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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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闽建筑函〔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5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为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现象,规范执业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及人员以案为鉴,举一反三。

案例一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李*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公职人员。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李*华隐瞒了在**县**乡人民政府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李*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李*华予以信用扣分。

由于李*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厅将李*华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案例二教师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丰*伟、林*镔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身份为教师。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丰*伟、林*镔隐瞒了在**大学**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提请住建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和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15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榕建液[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液[2014]70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区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14〕26号)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9日附件: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14〕26号)要求,决定即日起至2016年底开展福州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提升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建设,推进科学管理,提升本质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2014年燃气企业评审达标率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65%,到2016年,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关停一批不达标企业,通过技改、整治、培训、迁建等方式和手段,应达标单位全部评审达标。

二、对象及依据标准福州市内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都应开展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

评审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作执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等现行国标、地方标准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单位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单位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单位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建液[2012]6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单位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建液[2012]65号)
各县(市)住建局、马尾区建设局,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11月23日19时52分,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一家名为喜羊羊的火锅店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这起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其中,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6人,另有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消息,事故的原因初步判定为液化气泄漏引起爆炸燃烧,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单位燃气用户安全管理,防范用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和全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单位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专项整治工作,迅速动员部署开展新一轮单位燃气用户用气情况摸排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将单位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纳入日常监管范畴,按计划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

燃气有限公司诚信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燃气有限公司诚信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诚信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秉承XX集团“诚信、团队、务实、积极、专业、创新”的企业精神,为进一步提高XX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总部”或“XX燃气”)及各级子企业(下称“各成员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合称“各单位”或“公司”)生产经营效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诚信合规管理,依据XX集团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合规,是指各单位员工在生产经营及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遵守规章、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经营理念及职业精神,是XX向股东、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做出全面诚信承诺。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诚信合规培训与教育,营造“诚信合规”的工作环境与组织氛围。

第二章诚信合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部设立诚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委员。

第五条总部诚信管理委员会下设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总部诚信合规管理工作及指导各大区、各成员企业诚信合规管理工作。

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

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由总部分管审计的管理团队成员任主任,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六条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诚信合规管理制度、负责诚信合规管理培训、诚信合规案件调查,并向诚信管理委员会提交各项建议。

第三章诚信合规行为准则第七条各单位员工应当遵纪守法,确保公司依法经营,避免公司因非法经营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各单位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中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维护公司权益。

第九条各单位员工应当诚实守信,不欺骗政府,不欺骗股东,不欺骗合作伙伴,不欺骗领导,不欺骗员工,不欺骗客户;不恶意编造虚假财务信息、不伪造合同单据、不做假账。

第十条各单位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决策制度、投资制度和财务制度。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其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通常简称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闽常〔2002〕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告(闽常[2002]47号)《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规划、价格、交通、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燃气专业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燃气信用管理制度

燃气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燃气用户的信用管理,保障燃气公司的利益,维护燃气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燃气用户及相关部门。

三、信用管理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信用管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原则。

2. 诚实守信原则:用户及燃气公司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 风险控制原则:信用管理应根据用户信用状况,合理控制风险,防范信用风险。

4. 惩罚与奖励原则:对诚实守信的用户给予奖励,对违规的用户给予惩罚。

四、信用管理流程1. 信用评估:燃气公司应对新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信用记录、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2. 信用监控:燃气公司应通过监控用户的用气行为、缴费情况等,及时发现信用风险。

3. 信用处置:对信用较差的用户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限制用气、提高押金、停止供气等。

4. 信用奖惩:对诚实守信、信用良好的用户给予奖励,包括降低押金、延长缴费期限等。

五、信用管理措施1. 提高押金:对信用较差的用户,可以根据情况提高押金金额。

2. 限制用气:对信用较差的用户,可以限制其用气量,或限制其用气时间。

3. 暂停供气:对严重违约的用户,燃气公司有权暂停其供气。

4. 延长缴费期限:对信用良好的用户,可以适当延长其缴费期限。

5. 维护信用记录:燃气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系统,及时记录用户的信用状况。

六、信用管理责任1. 燃气公司应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评估、监控、处置等工作。

2.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3. 用户应诚实守信,遵守燃气公司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信用。

七、信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燃气公司应定期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对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2.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信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燃气公司应建立信用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冀建法改〔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现将《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28日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及其他经营类。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省、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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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作为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建立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制定和颁布《福建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对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是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运行和公布平台。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申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燃气企业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以本办法和《评价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对燃气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信用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经营情况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组成。

其中企业经营情况(80分)、企业良好行为(20分)为得分制;企业不良行为评价采取扣分制,总扣分不超过20分;企业停产、停业或者被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实施临时管理的,总分直接评为0分。

第七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通过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一)燃气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两年内的不良信息,未申报或提供虚假内容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燃气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未主动申报的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内容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八条燃气企业首次申报信用评价时,应向省住建厅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向基层评价实
施单位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燃气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现场审核。

省住建厅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审核和录入。

基层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基层评价实施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不良行为和相关信息。

跨区域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发生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函告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通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做出评价。

第十条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企业经营情况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将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力。

生效的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受理、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申请、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异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

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受理的异议事项,需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调查核实的,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

评价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异议人对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行为监管、双随机检查、经营许可简化审批等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评价工作人员在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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