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解读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重要国家,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也逐渐完善。
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合同签订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或企业应该向每一位雇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
哈萨克斯坦劳动合同包含了雇主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和雇员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及调休等方面的条款,并加盖双方印章。
此外,劳动合同还应包含劳动安全、防护措施、职工保障等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安全。
二、工资、薪酬、保险和福利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所承担工作量相应的工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应于工资支付日前向员工支付。
并且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养老金等福利。
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工人提供职业安全和防护,建立安全检查系统,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了他们的职业权利与需求。
在工作中,雇主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确保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不受威胁和危险。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其他医疗问题,雇主必须负责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并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
同时,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休息设施,在工作过程中合理安排员工的工时。
四、员工解雇和雇佣期满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要求雇佣者在对员工进行解雇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员工,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同时,在雇佣期满时,如果雇主和员工都同意继续合作,雇用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届满前进行续约。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
当公司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这种协商方式不能解决劳动争议,公司和员工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一、简介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资源储量丰富的国家之一,尤其在矿产资源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
然而,为了保护国家资源,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公平竞争,哈萨克斯坦制定了一系列与矿产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进行简析。
二、外国投资者注册和准入1. 外国投资者登记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国家统计机构注册登记,获得相应许可证。
在登记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投资意向书、商业计划书和国外主体资格文件等。
2. 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
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与国家机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来获得,而采矿权则需要通过与相关地方政府签订采矿许可合同来获得。
三、环境保护1. 环境影响评价为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哈萨克斯坦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开展矿产投资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评价需要包括对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责任外国投资者在矿产投资中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一旦发生环境破坏或事故,外国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和补偿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未来的环境保护。
四、劳动法规定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矿产投资中必须遵守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合同制度、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哈萨克斯坦设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外国投资者与政府或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外国投资者可以提起仲裁或通过国家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哈萨克斯坦也鼓励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投资争端,以维护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
六、结论哈萨克斯坦为了保护资源、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公平竞争,制定了与矿产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涵盖了外国投资者注册和准入、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环境保护、劳动法规定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矿产投资时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哈萨克斯坦劳动法是保障哈萨克斯坦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法规,旨在规范雇佣关系,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
劳动法的起源可追溯至苏联时期,但随着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劳动法也经历了一次全面修订和更新。
现行的劳动法分为三部分,即一般规定、劳动关系和监督与控制,其中包含着许多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的内容。
首先,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原则。
依据这些原则,雇主应当基于契约自愿与劳动者建立合作关系,保证劳动合同之权利和义务的相等,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及基本权利,尊重民族、宗教和其他个人特点。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自己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文明地对待雇主和同事,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共同签字;同时,合同中应该包括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主要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后还可以进行变更和终止,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
劳动法还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其中包括,享有合法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安全、参加社会保障、休息和休假、接受教育和培训、组织工会等权利。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措施,如禁止非法劳动和性骚扰,规定身体残疾的人士享有就业权利等。
最后,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劳动监督的实施。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途径进行;而在劳动监督方面,劳动法规定了劳动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总之,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积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落实劳动关系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

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第一篇: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志愿北京志愿奥运北京律师在行动2008年1月1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八大解读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新劳动法实行后,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解读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必须内容合法合理、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新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未经上述程序,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法规定,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中文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05月15日,列印251代码“哈萨克斯坦真理报”2007年5月22日, N 76(2532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公报2007年5月,第65条,N9(2490)全体公民注意!为了方便起见,RTSPI表的内容总部分第1 篇总款第1 章总则第1 条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1.本法使用了以下概念:1)民事职务—民事职员的履行官办,国家企业任务及功能职务权力专业活动;2)民事职员—是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官办,国家企业任职编制内的带薪职位及履行职务权利为了实行企业的功能及任务,而且进行技术服务及保证国家机关的运行。
3)最低工资限额—本法典规定保障最低工资额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在标准条件及标准工作时间延续下(较重)劳动。
4)专门服装—保护员工免受危害或危险生产因素的衣服,脱鞋,帽子,手套及其他物品。
5)重体力劳动:它是劳动者活动的一些种类,它是与用手工:抬高或移动重物有关,或是其它一些需要消耗 250 多千卡/小时热量的工作。
6)换班工作—在一个昼夜两,三或四换班的工作。
7) 社会伙伴关系—雇员(雇员代表人),雇主(雇主代表人),国家机关之间保证协调它及劳动关系利益互相关系系统。
8)总行业分支(关税),区域性协定(以下简称协议) —法律条文社会伙伴关系方之间签订,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确定劳动条件的义务,雇员的就业及国家、区域级的社会保证。
9) 停工-由于经济,工艺,创办,另外生产或自然特征缘故临时停工。
10)鉴定等级-对雇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和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11) 劳动争议委员会- 按雇主及雇员(代表人)协议创立机构为了调节集体劳动争议。
12)调解程序-首先在劳动争议委员会把集体劳动争议依次地审核,如不达成协议在劳动仲裁审核。
13)中间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双方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引起的。
14)休假—是为了保证带薪年假暂时脱离工作,并在此期间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及本法典规定情况下保留工资。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集 体 合 同 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集体合同法本法规定了起草、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的一般性的法律和组织原则。
第一章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协调各方--企业的所有者(雇主、企业主)和劳动集体利益的手段,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签订。
它一方面规定了所有者在解决劳动集体、他们的成员和家庭的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方面的责任;另一方规定了劳动集体在保障所有者的权益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起草、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社会伙伴、相互信任和尊重、分请各方责权的原则;劳动集体成员广泛参与制定合同条件的原则;各方在制定劳动条件中平等的原则;在考虑到承担责任的各方的物质、生产和财政保障的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尊重各方权益的原则;各方对执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实行监督和负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及其代表在国营企业或者其他国营单位(以下称"国营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是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
在非国营企业或其他非国营单位(以下称"非国营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是企业所有者或者企业所有者授权作为其代表的企业领导人与劳动集体。
劳动集体可以全部或者由工会机关或者由其授权的其他机关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来代表。
在企业里有几个工会时,应在劳动集体的全体大会(代表会议)上解决授权那一个工会组织代表劳动集体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劳动集体委托一个共同代表签订该合同的问题。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起草集体合同的草案由劳动集体在该集体的成员,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其他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下制定。
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开始会谈。
双方都不得拒绝举行会谈、起草和签订合同。
为了举行会谈双方应组建委员会。
在选择和讨论劳动及社会经济问题方面该委员会享有充分的自由。
双方应向该委员会通告举行谈判所必需的信息。
谈判的参加者无权泄漏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本章没有规定的对谈判参加者的保障以及有关谈判程序的其他条例由双方做出规定。
谈判的结果即为集体合同的草案。
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调整个别领域雇员的劳动关系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六章休息时间第七章工资和劳动定额第八章雇员的保障和赔偿费第九章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物质责任第十章雇员的奖惩措施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十二章监督遵守本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自由权,调整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中应用的基本概念劳动??是指为创造物质的、精神的和其它人们生活所必须的财富而进行的人类活动。
劳动关系??实施共同商定的劳动行为时,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联系,通常建立在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
雇主规章制度??指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所做的命令、安排、指示、内部劳动制度等。
个人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双方协议,据此劳动者应在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行业、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而雇主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它薪金,确保劳动法规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有害的(特别有害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某些生产要素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生病,或者对其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
危险的(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若不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某些生产要素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重体力劳动??是指那种与徒手抬高或移动重物相关的劳动,或者是其它每小时消耗热量超过300千卡的劳动。
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脱离劳动义务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工资??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数量和质量相应的报酬(收入)。
专业等级??劳动者的专业水平,可以反映出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
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其代表)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推举的代表与雇主签订。
出差??被雇主委派到固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完成劳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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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劳动法重点章节解读解聘、处分、工资扣款、争议和罢工等条款解读哈萨克斯坦公司HSE 尚卫忠目录前言 .................................................. - 2 -一、解聘条款 .......................................... - 3 -二、劳动纪律与纪律处分 ................................ - 6 -三、工资中的扣款 ..................................... - 7 -四、审理个人劳动争议 .................................. - 8 -五、罢工 .............................................. - 9 -前言在哈萨克斯坦,经常会遇到一些与当地雇员管理工作相关的问题和困惑,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与执行、纪律处分、劳动争议和罢工等敏感问题的处理上,尤为突出。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各级管理者的工作效率,甚至存在可能发生不安全管理事件的重大隐患。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作为一个中方管理者,不论高层管理者还是基层站队负责人,熟悉当地的劳动法内容,特别是有针对性地了解“哈国劳动法”与“中国劳动合同法”重点章节的差别之处,将有助于掌握公司政策制定的大方向,有助于妥善处理与当地员工的关系,有助于公司的和谐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经过从新修订,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阿·纳扎尔巴耶夫正式签发,于2007年5月15颁布实施。
本文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重点解读。
一、解聘条款《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
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管理者很大的接触劳动合同的权利。
《哈国劳动法》规定:停止工作(停职):1.雇主(企业主)根据国家全权机构制定的规定、决议,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2.除法令规定的情况外,在以下情况下雇主(企业主)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1)在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等状态下出勤上班时;2)没有通过劳动保护规则测试时;3)没有采用雇主(企业主)提供的个人保护必要措施时;4)没有通过依照法律进行的必须的体检时;5)如雇员行为(不起作用)引起事故,违反劳动保护,消防安全规则时。
3.劳动者停止工作(停职)期间工资不保留,并且不支付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
4.劳动者违反规定被停止工作,他必须向单位解释违反规定的原因,在此之前,不予复岗。
5.如在无法解职情况下,雇员的工资被保留。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雇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个人劳动合同:1.单位(法人)注销,雇主、企业主(自然人)业务终止时;2.裁减编制与人员时;3.在个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雇员因专业水平不足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
4.雇员因健康情况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已经对该工作的进行造成了妨碍。
5.在试用期过程中雇员表示不良工作效果;6.在一个工作日(工班)雇员无正当理由旷工3小时以上;7.上班时处于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状态或上班期间使用可以引起不清醒状态物品;8.劳动者违反劳动保护或消防安全规则,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外伤、事故;在工作岗位上盗窃物品——经生效的判决确定了的。
9.按照法院判断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偷窃,故意消灭或损坏等等;10.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并且雇主有理由因这些错误行为而失去对雇员的信任;11.教育行业的执教人员,因道德过错而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的;12.违反个人劳动合同规定,泄露应该保守的国家机密、工作或者商业秘密与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秘密。
13.劳动者受到纪律处罚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再次不履行劳动职责时;14.泄露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15.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雇主提供非真实文件或材料,而原本文件或材料能当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16.雇主机关执行部门的领导,副领导或分支部门领导违反劳动义务导致雇主物质损失;17.除怀孕、生产与法律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劳动能力超过两个月以上的疾病外(疾病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国和政府确认),因临时不具备劳动能力而旷工两个月以上。
对于那些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而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雇员,在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其工作岗位(职位)应予以保留。
18.雇员实现贪赃受贿行为二,按照法院判决雇员不能继续履行工作。
限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无权在雇员带薪年假或下降劳动能力时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雇主应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前通知雇员,或提前通知期限以保证雇员有足够的时间书面同意劳动合同解除。
2. 与工会会员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工会的正当理由。
3. 为了解除与由于健康不能履行劳动义务雇员的劳动合同应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通过医疗诊断证实。
4. 以雇主的倡议因雇员技术不熟练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鉴定委员会决定实现,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规定其他情况,雇员代表应参加鉴定委员会。
二、劳动纪律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措施:由于进行纪律过失,雇主有权采用下列纪律处分措施,不允许采用本法中未做规定的其它纪委处分措施。
:1.批评2.警告3.严格警告4.依据本法以雇主倡议解除劳动合同。
纪律处分的实施和申诉:1.雇员要出据书面证明后才可以对其实施纪律处分。
2.雇主实施纪律处罚以前,应要求雇员以书面形式写成解释。
雇员拒绝解释,不能障碍实施纪律处分。
3.实施纪委处分时,雇主要考虑到下列因素:过失的严重程度、造成过失的情况、雇员的以前表现、雇员对工作的态度、纪律处分轻重与过失严重程度的相应性。
4因一次过失仅受到一次纪律处分。
5雇主实施纪律处分的规章不能颁布下列情况以下:临时失去工作能力、履行国家义务或社会义务时、休假时、出差时。
6.颁布纪律处分在3天内对雇员告知,雇员应在纪律处分上签字,如果雇员拒绝签名,雇主应在纪律处分文书做记录。
7.纪律处分可以按照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被提起诉讼。
纪律处分的惩罚期限1.纪律处分的有效期,从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在这个期限中违纪雇员没有受到新的纪律处分,则六个月过后,该雇员就不再有纪律处分了。
2.雇主有权根据个人意愿、雇员或其直接领导的请求、雇员或其代表的申请提前撤消对某雇员的纪律处分。
三、工资中的扣款1.依据法庭判决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指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工人的工资。
2. 如雇员应归还债款,经雇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根据雇主的意愿可以扣除工人的工资。
3. 每月扣除款不能超过工资量50%以上。
四、审理个人劳动争议审理劳动争议的机构1. 劳动争议的审理可以由劳动争议委员会或法院进行。
2. 个人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一方申请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
3. 劳动合同双方有权申请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组建与其工作的组织1. 劳动争议委员会是雇主和雇员的代表根据双方共同协商,按照双方人数相同原则组建的。
2. 在雇员大会时经雇主与雇员协商劳动争议委员会人数,工作程序,权限期规定。
3. 劳动争议委员会中劳动者的代表是根据单位全体员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企业主代表则是由单位领导指定的。
劳动争议委员会在第一大会上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委员会主席与书记。
4. 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争议审理申请之日起7天之内对其进行审理。
5. 按照审理效果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确定对申请者在三天之内颁发。
被审理劳动合同机构恢复雇员的职务1.如果发生非法解除个人劳动合同或非法变更工作的情况,负责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应负责给雇员恢复原有的工作。
2.被非法解除个人劳动合同、而后又恢复原工作的雇员,应得到他被迫离职或执行工资较低工作这段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的平均工资。
3. 按照雇员的申请,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可以按照上面规定,决定支付工资数额。
4. 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的恢复雇员岗位的决定应即时被执行。
如雇主拖延执行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的决定,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有权决定支付为拖延时间平均工资。
五、罢工罢工权利1. 如果通过调解程序双方不达成协议或雇主逃避采取调解措施或不履行协议义务雇员可以决定进行罢工。
2.雇员代表大会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情况下,做出进行罢工的决定,。
3. 领导罢工雇员(其代表)授权机关为罢工委员会。
4. 参加罢工是自愿。
谁都不能强迫参加或拒绝参加罢工。
5. 强迫参加或拒绝参加罢工的人士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担责任。
开始罢工的宣布1. 指定全权机关开始罢工的情况不晚于15天前通知雇主、雇主联合会。
2. 在宣布罢工决议应指定:1) 进行罢工依据双方互相矛盾的清单;2) 开始罢工时间,日期与地点,罢工持续时间与参加者的大概数量;3) 领导罢工机关的名称,授权参加调解程序雇员代表人的组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解读4) 进行罢工时需要执行工作(服务)的建议。
罢工员工的保障1. 组织或参加合法罢工,不能认定雇员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对其进行纪律处罚。
2. 雇员参加罢工时须将其工作岗位(职位),社会保险补偿金,年龄而且其他跟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保留。
3.参加罢工雇员的工资罢工时不保留,除非举行罢工的原因是不发放工资或不与时发放工资。
禁止大批解雇禁止由雇主倡议由于参加罢工的缘故大批解雇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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