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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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3年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人和律字[2013]08号

致: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朱俭华律师、蔡建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7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2004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2008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

格、有关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担保及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做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信评级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系经汝城县人民政府汝编委[2004]12号文件批准,于2004年6月28日在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并取得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31026100105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汝城县人民政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14万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袁培生。

2007年12月,根据汝证办函[2007]160号文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0万元,以上增资业经湖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湘恒信验字(61)号验资报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314万元。

2009年4月8日,公司注册号由4310261001050号变更为431026000003049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袁培生变更为李建国,公司住所地为汝城县文化路3号。经营范围为:发电、电器安装、电器材料零售。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自2004年6月28日起。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系经依法设立、变更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发行人的设立、变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系合法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具备《条例》等规定的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本期债券发行已于2011年8月1日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汝城县人民政府为发行人的唯一股东。本期债券发行已于2011年8月15日取得了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汝政办函[2011]114号)的批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发行人发行债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取得的内部批准与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但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净资产规模

发行人2009-2011年三年连审的合并财务报表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5个全资子公司,2个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资产总额为34.63亿元,合并负债总额为3.73亿元,公司净资产(合并所有者权益)为30.90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30.83亿元。

发行人净资产规模符合《2008通知》第二条关于拟公开发行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规定。

2、发行人近三年盈利状况

依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6,317.80万元、8,116.11万元和9,469.61万元,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及《2004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3款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支配利润足以支付其所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其所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通常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会计制度,并一直保持该会计制度的延续性;发行人的所有资产、权益或有关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均已及时地记录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中;与发行人有关的资产所有权或其经营活动已经完整地、及时地进行了税务申报并按规定缴付了税款;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9 年12 月31 日、2010 年12 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4、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湖南省九龙江国家森林

公园建设项目、汝城县满天星水力发电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置换(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经查验,上述建设项目已分别获得《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湖南省九龙江国家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1]99号)、《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汝城县满天星水力发电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批复》(郴发改核字[2011]14号)的核准。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九龙江国家森林公园建设项目,0.3亿元用于汝城县满天星水力发电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0.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本期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5、偿债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可能导致发行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符合《条例》第十二条和《2004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6、债券期限及利率

根据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准备的《2013年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臵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10%、20%、30%和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首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最终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期债券利率符合《条例》第十八条、《2004通知》第八条和《2008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期债券的利率有待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

7、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行使的重大限制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并且不存在使发行人无法发行本期债券的任何承诺、决议、决定等文件。

8、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9、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严格遵守财务、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条例》、《2004通知》、《2008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国家发改委所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符合《2004通知》“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的规定。根据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法定偿债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利润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发行人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创造基础条件,同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符合《2004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可以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五、本期债券的担保

1、根据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份共同保证担保,其中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的担保份额,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5%的担保份额,担保人按照其承保份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担保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系2011 年10 月1 3 日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500000000001484 1-1-1 ,注册资本为20亿元。

担保人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系2011年 5 月 5 日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220000000018752 ,注册资本为30亿元。

2、担保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担保函》。

上述两家担保人的《担保函》自担保人签发后生效;《担保函》确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确定在《担保函》项下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本期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担保函》明确保证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函》同时对保证期间、财务信息披露、债券的转让或出质以及主债权的变更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担保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为本期债券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2008通知》的规定,《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六、本期债券的承销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具备作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资格。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2004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具备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本所律师认为申报材料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要求。

八、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审阅了定稿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审查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基本业务情况、担保方式、承销方式、信用评级、认购与托管、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与对策、发行人2009 年、2010年及2011年以及担保人2011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的编制符合《2004通知》、《2008通知》中有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的编制要求,《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取得的内部批准与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已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所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必备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5、经本所律师核查,主承销商具备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债权代理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评级机构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资格。

6、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中,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期债券发行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十份,发行人与本所各执一份,其余八份供发行人申报之用。

(以下无正文)

深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X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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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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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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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声明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文件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正文...............................................................................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律师签字页】...............................................................................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 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致:XXX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 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得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得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得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现行有效得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与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得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就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就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得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得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得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与第2项主要就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得主体,即列举委托人与受托人得身份事项。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得当事人;受托人就是指法律意见书得出具人,包括律师与公证员。应将两者得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得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就是自然人得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就是法人与其她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与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得资料与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得资料:各类资料与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得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得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得名称与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

法律意见书详解以及指引

PE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DD清单详解及法律意见书指引全文 (2016-02-15 23:21:10) 转载▼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

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精品文档-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l)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字【】号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于年月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章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常学群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股份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年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年月日

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接受(以下称“”)委托,就贵司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概述 (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引用】 2、客户方提供或经客户确认的文件; (客户方所提供的或确认的文件) 在审阅上述文件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业已得到贵司的承诺和保证,即: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 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事实认定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四、分析意见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 存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乃专门向前述机构提供,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1: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参考文件材料 附件2: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标准版).docx

LOGO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WORD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 ××××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即标题;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资料;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3.法律分析,其中必备内容如下: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结论; 四、尾部 1.项目主张单位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部门负责人署名盖章,并签署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 2.附件。 注:标题为宋体小二字体 正文为仿宋小三字体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按照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在项目立项阶段为“关于××项目的初步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为“关于××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合同报送签署阶段为“关于××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此外项目主张单位可依据内部文书管理规定对法律意见书予以编号。 二、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背景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即可。 3.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

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法律分析必备内容如下(投资决策阶段已出具分析意见的,投资合同签署阶段无须重复出具分析意见):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人及其投资载体、投资项目相对方(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招标人)或投资合作方(如房地产项目联合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等其他参与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是否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必要时应进行工商调查。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完备(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建设审批手续),标的物的现有法律状况是否符合项目实施的需要(如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规划许可等),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必要时应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针对项目拟采用的投资操作模式及路径(如房地产项目二手地转让、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以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方式获取土地等;融投资建造项目的收费权或土地收益权质押、工程换土地、信托融资等),引用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该风险对拟从事的商业活动存在的影响。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法律意见书格式未明确要求,但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三、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四、尾部 1.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项目主张单位的总法律顾问作为“审核人”,法律部门负责人作为“出具人”,共同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署名并加盖法律部门印章(如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同为一人则注明后合并署名;尚未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则由法律业务的分管领导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共同署名),签发日期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 2.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XX年五月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 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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