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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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院外派技术专家,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煤炭领域工作中的作用,既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又切实保障院业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办公室负责派出技术专家的动态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遴选技术专家,认定专家资格;

(二)负责专家派出管理;

(三)制定专家年度培训、交流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负责对技术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接受被服务单位申诉,对专家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立即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务。

第三条技术专家由院内的各专业技术骨干担任。专家承担市煤炭工业局及市安监局安排的各类评审、检查、考核、培训、技术咨询等具体工作,并将工作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院办公室,工作报告作为本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技术专家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且在岗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精通煤炭领域相关专业业务工作;

(三)熟悉煤炭领域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理论和业务技能,能够胜任技术专家相关工作;

(四)在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技术专家派出管理。技术专家派出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需求,从技术专家组中抽取专家,并与专家协商沟通,同意后派出;

(二)经院长批准后,办公室向技术专家发送正式派出通知;

(三)技术专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向办公室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专家考核依据。

(四)派出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同时应协调安排好院内正常工作任务,如与院内工作任务完成有严重冲突的,不得作为专家外出。

第六条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正常工作日内,擅自以技术专家名义参与本院以外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查实,院内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之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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