压实后(de)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7cm/s(de)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234中规定技术要求(de)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de)人工合成材料.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不小于×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且其被压实后(de)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7cm/s(de)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人工合成材料(de)性能要求同第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de)污染控制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de)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de)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de)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de)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而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de)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de)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de)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障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de)距离.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de)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de)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de)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de)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de)质量保证程序进行.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de)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de)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de)部分应采取有效(de)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在生活垃圾填埋场(de)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己建成(de)防渗衬层系统(de)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de)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de)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de)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de)扩散.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6填埋废物(de)入场要求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de)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de)办公废物;(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de)固态残余物;(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de)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de)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de)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3)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de)残渣(de)入场标准按照第条执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含水率小于30%;(2)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3)按照工HJ/T300制备(de)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de)限值.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工HJ/T300制备(de)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de)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处理后满足第条要求(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条要求(de)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理后分别满足第、、和条要求(de)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de)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条规定(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de)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de)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de)粪便;(4)禽畜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之外(de)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de)除外7运行要求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de)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de)覆盖.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de)产生量.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de)坡度,确保填埋堆体(de)稳定性.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de)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de)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层上(de)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de)渗滤液.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de)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de)非生活垃圾(de)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de)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而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被层.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防止雨水侵蚀.封场系统(de)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de)损害.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de)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性续两年低于表2、表3中(de)限值.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de)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de)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de),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de)%,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de)污水处理能力;(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de)污水处理效果.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de)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环境保护工作(de)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de)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de)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de)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de)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烷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de)措施防止恶臭物质(de)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de)场界(de)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de)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de)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法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de)排水管网(de),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de)排水管网(de),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de)浓度限值.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de)两侧各30-60m处;(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60m处.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de)数量.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de)监测.甲烷监测基本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de)生活垃圾填埋场(de)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de)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5750中(de)检测方法.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e)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表4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11实施要求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de)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将监测(de)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de)依据.对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e)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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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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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PA’s LFG in China Workshops (2008)
13. LFG Regulations in China (Chinese)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 年规划纲要(2006-03-14)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08-06) 3.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08-31) 4.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8-03-03) 5.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06-01-04) 6.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01-05) 7.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2007-08-02)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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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程序规定 (2005-11-23)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11-01)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05-29)
13. LFG Regulations in China (Chinese)
国家法律、条例规章(法规)
与垃圾填埋气收集利用有关 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 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家标准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2004-02-19) 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93-2003 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17-2001 4.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1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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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路国强 博士 2008年3月31日
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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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位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制定并修改
标准:技术性规范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 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 标(GB/T)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 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国家标准
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B 16889-1997)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4554-93) 3.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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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 (2007-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地方法规 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自治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
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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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垃圾填埋气有关的法规领域
能源
energy
环保
environment
环保方面
建设
construction
其他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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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LFG Regulations in China (Chinese)
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13. LFG Regulations in China (Chinese)
结论
1. 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法律和标准化会更 加多 2. 在能源方面的鼓励性行政法规会更加多 3. 连续的修正和改善 4. 会更加透明、公正、与公开 5. 公众应更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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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1.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 法(2007-07-17) 2.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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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31)
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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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1. 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2006-10-08) 2. 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2006-01)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04-28) 4.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 监管的意见(2004-12-22) 5.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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