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豫教考院〔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考院〔2024〕1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现将《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考员的选聘监考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
所有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组织和监考员选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
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职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细心周到;(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六)视频监考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七)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鲁教学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2018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2月23日山东省2018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一、招生计划2018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土建(含土建方向、采矿技术方向)、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等18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招生计划纳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总规模,由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往年招生计划安排下达。
招生院校在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专业类别考生报考情况,对部分热门专业和就业前景好的专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报名与体检(一)报名。
春季高考报名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7〕107号)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异地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工作关口前移,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体检。
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复查。
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2018年我省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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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官网】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是多少?下面小编整理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点击登录》》》山东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二〔2014〕9号),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构建“广覆盖、保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
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书。
已经在岗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
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强化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河北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官网】广义的学前教育是指所有对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有影响的活动,它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各个方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鲁教基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督导,形成规范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研机构、教研员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作为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工作行为,指导、检查、监督下级教研机构贯彻《规范》情况。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教研机构和教研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师[2004]27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苏教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9〕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2019年8月14日附件1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鲁教学字[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2〕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相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条件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和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就业条件的,经我厅批准后,允许到我省就业。
(一)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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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
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