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

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

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

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

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月1日起施行。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药房管理制度15篇_1

2023年药房管理制度15篇 药房管理制度1 一、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二。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品代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四、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六、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独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七、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八、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九、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十、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药房管理制度2 一、药剂师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二、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三、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四、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房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五、配方所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和二类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六、每一天配方前务必校对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持续柜橱内外清洁,无杂。

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2023医保药店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1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 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 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 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 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 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 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 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 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 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 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 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 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 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 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 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 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 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 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 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 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

2023修正版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介绍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为目标,通过规范医保管理工作流 程和规则,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本文档旨在规范医保 管理工作,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1. 医保管理责任 1.1 医保管理部门 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医保管理制度,监督医保基金的 使用情况,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医保管理部门还负责 与医疗机构、药店等合作单位的协调与合作。 1.2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医保服务,确保参保人员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医保事务管理,与医保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1.3 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医保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参保资格与登记 2.1 参保资格 参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参保条件,如年龄、职业等要求。 2.2 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应当提供相关联系明和必要的个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保登记。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参保人员的资格,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医保卡或相关证件。 3. 医保支付和报销 3.1 医保支付 医保支付是指参保人员就医后,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医保管理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谈判制度,规定医保支付标准和范围。 3.2 医保报销 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可以向医保管理部门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4. 医保基金管理 4.1 医保基金收入 医保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和政府的财政 拨款。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收入进行统计和核对。 4.2 医保基金使用 医保基金应当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等,并 按照规定用于医疗机构的收入分配和发展。 4.3 医保基金监督 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监督和核查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医保 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5. 医保违规行为处理 5.1 违规行为定义 医保违规行为是指不符合相关医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虚报、冒领、骗取医保资金等。 5.2 处理措施 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 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性能指标和考核

2023年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一、引言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药店医保内部管理,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医保定点资质的药店。 二、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药店的医保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 公开透明原则:药店的医保业务应公开透明,对外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3. 高效便捷原则:药店的医保服务应高效便捷,提供优质的医保结算和报销服务。 4. 安全保密原则:药店的医保业务应保护患者和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医保业务管理 1. 医保业务受理 (1) 药店应具备医保定点资质,接受医保业务受理。 (2) 严格按照医保规定受理医保业务,不得擅自扩大医保范围或变相违规操作。 2. 医保业务结算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确保结算操作准确无误。

(2)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进行结算,不得有虚假结算、套取费用等行为。 3. 医保业务报销 (1) 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报销服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报销凭证。 (2)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及时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并妥善保管相关报销数据。 四、医保资金管理 1. 医保资金使用 (1)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使用医保资金,不得违规使用或挪作他用。 (2) 药店应建立医保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医保费用管理 (1)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合理定价,不得超过规定的费用标准。 (2) 药店应严格控制医保费用,不得有虚增费用、重复收费、不当费用等行为。 3. 医保资金监管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2023年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 药店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和高质量药品的责任。在2023年,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亟待进行升级和优化。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2023年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二、药店医保管理的背景 在当前医疗体系的发展中,药店医保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药店作为与患者最为直接接触的环节,其药品质量、价格合理性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医疗体验和治疗效果。 然而,当前药店医保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药店存在药品质量不过关、价格不透明的情况,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和经济负担。其次,药店医保的报销流程繁琐,患者和药店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影响患者就医体验。此外,药店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患者选择困难,也影响了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包括药店资质审核、药品价格管理、医保报销流程和药店服务评价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患者的权益。然而,与当前医疗需求和技术发展的要求相比,现有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尽管已经实施了药店资质审核制度,但仍有一些假冒伪

劣药店侥幸混入市场,严重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其次,医保报销流程繁琐,患者和药店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需要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信息化管理。此外,药店服务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患者无法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药店,医保资金的使用效果有待提高。 四、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 为了解决当前药店医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 1.加强药店资质审核 加强对药店资质审核的力度,建立健全的药店准入制度。加大对药店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药品和不良药店,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简化医保报销流程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医保报销流程的简化和优化。建立患者电子健康档案,实现患者、医生和药店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医保报销效率。 3.建立药店服务评价机制 建立统一的药店服务评价标准,推动药店根据标准主动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4.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对高价药品进行合理定价,保障患者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

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

2023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3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管理。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医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医保业务。 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具备良好的服务品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才能参与医保业务。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政策要求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医保支付终端刷卡设备,保障医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医保资金管理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合理使用医保资金,不得违规套取医保资金。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定点药品范围使用医保资金。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报销医保费用,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向参保人提供相关的医保费用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应当对医保资金的入账、出账等业务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对,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的医保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第三章医保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的安全、准确。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医保信息,确保数据的及时上传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零售药店应当保护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医疗隐私,

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医保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医保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政策的要求,与参保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参保人的医保需求,开具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处方。 第二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政策的规定,对参保人的医保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提供电子结算服务,方便参保人办理医保费用的报销。 第五章处方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和医师,负责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零售药店在处方审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保政策的规定,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处方存档和查询系统,方便医

2023年最新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各类医保及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2、负责各级医保、农合政策及各地相关规定在医院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3、起草制定全院医保、农合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医保、农合工作查房、检查,监督临床科室为参保、参合患者按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5、协调处理医院各科室在执行医保、农合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与各级社保、农合管理部门的联系,促进医院医保、农合工作良好运行。 6、审批临床科室提出的需转外院诊治的医保、农合患者转院申请,并报主管院长及社保、农合管理部门批准。 7、负责与各级社保、农合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商谈有关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协调处理双方争议。 8、负责各地医保、农合患者医疗费用和基金报销费用月报表的审核及安排按时上报,定期掌握医院垫付资金的回拨情况。 9、组织并实施本部门对临床科室医保、农合工作的监管、考核及情况反

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 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大全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大全 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大全篇1 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零售药店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大全篇2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 第1篇: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针剂组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及时填写缺货申请并上报大堂经理,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1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2023年药店医保管理制度2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2023年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2023年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 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不断完善医保制度。在2023年,药店医保 的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以促进药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2023年的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将会有一系列的政策调整, 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首先,政府将加大对药店药品的监管力度,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药店,将鼓励其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通过合理的价格来回报社会。 其次,医保政策将进一步扩大药店签约范围和药品种类。 目前,药店医保主要覆盖了常见的疾病和常用的药品,但对于一些罕见疾病的特殊药品并未完全覆盖。2023年,药店医保 将逐步扩大药店签约范围,让更多的药店参与进来,同时扩大药品种类的报销范围,以满足患者对罕见疾病的需求。 另外,药店医保还将加强对医疗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患者的病历、用药信息等整合起来,方便医生和药店的沟通和共享,同时也有助于医保部门对医疗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医保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药店医保的机构设置和管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药店医保的工作,2023年,国家将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店医保的管理。该机构将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推行药店医保政策、监督药店的签约和服务、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药店医保机构将会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药店的签约资质、服务质量、药品安全等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定期对药店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药店,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奖励资金、政策支持等;对于不合格的药店,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签约资格、处罚等。 此外,药店医保机构还将加强对药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考核考评等形式,提高药店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强对药店的日常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药品安全。 三、药店医保的费用管理和控制 2023年的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首先,政府将通过价格谈判等手段,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从而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同时,政府将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避免虚高和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 其次,政府将加强对药店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和完善费用清单和报销制度,规定了服务项目和标准,并进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 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 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 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 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 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某某某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某某某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 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 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 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 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 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 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 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 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 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 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 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 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某某某部门的相关某某某策规定,按时、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 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2023年药店各类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药店各类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药店的药品管理行为,确保药店提供安全、合法、优质的药品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药店药品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要求,保证药品安全和质量。 第三条药店药品管理应与医院、药品供应商、监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开展信息共享、风险提示等合作活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 第四条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供应商合格、质量可靠。 第五条药店在采购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和批准文号要求,选择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药店采购药品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按时付款。 第七条药店应定期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处理,并向供应商追责。 第三章药品入库管理 第八条药店应配备专门的药品仓库,并按照药品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 第九条药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将验收记录存档,并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药库。

第十条药店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药品数量准确,并及时处理过期药品和不合格药品。 第十一条药店应建立药品入库台账,记录药品进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药店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和疾病需要,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销售服务。 第十三条药店销售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处方、药品和购药人身份,并记录销售信息。 第十四条药店应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和限制药品,对有相关证明的购药人需认真核实。 第十五条药店应定期组织前台人员进行药品知识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药品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药品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药店应根据药品特性设定相应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药品应分门别类储存,避免药品的过期、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八条药店应定期对储存条件进行检查,包括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六章药店药品信息管理

2023年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2023年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医保支出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负担。为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保效益,2023年医保处方管理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该制度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患者购买药品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医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主要内容 1. 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药品目录将根据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进一步精简和优化,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加大对新药的审批和纳入医保的力度,确保患者有更多的药物选择。 2. 药品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药品费用将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和药店必须按照统一的价格进行销售,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患者可以通过比价平台,方便地查询并购买合适的药品。 3. 处方电子化 医保处方将实现电子化,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并将处方信息及时上传至医保部门的数据库。患者可以通过医疗卡或手机APP直接在药店购买药品,无需再提供纸质处方。这不仅提高了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也方便了患者购买药品。

4. 处方审核 医保部门将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追溯。对于经常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生,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诊、追责等。此举旨在规范医生的开药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药物消费。 5. 患者用药指导 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和指导,促使患者合理使用医保药品。同时,医保部门将加大对患者用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滥用医保药品的患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政策宣传 医保部门将加强对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向医生、患者和药店广泛宣传,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适应度。同时,还将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2. 提升技术支持 医保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处方系统的技术支持力度,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还将加强对药店销售系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电子处方的正确使用和患者购药的便利性。 3. 建立监督机制

2023年药店的规章制度

2023年药店的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药店的正常运作和顾客的健康安全,2023年药店将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下是药店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许可证要求:药店在2023年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执照和药品零售许可证。所有员工也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并经过合格的培训。 2. 药品管理:药店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销售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进行严格管理。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保存,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3. 顾客隐私:药店必须严格保护顾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其泄露或滥用。顾客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时出示给相关监管部门,如医疗执业许可机构或法律要求。 4. 健康咨询:药店要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帮助顾客正确使用和理解药品的用途和副作用。药店员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确保提供正确和可靠的健康咨询。 5. 清单和价格明细:药店必须提供清晰明确的销售清单和价格明细,保证顾客能够了解所购买药品的具体信息和价格。 6. 不良反应报告:药店员工必须积极鼓励顾客报告任何药品使用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7. 药品回收:对于过期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药品,药店必须进行及时的回收处理。回收的药品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倾倒。 8. 安全措施:药店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例如,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确保药品和顾客信息的安全。 9. 防控传染病:药店必须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在疫情或传染病暴发期间,药店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部门和疾控中心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10. 不得售卖假药或劣质药品:药店严禁销售假药或劣质药品,必须合法经营。药店应定期检查药品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以上是2023年药店的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药店的合法合规经营,保护顾客的健康安全。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2023年药店管理制度集锦15篇

2023年药店管理制度集锦15篇 药店管理制度1 一、为保证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公司与连锁门店共同定期对门店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二、连锁门店应认真学习掌握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规范操作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各项日常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公司与门店每半年全面开展一次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即: 1、门店硬件建设状况; 2、以公司制度为标准,检查考核门店执行各项制度的记录资料簿。 四、在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进措施,门店应认真落实,改进落实情况应做好记录。 药店管理制度2 现代企业的各项管理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各个部门的各名员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职,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 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员工守则: 第一条.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2023年药店管理规章制度7篇

2023年药店管理规章制度7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我给大家带来的药店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篇1 (1)为仔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选购员应经专业学问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①在选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实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牢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③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选购药品应签订选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选购 合同假如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5)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6)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8)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9)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选购员应刚好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状况,合理制定药品购进安排,在保证满意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开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11)质量负责人应会同选购员按年度定期对进货状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篇2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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