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保证金的缴纳

合集下载

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

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引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帐户办理存款或办理银行担保手续,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书或签订银行担保承诺书,办理完成后在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原件和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原件(用于审核,即退回)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要有“与原件相符”字样)报辖区内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附:、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和目的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旅行社的存在,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游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因此,对旅行社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旅行社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质量保证金的存入和取出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存入金额为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

所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且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

质量保证金存入成功后,进行公示,公布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正式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旅游质量评定后,可以申请取出质量保证金。

取出时,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旅行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通过。

2.签订退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由银行进行核查,核实质量保证金未被冻结、扣押等情况,符合取出条件时反馈查询结果。

4.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委托方案进行审批。

5.按照委托方案的要求,由银行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目的1.非法或者违规经营,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2.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用质量保证金来考核和评价旅行社的信誉。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标准1.旅行社被消费者投诉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过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质量保证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如出现其他不符合旅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处罚款,同时也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赔偿受害者。

旅行社质保金备案流程

旅行社质保金备案流程

旅行社质保金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
1.准备申请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质保金证明
2.填写《旅行社质保金备案申请表》
3.缴纳备案费用
二、递交申请
1.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至旅游主管部门
2.旅游主管部门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资质审核
1.主管部门审核旅行社的资质和经营情况
2.确认质保金符合规定标准
四、质保金存入
1.旅行社将质保金存入指定账户
2.提供存款证明和银行流水等相关文件
五、备案审批
1.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2.根据资质审核和质保金情况做出决定
六、备案登记
1.如审批通过,进行备案登记
2.颁发备案证书并告知旅行社备案生效日期。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范本5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范本5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范本5篇篇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甲方(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乙方(存款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按照规定额度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并明确存入时间及方式。

二、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将由乙方代为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如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旅行社法律法规,或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乙方有权冻结该部分质量保证金。

三、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旅行社相应资金规模的百分之三。

甲方每年需定期通过乙方对账核对存款余额,并按规定时间及时补足不足部分。

四、甲方要求取回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时,需提前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如甲方没有违规记录,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自动延续。

任何一方对终止本协议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六、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共同维护旅行社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保障旅行社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定义1.旅行社:指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组织。

2.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定金额。

3.存款接收机构:指质量保证金存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旅游者:指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享受旅游服务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存入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和金额1.新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把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旅行社所属区域和服务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存证材料,并在存款接收机构指定账户存入。

第四条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程序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存单或划款凭证。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提供存单或划款凭证。

3.存款接收机构应对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取手续。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存款接收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负责存管工作。

2.存款接收机构应加强对质量保证金账户的监控,及时报告发现存款异常情况。

3.存款接收机构每年对质量保证金账户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和旅行社宣传材料一致。

第六条违规处理及申诉1.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取出质量保证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扣押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旅行社可以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为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第一批)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第一批)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第一批)予以责令改正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4.10.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第一批)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中,我省旅行社企业需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返还补足暂退和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截止2024年10月16日,我省139家旅行社(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和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139家旅行社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0时00分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保函等材料上传到旅游监管平台,并及时到属地文旅部门备案。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各地文化和旅游执法机构将暂停旅行社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并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附件:全省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情况表(总社)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0月16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保障旅行社经营合法、合规,并提供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一、存款方式旅行社应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且账户应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由旅行社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存款期限旅行社应在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有效期应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三、存款凭证存入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并将存款凭证的副本提交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四、动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并约定使用范围。

旅行社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且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向指定账户申请动用质量保证金。

五、增加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如发展壮大,经营规模增大,可以在存款到期日前1个月内,申请增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申请应提供旅行社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加。

六、退还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在自愿终止经营、撤销旅行社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填写退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审核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七、违规处理旅行社如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未履行履约义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有权采取措施:1.先行动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2.暂停或撤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3.将该旅行社列入旅行商黑名单,并公示。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如对本管理办法有疑义或提出建议,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结语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办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方式、期限和申请退还流程,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旅办[2010]2号)已经下发执行。

现将有关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具体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旅行社于4月30日前将在指定银行交纳质保金存储证明手续或相应银行担保手续原件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502室(联系电话************)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套由旅游执法总队备案存档。

经旅游执法总队查验无误后,即开具内部通知单至局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则核发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凡无上述有关手续者,即视为违规者,将从5月1日起联合工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予以严查。

关于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手续,请各旅行社详细查看新疆旅游官方网页(),在政务公告栏目中按国家局要求下载相关材料同时与有关银行进行对接。

二、自治区旅游局将于5月3日-5日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结合2009年度旅行社年检结果,对已正式申领相关许可证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予以公示。

三、在今年5月1日之后,旅行社手续补办合格者,须由自治区旅游局对该社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予以公示后方可从事接待业务,登报费用由该旅行社承担。

四、允许所属旅行社较多的地、州、市统一汇总收齐相关材料后,统一到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查验及到监督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在旅行社注册经营场所之外设立分社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本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质保金或提供相应银行担保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