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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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

理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的管理,深入推进公司系统“工人先锋号”的创建,组织引导广大职工为建设以电为主的国内一流能源集团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以下称“工人先锋号”)是指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班组(车间),集团公司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表彰、授予的“工人先锋号”。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创建培育与评选表彰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组织相结合,严格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工人先锋号”管理的工作机制。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负责“工人先锋号”创建的指导检查、评选表彰和总结推广。二级单位负责本区域“工人先锋号”创建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评选推荐和日常管理。三级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工人先锋号”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工人先锋号”条件:

(一)素质一流。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价值思维理念,积极响应和落实上级精神和要求。热爱本职,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职工整体素质高,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质量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

(二)业绩一流。不断创新管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突出、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基础工作扎实,制度健全、台账齐全;班组建设、对标管理居公司系统领先水平,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可持续价值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团队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团队建设,具有较强的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在企业得到广泛认可。

(四)创建一流。有具体的符合实际的创建目标和措施。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班组(车间)、建功立业劳动竞赛,以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创建活动形式丰富、成效好。

第七条班组申报“工人先锋号”,须为集团公司优秀“五型”班组。

第三章创建

第八条创建“工人先锋号”,应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以创一流素质、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内容,以深化劳动竞赛为重点,以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素质工程为抓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为促进华电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第九条创建“工人先锋号”,应坚持以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职工素质为主线,做到与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与班组建设工作相结合、与工会重点工作相结合。

第十条创建“工人先锋号”与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生产经营重点难点,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安康杯”竞赛及QC攻关、“五小”活动、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创建“工人先锋号”与班组建设工作相结合。把创建“五型”班组的标准作为班组创建“工人先锋号”的依托,创新管理、完善机制,促进班组

的基础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对标与节能管理、教育培训管理、民主管理上水平。

第十二条创建“工人先锋号”与工会重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小组作用,做好班务(政务)公开、劳动保护工作;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三条“工人先锋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组织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四条“工人先锋号”评选、推荐程序为:

(一)三级单位根据“工人先锋号”的条件,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向二级单位申报。

(二)二级单位在组织考评并公示后,报送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表彰建议,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工人先锋号”的评选。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优秀集体,可按程序临时命名。

第五章表彰

第十六条对“工人先锋号”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七条对荣获“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对荣获“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各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其负责人或骨干在职级晋升、学习培训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从荣获“工人先锋号”称号的集体中,择优向全国总工会、国资委推荐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中央企业“工人先锋号”、“红旗班组”等。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须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工人先锋号”牌匾,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人先锋号”定期考核复查制度。每三年对“工人先锋号”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工人先锋号”称号。

第二十二条“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成员有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有人为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有损害企业利益、声誉行为的;

(四)有违反创建要求,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取消“工人先锋号”称号的,由集团公司收回牌匾及证书。

第二十四条“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自然摘牌。原建制被撤销;机构合并或分建后,原“工人先锋号”成员占新成立集体成员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创建“工人先锋号”的优秀集体,积极向市、省总工会申报“工人先锋号”。

第二十六条对“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应大张旗鼓地宣传,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对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促进创建工作的整体推进,创建水平不断提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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