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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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3.475%的综合税率

建安工程3.475%的综合税率

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安工程3.475%的综合税率是怎么得来的?你好,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税率为3%,随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分别为7%、3%和2%,水利基金、印花税分别是营业收入、合同金额的0.06%和0.03%。

我与2012年1月份开发票的时候把10000错写成10万了,现在要作废该怎么处理。

(建筑业机打的那种发票)具体步骤是哪些?您好。

您1月份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如未报验(报盘),且发票联未交付付款人的,可全份收回按作废处理;如已报验,或发票联无法收回的,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重开正确的发票。

外地进合肥的建筑安装企业让税务局代开发票要缴纳那些税,税点是多少?以100万为例解释一下,谢谢!另外,安徽省合肥市对于建筑企业的分包比例有什么要求?比如只允许总包单位对外分包70%的工程等。

还有在工程中的一些零星合同如何代开发票?多谢!谢谢!你好,建筑企业的税负包括3%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于分包问题按照建筑法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中的零星劳务可以带上合同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我企业为浙江建筑企业,在合肥环城东路上承建了一个项目,此项目目前合同没有签订,需要开具工程款发票,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开票金额200万左右。

您好。

外地来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征管法》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向机构所在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到经营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根据报验登记以及结算收款开票需要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你好,我是上海的一家建筑公司,现在在合肥有一个工程即将开工,想咨询一下是否需要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以及缴纳比例,谢谢!我局只负责解答涉税问题,您提及的农民工保证金不属于我局征管范围,请咨询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请问:《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要经过社保部门审批吗?还是填好后直接到税务部门缴纳?谢谢可以直接携带《建筑施工合同》及其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填写申报表,现场办理缴费。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登记(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包河区区直单位聘用人员福利条例

合肥市包河区区直单位聘用人员福利条例

合肥市包河区区直单位聘用人员福利条例聘用人员福利待遇主要包括:
1、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等,病事假生活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干警疗养、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在编在职干警同等待遇;
2、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管理与考核:
本院与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共同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培训及考核等工作;聘用人员上下班、出差、请假严格执行本院有关制度。

对聘用人员考勤情况加强监管,考勤结果运用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有迟到、早退4次以上或有旷工情况的;
(2)全年请病假超过20天或事假超过10天;
(3)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4)全年在全院范围内被通报批评的。

2、本院聘用人员因病、事请假的生活待遇按照《合肥市xx区单位考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旷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聘用人员的考核,具体由本院和聘用人员的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奖惩重要依据,奖惩办法参照本院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

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

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案例:2012年3月14日,韶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工作地点为合肥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

《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入职须知》同时载明:员工经面试录用后,与韶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成为韶关公司驻用工单位派遣员工。

工作期间,杨某的工资由合肥公司代为发放。

2012年6月6日21时20分左右,杨某在合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辊轧机模具压伤左手指,致左环指远节指骨骨折。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

2012年9月17日,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为十级。

杨某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中,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杨某工伤待遇适用的地域标准问题。

问题提出:一、跨地区劳务派遣由哪个单位负责为员工投保?二、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的责任主体?三、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工伤适用哪一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律师法律分析: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会与比企业所在地经济水平较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公司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只能依照派遣公司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该待遇往往相较于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所在地标准要低很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后,通过法律手段对该问题进行了解决。

该《规定》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2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畅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格萍【当事人】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畅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格萍【当事人-个人】许长国李格萍【当事人-公司】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畅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小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郑勇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小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郑勇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小强郑勇【代理律所】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长国;莱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畅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李格萍【本院观点】许长国、莱领公司、畅杰公司主张李格萍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一审中许长国、莱领公司、畅杰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在麦达公司工作期间,李格萍为其代某,证明李格萍有为麦达公司工作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反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长国、莱领公司、畅杰公司主张李格萍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一审中许长国、莱领公司、畅杰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在麦达公司工作期间,李格萍为其代某,证明李格萍有为麦达公司工作的事实。

二审中许长国本人陈述其系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习余受其管理在麦达公司工作,而李格萍受王习余招聘进入麦达公司工作,亦证明了李格萍为麦达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此外,在李格萍受伤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用人单位为麦达公司,许长国陈述其在劳动仲裁之前和麦达公司注销之前即已知道工伤认定的结果。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了诸 多 便 利 。 虽然合肥市 为提高农 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做出 了许 多努力 ,
4 2 2万人参加 了工伤保险 , 农 民工 的参与人数为 1 4 6万 人 , 所 占 比例略高于 2 0 1 0年 , 达到了3 5 %。虽然最 近几年农 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的人数呈现一种增加趋势 , 但 是与总的参与工伤保 险 的人数相 比, 农 民工人数所 占份额仍然是小部分 。 有研究表 明, 除工伤保险外 , 农民工在各种社保中参保 率均 在 1 0 %以下 , 而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等 的参保率更是 ̄- y , - 其微 。 三、 合 肥 市农 民 工社 会 保 障存 在 问题 的 原 因
第2 6卷 第 6期
2 0 1 3年 6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I C o r r e s p o n d e n c e U n i v e r s i t y
V 0 l _ 2 6 . N 0. 6
J u n . 2 0 1 3
比, 这 必然会 影响 到农 民工进城 的积极性 , 农村 剩余 劳动力不 能稳 定有序的向城镇转移 , 将不利 于中国解 决城 乡二元经济结 构的现状 , 不 利 于城 乡地 区 的统 筹发 展 和整 个社 会 的安 定 和
谐, 更加不利 于 以人 为本的公 正和谐 社会 的美好 构建 。因此 , 实施合理的措施来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 障水 平迫在眉 睫 , 只有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5 9 1 8 . 2 0 1 3 . 0 6 - 0 4 2 研 究 背 景及 意义


农 民工是从农村进入 城市从事 非农 职业但 仍拥 有农 村 户 口的劳动者。近年来 , 随 着中国城市 化进 程的加 快 , 越 来 越 多 的农 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 在城市化 的进 程 中发挥着 重要 的 作用 , 然而随之 而出现 的问题是农 民工社会保 障权利 的缺失。 农民工对城市化 的贡献与享 受到 的社会 保障一 直不 成正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合劳社秘[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7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及《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的规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3、停工留薪期的确认;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6、康复性治疗的确认;7、旧伤复发的确认;8、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9、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负责承办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下列情况可向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

2、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劳动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医疗终结时,可对伤残失能程度进行鉴定(即伤病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提供的鉴定材料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①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③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④身份证复印件;⑤一寸近照二张;⑥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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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
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
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
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
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
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
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
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
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
缴费费率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 作为缴费基数,
按1%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上年度
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市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
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专业分包企
业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
标准缴纳。

五、
缴费方式

总承包企业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应填写《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一式四份,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一)本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外地来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各区、开
发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缴费后,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
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缴费凭证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
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六、
参保期限
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
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七、
费用来源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间接费所列的
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原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费不再收取。

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单独
列支。

八、
参保人员管理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
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
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
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
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九、
工伤责任主体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将建
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农民工工伤的经济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
生工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十、
工伤认定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按《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业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
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十一、
保险待遇

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也可申请采取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按照省劳动保障
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执行。

在计发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
工、杂工)、技工两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月工资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
人工资。

十二、
待遇支付程序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
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
遇结算手续。

十三、
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沿河路111号)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
建筑业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十五、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0
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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