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工程建设工期定额C版编制说明资料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第六册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289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力工程建设投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我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了《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具体包括《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通讯工程、调试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线路工程、通讯工程、调试工程、加工配制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印)2013年8月1日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通信工程总说明一、《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共分七册,包括:第一册建筑工程(上册、下册)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输电线路工程第五册调试工程第六册通信工程第七册加工配制品二、本册为第六册《通信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电力专用通信网、信息网及视频监控、电子围栏、门禁系统、输电线路在线监测、光纤入户等相关工程建设。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也是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主要编制依据有:1.GB/T7329-2008 电力线载波结合设备2.GB/T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3.GB/T18018-2007 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4.GB/T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5.GB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GB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7.GA/T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8.DL/T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9.DL/T545-2012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10.DL/T548-2012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11.DL/T598-2010 电力系统自动交换电话网技术规范12.DL/T788-2001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13.DL/T795-2001 电力系统数字调度交换机14.DL/T798-2002 电力系统卫星通信运行管理规程15.DL/T832-2003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16.DL/T860系列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17.DL/T981-2005 电力系统控制及其通信数据和通信安全18.DL/T1146-2009 DL/T860实施技术规范19.DL5009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20.YD/T5032-2005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1.DL/T5344-2006 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22.DL/T5391-2007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23.DL/T5392-2007 电力系统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24.电力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12年版)五、本定额是在设备、装置性材料等施工主体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制造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和试验记录的前提下,在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条件下,按照施工图阶段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选择常用的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考虑合理交叉作业条件下进行编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a)》.doc

机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数200 册页数68 页编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5年7月北京目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f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通知电力工业部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号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总说明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
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
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承包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基础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最新整理)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定额编制依据-82页精选文档

(最新整理)电⼒建设⼯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定额编制依据-82页精选⽂档电⼒建设⼯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第三册电⽓设备安装⼯程⼀、适⽤范围:2006年版电⽓设备安装⼯程预算定额适⽤于35~500kV变电站、50~l000MW⽕⼒发电机组的电⽓装置、设备专⽤照明、10kV以下架空线路、通信、热⼯控制装置、新建以及扩建的安装⼯程,±500kV换流站安装⼯程。
⼆、定额编制依据:以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有关电⼒⼯程建设的技术规程、规范及施⼯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
三、定额编制原则:1、定额考虑的施⼯条件:(l)在正常的⽓候、地理、环境条件下施⼯。
未考虑冬、⾬季等特殊条件下施⼯的因素。
(2)具备完整的施⼯图纸及说明。
(3)按照电⼒建设⼯程现阶段施⼯组织设计、施⼯机械配备、合理的⼯期与正常的⼯作条件进⾏编制的。
(4)设备、器材完整⽆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制造⼚出⼚检验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2、定额考虑的⼯作内容:第 1 页(1)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包括施⼯准备,设备开箱检查,场内运搬,脚⼿架搭拆、设备安装,施⼯结尾、清理,质量检验及配合检验等。
(2)场内运搬指设备、器材从施⼯组织设计规定的现场仓库(堆放地点)运⾄施⼯地点的⽔平运搬及垂直运搬。
(3)设备本体接地按扁钢考虑。
(4)设备安装定额不包括设备本体的现场整体喷漆。
3、⼈⼯:(l)定额中的⼈⼯包括基本⽤⼯和其他⽤⼯,不分列⼯种和级别,均以综合⼯⽇表⽰。
(2)定额中每个⼯⽇按8h⼯作制计算。
(3)施⼯机械的操作⼈⼯,在《电⼒建设⼯程施⼯机械台班费⽤定额(2006年版)》费⽤组成内容中已包括的施⼯机械的操作⼈⼯,不再计⼊安装定额的⼈⼯⼯⽇消耗中。
(4)⼈⼯⼯⽇单价定额按电⼒⾏业定额基准⼯⽇单价31元/⼯⽇。
在编制变电⼯程预算时定额⼈⼯费每⼯⽇增加1元。
(5)定额内⼯⽇均包括安装与单体调试之间的相互配合⽤⼯。
4、材料:(l)定额中的材料⽤量均已包括场内运搬损耗、施⼯现场堆放损耗、施⼯操作损耗。
2020年(电力行业)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电力行业)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通知电力工业部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号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总说明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
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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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工程建设工期定额(C版)编制说明1本定额按正常开工条件编制,即:1.1现场完成“五通一平”(道路、通信、水、电、气畅通,场地平整)工作,新建工程的铁路可根据情况缓通。
1.2地基处理完毕。
1.3设备材料供货按合同供应,且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需要。
1.4现场施工准备已完成,即:施工组织总设计已批准,生活性施工临时建筑可满足施工人员陆续进场的需要,土建及公用的生产性施工临时建筑完成70%以上,主要施工生产线已形成生产能力,完成相应的物资准备(材料、机械、工具等)和技术准备(厂区测量及控制网布设、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定、新技术的选定、施工预算的编制等),开工阶段的施工图已经到达,后续图纸可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在正常情况下,初步设计招标确定后到主体开工要控制在6个月以内。
2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以汽机侧或锅炉侧先浇筑的时间为准)至本期工程(按两台机组考虑)最后一台机组完成168小时试运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
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及配套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再单独增列工期。
脱硫项目要求与发电工程同步建成。
本定额考虑各地区工程管理水平的差异,为平均工期偏短的定额。
3 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说明3.1地区气候差异影响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布的《电力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06年版)》,按地区气象条件差异分为四级,分别适用于四类不同地区,如下表:3.1.1本定额编制时,按I类地区考虑,同规模、同类型机组工程建设工期相同。
II、Ⅲ、Ⅳ类地区因气候条件差异,同类型、同规模机组建设总工期原则上II类地区增加1个月,Ⅲ类地区增加2个月,Ⅳ类地区增加4个月。
3.1.2各项目根据所处地区气候条件,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以下单项工程项目施工工序进行优化,合理安排。
3.1.2.1 II、Ⅲ、Ⅳ类地区的土方施工、人工地基处理、卷材防水、室外装修和烟囱、冷却塔筒壁等工程,不宜列入冬季施工。
若列入冬季施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3.1.2.2南方多雨地区在雨季尽可能不安排不宜于雨季施工的项目,如地下工程等。
3.1.2.3Ⅲ、Ⅳ类地区新建工程在严寒季节应尽可能不安排锅炉水压试验、第一台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工作。
3.1.2.4多风地区的高空吊装作业和高耸建筑物施工宜避开大风季节。
3.1.2.5江湖岸边水工构筑物工程宜在枯水季节施工下部工程。
3.2主厂房结构和锅炉炉架结构差异影响燃煤电厂厂房和锅炉炉架结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I型结构-混凝土主厂房、混凝土炉架;Ⅱ型结构-混凝土主厂房、钢炉架;Ⅲ型结构-主厂房和炉架均为钢结构。
随着经济条件、设计技术的发展变化以及机组单机容量增大,目前Ⅰ型结构已基本不采用,Ⅱ型结构、Ⅲ型结构应用比较普遍。
Ⅱ型结构、Ⅲ型结构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主厂房施工方面,钢结构主厂房比混凝土主厂房,同规模、同类型机组工程总体施工工期应减少1个月。
3.3采用临时措施差异影响机组安装、分系统调试采用不同的临时措施,对相关项目的施工工期有不同的要求,在编制工期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但总工期不予调整,如:3.3.1化学水初期调试制水按临时水源、临时电源考虑,即厂用电受电不考虑此阶段投入。
如果不采用临时水源、临时电源方案,厂用电受电施工必须提前安排。
3.3.2点火吹管时,如果汽机投盘车,需要启动循环水泵供水,对循环水系统的施工工期有不同的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3.3.3锅炉水压时的气温条件,对启动锅炉及燃油系统的施工工期有不同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3.4系统及设备性能要求差异的影响机组系统及设备性能要求对相关项目的施工工期有不同的要求,在编制工期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但总工期不予调整,如:3.4.1锅炉本体及烟、风系统保温前进行整体风压检漏,涉及到送、引风机的启动,对厂用受电及DCS的安装及调试工期影响较大。
进行整体风压对保证质量和总工期有利,但对热控及电气安装工期要求较紧。
3.4.2如果锅炉酸洗需要点火,对相关系统施工工期影响较大,应提前合理安排。
3.4.3超(超超)临界机组锅炉受热面焊口数量较多,锅炉安装工期相对比较紧张,应合理安排。
3.5施工组织差异影响施工按两台机组相对独立考虑,即大型机械布置互不占用锅炉、集控楼(如设置)工程等场地。
如果两台机组由一家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机械投入和布置会影响到一些工序的开工和交叉作业,对两台机组的投产间隔和总工期会有一定的影响,需在计划编排时给予考虑。
3.6特殊影响因素的说明对有特殊因素引起工期变化的可另行核定工期。
如:3.6.1设备材料确实不能满足合同交货期。
3.6.2主厂房基础挖方有石方或大的障碍物等非正常土样。
3.6.3需在主厂房挖土后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或主厂房土方石方量较多,另行核定地基处理和挖土的工期,不包括在本定额内。
4 实现各工期控制节点应具备的条件说明4.1主厂房挖土:已经具备1.4条要求的条件。
4.2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第一方混凝土:主厂房基础施工方案已批准;现场水、电、机械、道路、照明等已具备混凝土浇筑条件;混凝土供应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要求。
4.3锅炉钢架吊装:锅炉基础地下设施(包括埋管、沟道、附属设备基础)全部完成并回填完毕;零米以上施工后不再重复进行开挖。
4.4受热面吊装:锅炉钢架大板梁吊装完成,炉顶吊杆吊装完成,炉顶钢架基础划线、锅炉主钢架整体找正、基准标高点验收完成,锅炉钢架高强度螺栓安装检查合格,钢架柱脚二次灌浆完成并验收合格。
4.5锅炉汽包就位:锅炉钢架找正、固定完毕,大板梁吊装完成,验收合格,汽包吊装措施批准。
汽包就位意味着锅炉受热面安装全面展开,受热面各集箱找正应以汽包中心为基准,汽包就位后可将水冷壁、下降管、过热器、省煤器等各种直径不同、根数不同、用途不一的管子有机的连接在一起。
直流锅炉可考核大板梁找正、调整和固定验收完成。
4.6烟囱施工到顶: 指钢筋砼外筒结构浇筑到顶,不影响炉后施工,内筒筒壁施工(或烟囱内衬砌筑)到顶可适当延后。
4.7冷却塔(循环水)通水: 冷却塔筒壁砼浇筑到顶、池壁、中央竖井、主水槽施工完、淋水构件等安装完、筒壁等防腐施工完,首次通水。
直流冷却电厂改为循环水首次通水时间。
4.8主厂房结构封顶:主厂房框、排架钢筋砼结构(或钢结构)浇筑到顶(或吊装到顶),楼板施工结束,钢桁架安装结束,顶部封闭施工结束。
4.9汽机台板就位:汽机房屋面防、排水完成,汽机基础纵横中心线、标高基准高已验收,基础沉降观测原始记录齐全。
基础及预埋件验收记录齐全。
运转层平台、栏杆、步道完工,临时孔洞封闭。
汽机房行车安装、荷载试验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具备运行条件。
4.10锅炉水压试验:锅炉受热面安装完成,四大管道安装结束,受热面和管道上的温度元件插座和取源部件安装完毕,管道支吊架全部安装结束并经验收合格。
4.11 DCS装置复原:控制室、电子室内的土建工作已经完成,室内的DCS 系统装置安装已全部完成,相应的暖通系统投入运行,DCS受电电源设施已完成调试工作,具备送电条件,系统接地已经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
4.12厂用电受电:电气开关室、集控室必须完成安装工作,受电范围内的电气联锁和保护装置调试工作结束,开关室的暖通和消防、照明、通信应具备投用条件。
分部试运转系统的安装工作结束并经验收合格,相关的技术记录等资料齐全,系统所涉及的机务、电气、热控仪表和联锁保护装置均能投入。
4.13汽机扣盖:轴系找正结束,高、中、低压缸找正完成,汽缸内部通流间隙调整结束,凝汽器与低压缸连接完成,低压缸抽汽管连接结束,凝汽器灌水试验结束。
4.14汽机油冲洗:主油箱、油泵等设备以及油管道安装工作结束(包括临时管和热控测点)并经验收合格,轴承座内部清理工作完成并封闭,油泵已完成单机试运转,且必须要有可靠的消防设施。
4.15锅炉化学清洗:各相关系统均应完成安装和分部试运转工作,如:锅炉本体、循环水、压缩空气、闭式冷却水、辅助蒸汽、除盐水、凝结水、高低压给水、机组排水、废水处理、锅炉注水、加药、燃料、灰渣、仪表控制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
4.16点火吹管:锅炉系统安装基本完成,汽机投盘车,给水泵组调试完成,柴油发电机具备投用状态,相关的电气、热控系统完成调试工作,点火吹管必须投运相应的电气、热工联锁保护,并具备投粉条件。
4.17整套启动:在机组整套启动前,正式照明、通信、消防均应投运,汽机真空试验,电气升压系统安装调试,电气、热控系统静态调试和机组大联锁试验工作均已完成;给水泵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调试完成;脱硫系统具备通烟气的条件。
4.18 168小时试运行:所有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机组保护必须100%投入;按运行规程和试运行作业指导书检查各系统、设备符合满负荷连续运行条件;汽水品质满足正常运行要求;燃煤机组已达到断油、投高压加热器、投电除尘,投脱硫系统,机组能带稳定的满负荷。
5主厂房区域进入安装(即土建交付安装)的条件说明主厂房区域进入安装的条件(即土建交付安装)可因厂房类型、结构型式及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以避免土建、安装在同一空间进行同时作业的大交叉施工为原则,一般要求如下:5.1汽机房:零米以下基础、沟坑、地下室、毛地面完成;设备基础、吊车梁、运转层及加热器平台已施工完成;围护结构(包括门窗)、屋面防排水及室内主要部位(包括顶棚)的粉刷完成、入冬前要形成建筑封闭,达到保温条件。
5.2锅炉房:锅炉房基础、主要的地下沟管道和地下设施、设备基础及毛地面完成(高于零米的辅机基础交付安装条件由土建、安装双方商定)。
5.3除氧煤仓间:厂房结构中吊装或现浇混凝土结构浇灌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原(粉)煤斗结构完成;屋面及电气间防水完成;除氧器及水箱等大件设备的存放就位及各层间隔墙的施工交叉由土建、安装双方协商安排。
安装所需起吊工具的施工留孔由双方商定。
6电气、热控系统交付安装的条件电气、热控系统交付安装的条件应符合电气、热控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需达到下列要求:6.1室外升压站的基础、构架、地面完成。
6.2变压器基础的排油坑及坑内填石完成。
6.3集中控制室、网控室、厂用电室等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包括楼面)防、排水,室内粉刷、地面、吊顶、照明、门窗及锁具的安装等均应完成。
消防、暖通、通信等辅助设施的安装基本完成。
7本定额以新建工程标准定额工期为基准,即指按I类地区、Ⅱ型结构,从主厂房基础浇筑第一方混凝土至本期工程(按两台机组考虑)最后一台机组完成整套试运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