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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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五代十国形势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
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 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
(二)纸币 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
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 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
四、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来自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 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 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摘要:一、宋朝立法背景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2.神宗时期立法3.高宗时期立法三、立法特点与影响正文:自从宋朝建立以来,立法活动一直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地位。

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们为稳定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立法活动。

本文将对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进行简要梳理。

一、宋朝立法背景宋朝立法活动背景复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政治方面,宋朝建国之初,历经五代十国战乱,社会秩序混乱,法制残破不堪。

为了重建法制,巩固政权,宋朝统治者开始进行立法活动。

在经济方面,宋朝推行农业经济政策,发展商业贸易,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为立法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文化方面,宋朝文化繁荣,儒家学说得到重视,立法活动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真宗时期,国家政治稳重,经济繁荣。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真宗颁布了《庆历条议》,对官员选拔、监察、刑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真宗还推行宽政、重农、兴学等政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2.神宗时期立法:神宗时期,宋朝面临着辽、夏的侵略,内部政治动荡。

为了应对外患,神宗对法制进行了改革。

他颁布了《嘉佑法》,强化了中央集权,改革科举制度,提升国家政治效率。

同时,神宗还推行新法,整顿财政,为国家发展奠定了基础。

3.高宗时期立法:高宗时期,宋朝遭受金国侵略,民族危机加剧。

高宗在面对战争压力时,坚持推行宽政、和战、安抚等政策。

他颁布了《绍兴定律》,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

此外,高宗还推行经界法,改革土地制度,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保障。

三、立法特点与影响宋朝立法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其次,立法活动紧密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工作,为国家发展服务。

最后,宋朝立法活动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繁荣。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五代⼗国及宋朝法制的概况,理解唐朝之后,宋朝法制在⽴法指导思想、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上所出现的变化,重点掌握宋朝法制与唐朝法制的不同之处。

课程内容 第⼀节 五代⼗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律形式的发展。

⼆、法制内容的演变 刑罚空前酷烈;增设罪名,加重量刑;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狱制度。

第⼆节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 ⼆、崇⽂抑武,儒道兼⽤ 三、强调慎法,法贵⼒⾏ 四、义利并⽤,通商惠⼯ 第三节 宋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及⽴法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义庄;买卖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商事法律。

三、⾏政法制 ⾏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知识点 《⼤周刑统》;刑罚空前酷烈;凌迟;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义庄;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的步骤:“⽴继⼦”、“命继⼦”:“市舶司”:“枢密院”:“三司”;地⽅⾏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的选拔、任⽤、考课与待遇;审刑院;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要求 ⼀、五代⼗国的⽴法概况 识记:《⼤周刑统》。

⼆、五代⼗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识记:刑罚空前酷烈;凌迟。

三、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崇⽂抑武,儒道兼⽤;强调慎法,法贵⼒⾏;义利并⽤,通商惠⼯。

四、宋朝的主要⽴法 领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6第六讲 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

6第六讲 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唐后法律区别于唐朝之处及其原因。

主要内容: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二、宋朝的法律制度三、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四、元朝的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一)立法概况(见教材P221)《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二)法律内容的演变:刑罚空前酷烈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流刑演变为刺配;出现凌迟;二、宋朝的法律制度(960-1279)(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理学的出现及其对法制的影响(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特点有三2、编敕: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1、宋朝的法学成就(见教材P234)《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2)刑罚的变化(见教材P237)折杖法、刺配、凌迟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2、民事法制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2)物权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3)债权4)婚姻家庭与继承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3、行政法制1)枢密院(见教材P252)2)三司3)差遣制4)致仕:70岁(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①设置“审刑院”(见教材P258)②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260)①鞫谳分司制;②翻异别推制;③务限制度;④理雪制度三、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四、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元朝的立法概况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2、建国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四)条法事类
(五)法学成就:《洗冤集录》
二、宋代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特别法 贼盗重法:重法之地、重法之人 (二)刑罚 1、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 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 年颁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 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 折杖行刑。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制度
(960年-1279年)
学习要求:了解宋代治国方略的变化;封建法 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宋法律制度的 变化。
一、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二、宋代立法概况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阅读书目
1.[日]滋贺秀三《中国的家族法原理》,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版
(二)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 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 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 国家法律,即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三)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例 和指挥两种。
3、推行行政改革 4、科举制度 5、任官制 6、重文官 7、利义并重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一、宋代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
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 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1、“刑统” 2、篇目:12篇 3、设“准”字条

2、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9中国法制史-宋元

9中国法制史-宋元


2 、 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 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 的复活。 3 、 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凌迟入律体 现恢复肉刑,刑罚更滥酷。

(二)民事立法方面
A.主体范围扩大
唐代的“贱民”在宋代成为国家的编户农
民(城乡客户、雇工、男仆、女使)
2、编敕
以敕代律,进行“编敕”。敕是皇帝发
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 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 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 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 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编例
宋朝的例是在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
事比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指由中央司 法机关或者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作为后 来定罪量刑的依据。编例是将原本临时 的具体案例进行编修,使之上升为具有 普遍使用效力的法律形式。
相关案例
1. 杜 镐 比 附 断 罪 案
据史料《折狱龟鉴》中记载: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册府元龟》,曾 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一 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 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 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杜镐偶然得知此 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 附就可裁断。(据《折狱龟鉴》)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1.维护落后的生产关系,将佃户身份规定如同奴隶。 元朝法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交纳高额地租外, 地主还可以按亩征收实物。地主任意撤佃,甚至将 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出卖、赠人。

2.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地主不仅有权役使佃户,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368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五、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特点;六、元朝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

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第一节五代法制概况一、立法活动及主要特点唐朝于哀帝天祐四年(907年)灭亡后,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短暂的朝代;南方也陆续出现前蜀、后蜀、荆南、楚、吴、南唐、吴越、闽、南汉九个政权,加上北方的北汉,共十个政权,史称五代十国时期。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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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3、行政法制
1)枢密院(见教材P252)
2)三司
3)差遣制
4)致仕:70岁
(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见教材第258页)
②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
③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的设立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第260页)
①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

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

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

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②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同时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

③务限制度: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期间称为“务限”期。

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

十月一日起为“务开”,可以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案件。

务限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但可见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意图。

④理雪制度: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不得越诉。

受理申诉案件的官府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干碍官吏审理,对于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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