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村居法律知识讲座稿

尊敬的各位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我是XXX律师,今天参加由我所举办的送法进农村活动。首先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今天我讲座活动的安排和内容,今天讲座的前半部分,我先给大家讲一下我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热点、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我是执业律师,不是大学教授,所以我尽量针对这些问题给大家简洁直接的答案,我尽量不为大家讲过多的理论。讲座的下半部分,与大家进行一下互动,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为大家现场进行答疑。好,我们进入第一部分:

第一个问题、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北京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会多讲一点,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

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

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我再说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

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专用,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将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再讲讲夫妻财产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假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份约定优先,就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归谁所有,约定范围之外的财产,才按照前边讲的规定确定归谁所有。当然,在目前的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但是,在都市白领这个群体当中还是比较常见。

三、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问题

房屋可以说是现在最有价值的物,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大城市,一套房子价值在几百万,甚至上亿元,所以,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主要针对房产的纠纷也是最多的,前几天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说她的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她和老伴为儿子准备了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的,问我甚么时候通过什么方法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最合适最稳妥,通过进一步的交谈,我知道当事人担心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尤其是在大城市,老两口担心,万一将来儿子儿媳过不到一起去,到时候房子还被分走了一半,半辈子的心血就付之东流了。我给大家说一说我给这位阿姨的处理意见,首先,需要看这个房子是不是着急给儿子,这主要是看准儿媳妇那边是不是一定要求在儿子的名下要有

一套房,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儿子名下一定要有一套房,那么,就应当在婚前给,怎么给,通过赠与的方式给,签订赠与协议,公证,过户,具体操作细节可以请律师协助办理;如果准儿媳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那么就在自己百年之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是最理想的。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儿子,又没有签订一份特别的赠与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指商品房,)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婚后继续还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取得产权的这一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写上名字的一方认不认,如果不认,就需要没写名字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出过买房子的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证据,对方又不认,权利是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所以,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一定要慎重进行;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婚后还贷,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北京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该房屋确认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的一半;第四种情况很容易认定,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共同还贷,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讲讲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问题,在办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时常遇到这样

的问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父母实际出资,然而在出资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借,事后子女要离婚,父母主张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出的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子女夫妻二人都认可,否则,法院将会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实际上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话,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声明。

关于房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或者是单位的房,婚后买下来,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婚姻法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修改

和完善,尤其是近几年,人大常委会加快了立法和修法

的脚步,建议大家要持续的予以关注,这样才能明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下来再讲有关继承几个问题

在业务划分上,律师所将婚姻、继承方面的业务统称为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业务,所以今天也讲一下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

1、先讲讲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前述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处分到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开始后,同时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这样处理,如果各自在内容上也就是所处分的财产上都没有冲突的,按照各自执行,如果有冲突的,按照以下顺序执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问题,实践当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几份遗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遗嘱有这样几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内容相抵触,比如说处分的都是同一套房产,它们的效力是这样的,公证遗嘱效力最大,有两份以上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怎样立遗嘱?

这也是当事人反复咨询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问立遗嘱好还是不立好?我个人觉得如果当事人有多个子女、多处房产还是立遗嘱好一些,因为房子一多,将来子女们要分割,协商不成就要对簿公堂,

难免会伤和气,本来是亲兄弟姊妹结果反目成仇的都有,与其是这样,还不如提前由父母将房产做好安排,其实这种做法在西方很普遍,甚至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很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立自书遗嘱应当由自书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

人签名。其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立遗嘱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服务。

5、有当事人咨询,兄弟二人,他是哥哥,母亲和他一起住,而弟弟几年以来平常从不登门,只是春节来看望一次母亲,也不给赡养费,这种情况下,弟弟是不是丧失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了?这种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弟弟丧失继承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丧失继承权,然而,当事人所描述的他弟弟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因此他弟弟并不丧失继承权。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哥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母亲共同生活,适当多分一些遗产给哥哥。

还有,当事人经常咨询抚恤金是不是遗产,说明一下,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以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给死者家属的,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好,我今天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是博大精深的,今天我针对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给大家简单的做一下讲解,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咱们以后再进一步交流。下面就进入下一个部分,咱们进行一下互动,大家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提出来,我为大家做现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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