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锅炉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所做出的限制要求。
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标准要求在燃煤锅炉中不超过30毫克/立方米。
这些限制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中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锅炉制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制。
例如,对于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针对其特点和排放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种差异化的排放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锅炉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排放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外,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于锅炉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锅炉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锅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整改或淘汰更新,以达到环保要求。
总的来说,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制和运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这也促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投入,推动了我国工业锅炉的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19年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排放标准,共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2020
2020年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粉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
燃气锅炉会排放有害气体,根据国家标准要求,燃气锅炉排放气体有一定的标准要求:
1、在用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已经在用的燃气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不高于30mg/m³,二氧化硫不高于100mg/m³,氮氧化物不高于400mg/m³,烟气黑度不高于1级。
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不高于20mg/m³,二氧化硫不高于50mg/m³,氮氧化物不高于200mg/m³,烟气黑度不高于1级。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

10 20 150
≤1
10 20 150
烟囱排 放口 烟囱或 烟道
4.2 新建锅炉执行表 2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燃油、燃气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 级) 10 20 80 -
限值
i
DB 12/151-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 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 ——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 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代替GWP3-19992002年1月1日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工业锅炉排放标准

工业锅炉排放标准
工业锅炉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的标准。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工业锅炉排放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工业锅炉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烟气中污染物的限制: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会根据不同的锅炉类型、燃料类型和燃烧条件而有所差异。
2. 锅炉排放效率要求:要求锅炉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一定的要求,以减少能源浪费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 废气治理设施要求:要求工业锅炉配备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如脱硫装置、脱氮装置、除尘装置等,以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4. 监测和报告要求:要求工业锅炉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排放数据记录,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以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业锅炉排放标准可能因法律法规和环境要求变化而有所更新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工业锅炉排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要求来确定和遵守。
燃气锅炉排放标准2020

燃气锅炉排放标准2020
2020年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下面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仅供参考):
1. 燃气锅炉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
- 小型燃气锅炉:50毫克/立方米(适用于额定热效率≤ 90%的锅炉)
- 中型燃气锅炉:30毫克/立方米(适用于额定热效率> 90%的锅炉)
2. 燃气锅炉一氧化碳(CO)排放标准:
- 燃气锅炉:100毫克/立方米(适用于额定热效率≤ 90%的锅炉)
3. 燃气锅炉颗粒物(PM)排放标准:
- 燃气锅炉:20毫克/立方米(适用于额定热效率≤ 90%的锅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实际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标准进行判断,因为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环保要求。
此外,在实际使用中,燃气锅炉的排放量还可能受到锅炉的燃烧控制和设备维护的影响,所以保持锅炉设备的良好状态和按时进行维护也能减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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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单位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按照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5mg/m³、50mg/m³;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5mg/m³、10mg/m³、50mg/m³;燃油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20mg/m³、80mg/m³;燃生物质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³、30mg/m³、1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