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锅炉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来源:中国环境报日期:2014-6-4 16:49:36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4)第1号修改单
一、第4.2.1条修改为: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b规定执行。
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二、增补表2-b:
表2-b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要求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三、第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4.2.3条修改为: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五、原第4.2.4条删除。
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标准

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标准
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的标准通常是以排放氮氧化物(NOx)的浓度为衡量指标。
目前中国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第一阶段:2014年10月1日前,适用于锅炉排烟温度低于200℃的城市集中供暖项目和工业领域的锅炉。
要求排放NOx浓度不超过150mg/m³。
2. 第二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适用于所有所在地区的天然气锅炉,包括集中供暖、工业、商业等各个领域。
要求排放NOx 浓度不超过80mg/m³。
3. 第三阶段:2017年10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新建、改造、扩建或重建的天然气锅炉。
要求排放NOx浓度不超过3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环境污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
另外,被排放的废气除了NOx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污染物质,如SO2、PM等。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一)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一)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简介燃煤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发热设备,但其排放却容易造成空气污染,对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以规范其排放水平。
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锅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T384-2007)。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我国针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中最为重要的一份。
该标准主要对锅炉的烟气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的排放限值分为不同级别,具体定为一级和二级限值。
这也与锅炉的种类和规模等有关。
HJ/T384-2007《锅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T384-2007)则是一份较为具体的技术指南,其中包括了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控制措施等内容。
该指南也被广泛应用于燃煤锅炉的设计和运营中。
意义和作用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据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关键。
结语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策法规的改进,我国的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升级。
我们切实遵守这些标准,认真实施燃煤锅炉的环保治理,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努力。
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技术燃煤锅炉的排放治理技术,是指采用科学的手段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治理技术方案应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锅炉,选择最佳的技术方案。
目前,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式,包括:•烟气脱硫(FGD)技术:通过脱硫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达到净化排放烟气的目的。
•烟气脱硝(FGD)技术:通过低温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方式,去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GB-T-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
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
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9 月 30 日 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
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 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 5.1.4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
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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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保厅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对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调整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400mg/m3、5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3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250mg/m3、3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250mg/m3、30mg/m3。
燃气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50mg/m3、1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200mg/m3、10mg/m3。
调整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以下标准: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
2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00mg/m3、30mg/m3。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150mg/m3、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