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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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皖自然资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我省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式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二、转让条件(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XXX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0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

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技术要求(20210715)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技术要求(20210715)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技术要求
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刘启鹏 2021年7月16日
目录/Contents

实地核查工作定位

技术要求起草过程

技术要求主要内容
一、实地核查工作定位 (一)信息公示的定位
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收集、整理、处置和推送的平台 是矿业权人向社会公众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平台 是社会公众了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的平台 是政府与矿业权人协同推进矿产勘查开采繁荣稳定的平台
二、技术要求起草过程
(四)2021年3月组织部储量评审中心等部属单位,陕西、新疆、 西藏等省(区)自然资源厅,石油、煤炭和有色等生产企业专家20余位 召开专家座谈会,对《技术要求》再次进行了论证。
二、技术要求起草过程
经过对以上征求意见的整理和归纳,凝练出135条主要意见,并逐 条认真研究,对合理化建议做了充分吸收。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01条 ,未采纳34条。
(一)总则 (二)核查流程 (三)核查方法 (四)探矿权核查内容 (五)采矿权核查内容 (六)核查结果报送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 的核查对象、流程、内容和方法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
(一)总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核查流程
5.实地核查
申明纪律
出示证件和公函,声明检查
1
纪律,告知核查目的。
调查问询
根据核查内容,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
3
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
资料、现场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明确流程
2
介绍核查组成员、核查依据、核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自然资发〔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矿业权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矿业资源保护利用效率和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完善现行矿业权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序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制度体系,推动矿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促进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

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机制,推动矿业权出让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对矿业权出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健全矿业权保护机制。

加强矿业权保护,完善矿业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矿业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3. 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矿业权确权登记信息公开平台,推动矿业权确权登记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保护、矿业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4. 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

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改革,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 加强矿业权监管。

加大对矿业权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业权监管制度,推动矿业权的合规开发和利用。

6. 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机制,推动矿业权退出与资源环境保护、矿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有机衔接,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矿业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建立健全矿业权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2. 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完善矿业权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矿业权改革与资源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3.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矿业权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推动矿业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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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3.31
•【字号】云自然资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

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
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坚持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联勘联审,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范围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对出让范围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等合法合规性进行提前审查,确保出让后
能及时依法审批登记。

统筹做好出让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确保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采矿权“净矿”出让流程。

对完成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

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出让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

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可以撤回已出让的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深化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落实“放管服”工作的实际,省级负责煤、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勘查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
矿产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开采范围、注销(含公告注销),探矿权延续、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六、积极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
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

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七、执行探矿权期限调整规定
新设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除规定的可不扣减面积情形外,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均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本意见实施后,已有探矿权到期延续时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

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且已缩减勘查区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保留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其余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
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再新设置探矿权。

已设探矿权的,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成果,开展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工作。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事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印发的
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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