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1.引言古建筑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结构和材料,古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确保其能够持久地传承下去,制定一系列的消防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2.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背景2.1 古建筑消防问题的重要性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火灾发生后易迅速蔓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文化损失。
古建筑所处环境复杂,常常位于城市的重要地段,火灾可能对周边建筑和人员造成威胁。
2.2 现行古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现行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专业人员,甚至存在一些盲区。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科学、合理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是当务之急。
3.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制定原则3.1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古建筑消防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2 统一监管标准制定统一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标准,明确古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和消防安全措施,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明确的指导。
3.3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的古建筑消防管理人员,提高其消防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加强古建筑消防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古建筑保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4.1 古建筑消防设施规划与建设明确古建筑的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等。
要求古建筑保护单位在建设、维护和更新中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
4.2 古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古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4.3 古建筑消防培训与宣传加强古建筑保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其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普及古建筑消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5.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与责任明确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执行机构和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文物建筑是指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建筑物。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居类文物保护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文物建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承担文物消防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组织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五条文物建筑所在村(社区)应制定防火公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应结合实际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居)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日常防火自查,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现有通道、楼梯保持畅通;(二)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不能自行消除的应及时向文物建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管理人报告;(S)参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及组织应急疏散;(五)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文物建筑出租使用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筑要求和消防设施第八条文物建筑应合理利用建筑火巷,将火巷与疏散通道等连用,实现自救与隔离火源的双重作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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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近年来,古建筑失火事件不断发生,使祖国宝贵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了汲取经验教训,探究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事故,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
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
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灭火
第十九条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
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
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