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是破案关键要素之一。
对于犯罪分析人员来说,准确判断犯罪动机与诱因,有助于帮助警方抓捕罪犯,让司法机构更好地进行指导性判决。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的特点与分析方法。
一、犯罪动机的分析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进行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源泉。
犯罪动机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贪婪、报复、嫉妒、病态心理等。
犯罪动机的分析对于破案和嫌疑人的审讯非常重要。
1.1 贪婪动机贪婪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动机之一。
犯罪者通常因为追求金钱、权力或物质财富而犯罪。
他们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是因为生活困境而被迫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财富。
1.2 报复动机报复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动机,犯罪者常常因为对他人的冒犯或伤害感到愤怒,通过犯罪行为来报复对方。
报复动机往往是由于个人恩怨或家族冲突而引发。
1.3 嫉妒动机嫉妒是另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犯罪者出于嫉妒或不满而犯下犯罪行为。
他们可能因为对某人的成功或幸福不满而采取报复行动。
1.4 病态心理动机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可能与犯罪者的病态心理有关。
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到性犯罪或连环杀人等恶性案件,犯罪者因为内心的不稳定,获得满足感或刺激而进行犯罪行为。
二、诱因的分析诱因是指导致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具体因素,是实施犯罪的外部刺激或内部驱动。
犯罪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揭示犯罪背后的原因,从而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
2.1 经济困境经济困境是犯罪的常见诱因之一。
一些人由于贫困或失业等原因,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
经济困境可以导致一些人不择手段,通过犯罪行为来改变现状。
2.2 社会不公与偏见社会不公与偏见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一些人可能因为受到歧视或社会不公平待遇而对社会产生仇恨,通过犯罪行为来表示反抗或报复。
2.3 家庭问题家庭问题是一些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在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缺乏关爱与教育,往往容易产生反社会行为。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取证,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非法取证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揭示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表现,以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维护司法公正。
二、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李某报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
张某不堪忍受,在审讯室自杀身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的尸体送至医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系非正常死亡。
(二)法律知识陷阱1.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讯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应当予以记录,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案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不顾张某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张某自杀身亡。
3.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获取口供,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侦查人员因法律知识不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导致在侦查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严重危害。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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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观 原 因分 析
徒 法不能 自行 ,一种完善 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 特定 “ 的价值来 支撑” 。刑讯逼供等非 法取 证现象的长期合法存在 , …
与我国传统 的犯罪控制观 不无 关系 。儒家法律传统 的集 体本
位价值观作为支撑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 , 形成了 中国法系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 , 这一理
物, 这再次为我们敲响 了警钟。
( ) 利 主 义 的执 法 理 念 三 功
实现 , 因此 , 没有 程序也就没有正义 。刑事诉讼 程序的价值首 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 的实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指 出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法律传统 的集体本位价值观 , 使
可以大大缩短“ 案” 间 , 以节省有限的警力和财力 , 破 时 可 而案 件承办人员个人亦可据此立功 、 受奖和提升职位 。同时 , 由于 因拒供而被刑讯逼供 的嫌 疑人被 判有 罪的概率 很高 ,也 由于 讯问过程具有封 闭性 的特点 ,现 实中侦查人员 因实施刑 讯逼 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 至行政处罚 的概 率很 小。侦查机关
论精神到 了现代 , 从重 ”从快”“ 严” 以“ “ 、 从 等形式延续下来 。
( ) 序 工 具 主 义 一 程
所谓程 序工具主义 ,是指 片面强调 刑事诉讼程序对 于发 现案件 真相 和追诉犯罪的实际效用 ,而否认 程序 自身所具有 的独立 于案件 真相以外的其他重大价值 的诉讼 价值观念 。程 序公 正体现 的是 民主 、 法治 、 人权 和文 明的精神 , 它不 依赖 于 实体公正而存在 。同时 , 由于实体正义不 能脱 离程序 而独立存
在 ,实体公 正最 终只能在程序 的框架 内并通 过正当程序得 以
据, 最终可能冤枉无辜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审 第 3 “
判人 员 、 察人员 、 检 侦查人 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 , 收集 能够证 实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 。嘲 ” 这一规定体现 了我国法律严禁先 人为主、 罪推定的要 有 求。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由于有些侦查人员“ 有罪推定” 思想根深 蒂固, 导致刑讯逼供致死等悲剧时 常发生 , 最近在网络上纷纷 扬扬 的“ 喝开水死” “ 、做梦梦死” 等流行语 , 都是刑讯逼供的产
・
、
鄹 薯啊————图 啊
H J NS E lA ZI I H F A
口赵
东
刘
鉴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重庆 4 0 3 ) 00 1
[ 摘 要] 在现 代刑事 司法制度 中, 证据不仅是定 罪量刑 的依据 , 更是保 障人权 , 司法公平与正 义的一 个重 体现 要 内 。刑事非 法证据不断 出现 ,  ̄+主观 、 容 - k - j 客观和制度三个方面分析原 因。应从 司法体制 改革入
法手段取 得犯罪嫌 疑人的 口供 , 由“:供” 提供 的相 关线 并 I 1 所
稽诸 证 , 信有可证焉 , 而不首实 , 然后拷掠 。 【 ”正是这一根深蒂 引
固的法律传统 ,人们 片面强调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 发现 案件 真
相和追诉犯罪 的实 际效用 ,而忽略或否认程序 自身独立于发
现案件真相 的诉讼价值 。 由此导致 的后果是 , 部分公安 、 司法
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使非 法证据失去 生存空 间。
【 关键词】
刑事非法证据 ; 主观原 因; 原 因; 客观 制度原 因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4 1 7 (0 10 — 0 7 0 17 —6 62 1 )10 5— 2
[ 中图分类号】 F 1 D 73
一
( ) 罪推定的侦查思维 习惯 二 有
“ 有罪推定” 与“ 是 无罪推定 ” 相对的一个 概念。所 谓有 罪 推定 ,是对古代封建 纠问式刑 事诉讼制度 中一 系列现象 的归 纳, 其主要含 义是 : 被告人都 被假定为有 罪 , 此可 以不经过 据 司法认定而直接将其作为罪犯看待 。这种 司法程序是 以假定 被告人为罪 犯而展开 的 , 这种假定 下 , 告人没有辩 护权 。 在 被 作为主要证据来源 的被告人如果证 明不 了 自己无罪 ,就被认 为是罪犯 , 而其认 罪 口供 是最高价值的证据之一 , 包括辩护权 在内的一切诉讼权利都会被剥夺 , 等等 。H 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导 向下 ,会出现只注重收集 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而忽视或隐瞒有利于被追诉人 的证
尽 管宪 法明确规定 “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事诉讼 ,刑 法》 也明文禁止 以刑讯逼供 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但侦查机关
的非法取证 现象 仍然大量存在 , 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发生 , 造成
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就我国 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而言 , 从程
人员在诉讼 价值 观念上缺乏依合法程序发现案件真相的法治
违背纲常名教 的叛逆被处 以酷刑 :凡察狱之 官 , “ 先备五 听 , 又
在侦查实践 中, 当犯罪嫌疑人不愿做归罪性供述时 , 侦查 人为查 明案件事实通 常有两 种途 径 :一是 通过 大范 围长时间 艰苦细致 的摸底盘查 、 查走访 、 调 鉴定 、 辨认 等侦查活动搜集 线索 , 并对其进行逻辑分析和经验论证认定犯罪。二是通过非
意识和职业 自律 。 刑事 司法实践证明 , 几乎所有非法取 证的案
件都与执法人员 主观上重实体 、轻程序的诉 讼价值观念有着
密切的联系 。
序性制度及证据 规则的设 计到执法观念 ,都存在 着许 多亟待 解决的问题 。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 , 使非法证据在 司法实际 中 获得了生存 空间。本文拟从 三个方 面对其成 因进行分析 。
一
索间接取得其它证据。就两种途径的成本而言, 显然后者 皇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 1年 第 1期 01
【 者简介】 作 赵 刘
法哲 学 东(9 9 ) 男, 17 一 , 西南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 河南省光 山县人 民法院刑二庭 庭长 研究方向 : 刑法 学 鉴 ( 90 ) 男, 17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