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并揭示其在法制发展中的贡献和特点。
在宋辽金元时期,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渊源性。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宋朝建立了律令法典《大宋律例》,该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大宋律例》详细规定了刑法、刑律、司法程序、刑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且在宋代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崇尚文化法治。
相较于唐代的武力法治,宋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的文化和教育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教化以来服罪之法”,强调了以教育方式改造犯罪分子、推动他们改过自新的思想和方法。
此外,宋代对法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宋代注重文化法治相对应的是辽金时期的军事法制倾向。
辽金时期以少数民族政权为主导,对军事力量和武力手段的依赖更加明显。
辽代的《辽书》和金代的《金史》都规定了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且对于士兵的纪律处罚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辽金时期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需要。
元代的法律制度在宋辽金时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元代介入中国历史带来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法律,例如行省制度、户籍制度等。
元代还颁布了《大元律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大宋律例》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对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统一性。
由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元朝颁布的法律一方面尊重汉族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借鉴了蒙古、回鹘等民族的法律制度,使得元代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综合和统一性。
总的来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宋代在法治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辽金时期军事法制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民族政权的特征;元代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当丰富完善。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唐朝,但宋朝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律的文书、刑法以及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来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策、例、旨等法律文件构成。
其中,《大宋律例》是宋朝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主要涉及刑法。
《大宋令》是宋朝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行政法典,主要涉及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策和例,用以约束官员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不仅覆盖了广泛的领域,还重视法律的适用和预防。
其次,宋朝的法律文件主要以文书形式存在。
宋朝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谕、诏、敕、令、省止等,这些文书所载的法律内容经过君主签署后即刻生效。
与唐朝法律制度相比,宋朝的法律文件更为精简明了,便于官员和民众理解和遵守。
此外,宋朝政府还注重法律的宣传,将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广泛传布,以确保法律的普及和执行。
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对宋朝的法律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成为学者研究宋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再次,宋朝的刑法仁慈而严明,体现了法律人道主义的精神。
宋朝的刑法制度着重于重惩恶犯,轻施刑罚于善良之人,体现了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实践。
宋朝刑法主要采用钱刑,即罚金取代刑罚,这是一种对刑罚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宋代,罚金主要用于平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修建水利工程等方面。
当然,宋朝也采用了一些刑罚,如鞭杖、流放等,以制裁重罪犯。
总体来说,宋朝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重视人的尊严和权益。
总体而言,宋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和创新,形成了相对完备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宋朝的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祖宗之法

宋代祖宗之法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时间长达319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宋代,祖宗之法是一套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国家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祖宗之法,即宋代法律体系,是在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后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宋代祖宗之法的特点是既保留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具有宋代特色的法律体系。
在宋代祖宗之法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
宋代的刑法比较严厉,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比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可以处以死刑,而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更是会受到极刑的惩罚。
此外,宋代的刑法还重视预防犯罪,对于一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也会进行惩治。
除了刑法,宋代祖宗之法还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等多个方面。
在宋代,民法是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关系。
商法则主要规定了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婚姻法则是关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宋代祖宗之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
比如,在宋代,有一种叫做“官府打丫鬟”的法律制度。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设立的,如果有人虐待妻子或婢女,官府可以代替受害人进行惩罚。
此外,宋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叫做“积案”。
如果一个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就会被列为“积案”,需要上报皇帝并进行追责。
总的来说,宋代祖宗之法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留了唐代的法律传统,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和完善。
虽然在宋代后期,由于一些原因,祖宗之法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它的确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治时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立法机构、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宋代立法机构比较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枢密院、审刑院等,负责刑法的审判和司法审查。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化,即使皇帝有权自行制定法令,但也要征求官员和士人的意见,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判案的规则,例如制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宋代法律内容丰富,包含了刑律、法官事务、地方自治、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刑律方面,宋代对重要犯罪如盗窃、杀人、贪污等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官事务方面,宋代规定了法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独立审判等要求,从而维护了司法正义。
在地方自治方面,宋代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宋代制定了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以便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秩序。
再次,宋代注重法律的实施。
为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宋朝实行了广泛的民众参与制度,包括设立有司法权力的村官和军队镇守制度等。
宋代还设立了决狱司法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各地法院的工作情况,以免法官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
此外,宋朝实行官员门协监督制度,官员之间互相监察,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出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重视法律实施。
这些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持等。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繁琐,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漏洞。
另外,法律权威也受到了皇权的限制,法律的效力容易受到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干扰。
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健全性和先进性,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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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摘要: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较前代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了新的反映,使得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浩繁,以敕代律;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本文就其特点作一简要的概述。
关键词:立法;干预; 证据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辉煌,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一、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朝立法的显著特点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 部,7955 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 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①。
而编敕的大量出现,严重冲击了《宋刑统》的正统地位,宋朝廷对此大光其火,一再三令五申,“律所不载然后用敕”,以维护《宋刑统》的正统地位,但官吏仍能利用《宋刑统》与敕的出入舞弊“轻重出入,惟吏所欲”、“欲入罪,即引重条;欲出罪,即引轻条”②以至官民皆“重敕轻律”。
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以后各朝必定编纂前朝的敕、令、格、式,使之成为正式法制文书。
到宋神宗元丰二年,便正式规定以敕代律。
①[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15页。
②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4页。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具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政治上,宋太祖吸取五代时期中央集权软弱、战乱不止的教训,大力加强了中央集权;经济上,宋朝承战乱之后,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进步;文化上,放松了对文人的控制,文人得到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社会生活上,租佃制代替唐朝的佃客制,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这些变化导致因沿袭《唐律》而制定的《宋刑统》已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律不仅不能应天下之变,也不能随人君之喜怒而为轻重,通过发布敕、令、格、式,更可以体现皇帝的生杀予夺大权,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其本意是要体现皇帝的权威,也是为了不断完善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使之便于通行。
但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却又导致了立法浩繁,前后牴牾现象特别突出。
因此宋人对敕、令、格、式的大量颁布并成为法律的评价并不高,“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①,致使“无知之民轻于犯法,舞文之吏得以高下其手”。
纵观其原因,除了因敕、令、格、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外,还在于宋人大多主张“法贵简当”。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本来就有“繁法严诛”与“法贵简当”的不同主张,在宋朝放松对士大夫控制的情况下,士大夫也主张在法律上能有一个较为简单易行的法律规范去控制社会,并注重从伦理道德上加强对人民的教化。
二、皇帝较多地干预、参与审判活动,是宋朝中央集权加强的典型表现如前所述,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唐朝及五代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其中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直接加强了对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上所述的通过宣敕等手段直接表达自己的旨意,加强对立法的直接控制;二是直接干预审判活动,收司法权于中央,控制司法大权。
早在宋太祖时期,太祖即对宰臣说过,五代诸侯跋扈,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形同虚设,随即规定,“自今郡国断大辟,并录案,朱书格律及禁勘月日、官典名衔以闻,委刑部覆视”。
②太祖即“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到宋太宗时期,更专设审刑院于禁中,由皇帝直接控制,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凌驾于其他任何审判机关之上的最高审判机关,“太宗在御,常躬亲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
”③宋仁宗也多次直接审理案件,“仁宗朝,程文简公判大名府时,① [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18页。
② [宋]曾巩:《隆平集》卷3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③ [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20页。
府兵有肉生于背,蜿蜒若龙伏者,文简收禁之,以其事闻”。
仁宗对宰臣说,“此何罪也”,在仁宗干预下,府兵获释。
①到了徽宗朝,皇帝干预司法审判的活动日趋严重,徽宗“每降御笔以乱旧章”,官僚蒙冤理雪,民间重大案件,均由皇帝直接审判。
崇宁五年,徽宗还下诏,明确宣布“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为王”、“轻重予夺在上”,徽宗认为,御笔断罪,特旨处分,都是皇帝神圣不可侵夺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据论奏,虚心以听,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崇宁六年,又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②另外,皇帝还可通过自己的耳目如转运使、提点刑狱、监司等操纵司法审判。
封建皇帝干预司法审判,是建设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典型表现。
三、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增多,是宋朝经济繁荣的一个表征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如《宋刑统》,关于诉讼、民法的只占极少部分。
随着租佃制的推行,“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③,这种租佃关系与唐朝的佃客制、以及宋朝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旁户、佃客相比较,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削弱;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①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2,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② [南宋]朱熹:《朱子语类》卷106 ,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8页。
③ [明]黄淮等官修:《历代名臣奏议·吕陶奏疏》卷106 ,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85页。
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
四、重证据是宋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大特色古人断案,凭主观臆测、察言观色断案者居多。
到了宋代,科学技术有了飞跃发展,法医学在同时期的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被更多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为科学断案提供了有利条件。
加之宋人重视科学的精神,使得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股重视证据的风气,证据制度也相继完善起来。
首先,宋律及宋人断案贯例,没有一定的物证,即不可定案。
如果是刑事案件,必须获得凶器和尸首等相关物证才能定案;如果是民事案件,则必须以契照为主。
例如,蔡君山作县尉时,有一老妇的两个儿子在海边捕鱼时死亡,老妇即将以前与二子有仇嫌的某人指证为凶手,要求惩办。
而蔡君山则认为,海边多风暴,其子之死亡就增加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况且即使真是仇人所杀,“若尸不得,则于法不受理”。
①宋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交易等纠纷时,特别注重契约,多以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则可持契诉于官府。
与此相适应,宋人断案时,也较注重契约,官府理断民事案件,只凭“契照”。
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还善于辨别伪契。
宋代有专门验证笔迹的的书铺,即承担了为官府验证笔迹的任务,也有的官吏主要凭自己的经验去伪存真。
如郎简知宝州时,“有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收其田”。
后子长,屡诉不得直,因诉于朝,下简劾治。
简以旧案示之曰:“此尔父翁书耶?曰然。
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
②宋代法律制度在刑讯、死刑复审与复核等方面也呈现出许多自身的特点。
但从总体上看,宋代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善和进步,呈现出许多新的时代特点,是宋朝社会生活和阶级矛盾的的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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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6,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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