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部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名单公布(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2014)-宁政办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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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2014)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380元调整至每月440元。
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少于4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4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440元。
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6000元。
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二、关于调整“老知青”生活补贴标准“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调整“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至9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至11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至1270元。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民[1984]办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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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属于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
使用好此项经费,对于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民政事业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民政事业费预算。
同时,对其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
(四)民政事业费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二、使用原则(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因,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因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
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题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缴费?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如何计算?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享受?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有何好处?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0 / 1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答: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面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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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雅 姚芬 韦雅婷 周赛男 吴育秀 王睿 张笛 张潇瑶 李梦霞 卢雯盈 许蓓蓓 郭媛 徐晓 孙婷婷 金红霞 邵雪婷 吴玉丹 周豪鑫 吴钰涵 邵情 叶晨 王珊珊 陈飞 吴宇鹏 金军芝 沈庆荣 张继康 柳佳 鲍皓昕 徐利华 叶玉婷 陈冲 应巧 金玲玲 施喨 马俊俊 吴婷 王艳菲 黄江锋 金雪杨 王威 何琴 孙盈盈 林琛 楼凯黎 曹虓立 傅振宁 胡雪婷 王奇 潘增辉 邵毅俊 陈源浩 虞炜安 杜浩男 金鑫 吴鑫阳
147.81 146.5 146 141.73 140.23 138.04 137.81 137.81 137.73 134.31 130.54 128.38 125.27 121.62 120.5 116.15 115.38 113.04 126.65 118.23 111.69 133.38 128.58 120.65 126.5 118.15 145.88 141.46 139.77 128.65 128.65 118.54 114.88 112.5 106.88 124.77 119.88 116.88 127.88 118.62 113.81 132.46 131.77 129.58 129.04 127.77 126.88 149.42 139.19 137.42 137 133.92 132.92 138.73 126.77 12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甬人社发〔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2.对按《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规定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
其中,仅叠加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在省定标准调整前暂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予以增发。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上述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62元,其他市(区)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助。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常政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优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公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
(一)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公平统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五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二)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健全救助对象医保筹资机制,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会救助家庭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申报的经济状况进行确定的活动。
第二章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视为单独列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三)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四)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成年患者;(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办法中可单独列户的重特大疾病按宁波市民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民发〔2019〕63号)13类规定执行。
遗属补助个人申请书范文
一、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怎么写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应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原民政救济对象 1、“三无”对象。
民政部门管理的统战对象包括: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和刑满释放转业人员等。
3、归国华侨。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解放初期归国的老华侨。
4、因公致残返程知青。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并因公致残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休的老职工。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统战对象身份证明(4)华侨身份证明(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6)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 1、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指领取工资后(月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含应扣除的劳动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指领取离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指足额领取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最低工资的70%)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存档”人员。
“存档”人员指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
5、“内退”人员。
“内退”人员指在中央、市及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内部退休(未达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
6、“协保”人员。
是指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的人员7、特困企业职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转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选择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截至转制基准日,已按照国务院决定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给予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转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残联、总工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5号)及全国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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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部份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名单公布(一)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精减退职 前工作单位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精减退职时间 现居住地址 已享受补助 名 称 说 明
总计79人 一 教育9人
1 吴学孝 男 1938.8 蔡段小学 1959 1962.6 淤上山根村山根公路14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习
2 吴起旺 男 1934.3 淤上乡学校 1959.3 1962.6 白象新村26幢11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正式
3 陈宗和 男 1937.4 淤上小学 1959.8 1962.5 莲都双黄乡里佳源村11号 2个月补助 4 吴望生 男 1939.12 和山公社小学 1959.8 1962.7 举水乡月山村 实习 5 叶邦回 男 1939.12 安南根竹山小学 1959.1 1962.6 上庄蕉坑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正式.
6 张金棋 男 1938.8 五都小学 1960 1962 松阳古市张家 弄18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2个月补助
7 吴振民 男 1937.11 青竹小学 1959 1962.5 松阳古市刘边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个月补助
8 周谦莲 女 1940.3 北坑小学 1957 1963 龙湫路26号 57、全民 9 陈正华 男 1936.3 新村区小 1959.8 1962.4 龙泉查田镇小查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月补助 二 二轻3人 1 吴光定 男 1936.6 酿酒厂 1958.8 1963.6 贤良镇淤上村 固 2 吴应旺 男 1932.10 新村手工业社 1959 1963 合湖乡合湖村 固 3 练正钏 男 1945.5 城镇建筑公司 1957 1963 书堂坪弄27号 正式 三 林业59人 1 黄小莲 女 1928.10 第六伐木场 1958.7 1963.7 乐清清江镇石陈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正式工
2 卢银富 男 1935.5 第八伐木场 1958.5 1962.7 乐清清江镇坎下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3 徐洪全 男 1935.5 第八伐木场 1958.11 1962.6 乐清仙溪镇横坦村 固定 4 余周法 男 1935.2 第八伐木场 1958.5 1962.6 乐清芙蓉镇周山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伤、固定
5 章近亲 男 1938.8 第八伐木场 1958.5 1962.6 乐清仙溪镇果木场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6 俞立朋 男 1927.10 第八伐木场 1955.1 1961.10 乐清芙蓉镇西岙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7 连正尧 男 1933.8 第八伐木场 1958.11 1962.6 乐清芙蓉镇小芙乡前横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8 徐传满 男 1937.2 第七伐木场 1956.1 1962.4 路桥区新蓬南路92号 固定 9 徐顺夫 男 1937.10 第八伐木场 1958.6 1961.10 乐清大荆镇大圆村80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10 吴秋香 女 1943.4 龙泉八都林业站 1957.5 1965.8 贝林新街5幛2单元301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正式工
11 许忠信 男 1925.1 第八伐木场 1958 1962 乐清虹桥镇桥北村 固定 12 叶加进 男 1938.10 第八伐木场 1958.7 1962.6 乐清龙西乡北洋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叶家珍)固定 13 张怀希 男 1934.8 第八伐木场木炭厂 1958.3 1962.12 乐清清江镇石库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张怀喜)固定
14 潘忠楣 男 1938.10 第八伐木场 1958.5 1962.7 永嘉少头镇福利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潘忠眉)固定
15 周正道 男 1929.3 第八伐木场 1958.5 1962.6 乐清清江镇石库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周正桃)固定
16 季岳勋 男 1934.11 第八伐木场 1961.12 青田仁庄镇莲头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伍人员补助 名字固定
17 仇小波 男 1935.2 第八伐木场 1958.6 1961.10 乐清仙溪镇下屿坦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18 黄希进 男 1936.12 第八伐木场 1958.11 1962.6 乐清常岳乡里一村 固定 19 陈永培 男 1933.9 第八伐木场 1958.11 1962.6 乐清虹桥镇界坞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名字陈荣培
20 滕成达 男 1938.4 第八伐木场 1958.6 1962.7 乐清大荆镇溪坦村150号 固定、名字滕仁达 21 施安梯 男 1936.9 第六伐木场 1958.5 1962.6 乐清雁荡镇樟树下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22 莫维钿 男 1934.1 第八伐木场 1958.6 1962.6 乐清雁荡镇樟树下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修铁路补助 固定、名字(莫维田)
23 吴必永 男 1941.1 庆元林场 1959.8 松源镇大济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工
24 沈世喜 男 1935.9 庆元林场 1958.7 1961.12 竹中村老公路40号 固定 25 吴祥酒 男 1941.2 官塘林场 1959.12 1961.5 江根坝头村 固定 26 陶兆宽 男 1935.10 庆元林场 1959.8 1961.1 安南山头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27 赵仙英 女 1942.7 第六场 1959.6 1962.9 诸暨牌头 固定 28 仇永开 男 1938.9 第八伐木场 1959.2 1962.2 乐清仙溪镇下屿坦村 固定 29 仇增贤 男 1928.7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2.2 乐清仙溪镇卓屿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30 吴志康 男 1943.11 官塘林场 1959 1962.10 官塘村后坑路7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半月补助
31 宣美琴 女 1935.8 第六伐木场 1959.10 1962.7 诸暨牌头镇大众村 固定 32 陈崇胆 男 1938.4 庆元林业菊隆组 1957 1961.10 瑞安市营前乡石溪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陈崇照57、固
33 陈世寿 男 1941.5 庆元林场 1959.8 1962.12 安南南坑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34 林久迪 男 1932.2 第六伐木场 1956.6 1961.10 乐清雁荡镇学前路21号 固定 35 叶梅玉 男 1928.12 第八伐场 1958.2 1962.2 乐清雁荡镇靖底施村 固定 36 傅春花 女 1938.3 第六伐木场 1958.5 1961.11 乐清大荆镇环城东路35弄4号 固定 37 朱三豹 男 1938.3 第八伐木场 1958 1961.10 永嘉桥下镇朱山村 名字(朱青豹)固定 38 杨仕明 男 1935.3 第七伐木场 1957.5 1962.7 诸暨草塔镇场焕村 固定 39 叶宗盛 男 1935.2 第五伐木场 1957.3 1961.11 百山祖乡桐梓上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0 吴可祥 男 1937.2 庆元林场 1959.8 1962.10 安南乡南坑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1 章顺法 男 1934.10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2.11 乐清仙溪镇上街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2 吴继陈 男 1933.12 官塘林场 1958 1962.5 县医院宿4楼2单元301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吴志陈) 二个半月补助
43 吴志强 男 1937.6 官塘林场 1958.12 1962.10 官塘村后坑路7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半月补助 44 章人达 男 1935.1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1.10 乐清仙溪镇南阁上街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5 张佐旺 男 1937.7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1.10 乐清仙溪镇南阁上街村 固定 46 章纪来 男 1932.9 第五伐木场 1958.6 1962.8 乐清仙溪镇下北阁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7 仇性标 男 1935.3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2.2 乐清仙溪镇打铁巷村 固定 48 蔡章义 男 1931.7 第伐木场 1958.6 1962.6 乐清大荆镇山外蔡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49 干方魁 男 1938.8 第六林场 1958.6 1961 乐清大荆镇燕湖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干方奎)固定
50 泮人式 男 1936.10 第六伐木场 1958.6 1962.11 乐清仙溪镇上街村 名字(潘、章人式)固定
51 施立招 男 1934.7 第八林场 1957.6 1961 乐清清江镇石古墩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名字(施立照)
52 黄顺益 男 1941.11 采伐六场 1958.6 1962.7 乐清雁荡镇田东村 固定 53 李常春 男 1925.9 第六伐木场 1961.4 乐清雁荡镇朝阳路24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54 吴贤财 男 1943.12 龙泉林业局 1957 1961.11 四山三溪村 57、固定 55 吴贤炳 男 1945.4 龙泉林业局 1959 1961.11 四山三溪村 57、固定 56 林佳彦 男 1937.2 庆元区社拉手车 1958.1 1963.5 乐清雁湖乡长山头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名字(林加义)、林业
57 吴旺土 男 1932.2 庆元区社拉手车 1958.1 1963.5 乐清南岳镇杏二村 固定 58 林贻钱 男 1938.7 第七伐木场 1958.5 1963.9 乐清大荆镇白箬岙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固定
59 赵小多 男 1937.1 第七伐木场 1958.3 1962.3 乐清大荆镇白箬岙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名字(赵小都)、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