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作为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建立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制定和颁布《福建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对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是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运行和公布平台。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申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燃气企业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以本办法和《评价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对燃气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信用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经营情况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经营情况(80分)、企业良好行为(20分)为得分制;企业不良行为评价采取扣分制,总扣分不超过20分;企业停产、停业或者被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实施临时管理的,总分直接评为0分。

第七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通过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一)燃气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两年内的不良信息,未申报或提供虚假内容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燃气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未主动申报的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内容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八条燃气企业首次申报信用评价时,应向省住建厅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向基层评价实

施单位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燃气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现场审核。

省住建厅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审核和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基层评价实施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不良行为和相关信息。

跨区域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发生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函告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通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做出评价。

第十条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企业经营情况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将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力。

生效的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受理、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申请、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异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受理的异议事项,需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调查核实的,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异议人对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行为监管、双随机检查、经营许可简化审批等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评价工作人员在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闽建筑[2016]43号 发布时间:2017-01-06 文号:闽建筑[2016]43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312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增设地方信用评价标准的科目并组织实施评价。增设的地方信用评价分值,可以在本辖区内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但在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中所占权重A不得超过30%,即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地方信用评价分×A+(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15%+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45%)×(1-A)。 三、省厅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占评标总分比例为10%,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评标总分所占比例,但应控制在10%-20%区间。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省厅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根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第二十三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另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的15公斤以及小于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公斤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之钢瓶,应提前进行检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钢瓶的检验日期。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要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单独房间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LNG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

LNG管线安全协议 甲方:中铁十四局集团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一、目的:保证施工过程中LNG管线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二、施工项目: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内路基、桥涵施工。 三、施工地点:泉州晋石高速LA2合同段。 四、协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LNG管线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协议, 本协议管辖范围是但不仅限于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 第一条甲方应将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条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提出该具体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 第四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乙方依据已取得施工设计图纸、燃气管线位置及走向等资料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上报甲方。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在工程动工前,甲、乙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保护措施,乙方应将保护措施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 第六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的保护;同时甲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检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咸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3—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1.总论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燃气管网建设加快,燃气供应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到2006年,全国城市燃气管道长度已达18.95万公里,其中:人工气5.05万公里,液化石油气1.75万公里,天然气12.15万公里。 我国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是人工煤气,特别是八十年代的燃气发展遵循“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提出“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的燃气发展方向,发展了一批以人工制气、余气利用为主的城市燃气,相应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城市燃气管网。因局限于当时的管道技术和管材的使用,有的城市采用了灰口铸铁管和落后的管接方式及防腐措施,敷设的埋地管道都已进入“老龄期”。由于管道老化和腐蚀,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管道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加大城市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有序的运行。”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城市燃气专项治理,重点要抓好燃气管道的安全,特别对一些城市和地区违章占压管道,形成事故隐患的;未经许可在燃气管网范围内野蛮施工,易造成挖断燃气管道酿成事故的;一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留下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切实防范措施。 为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供气,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2008年-2010年)》。 1.1规划依据 1.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曾培炎副总理视察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的讲话。 3.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 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 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 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 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 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 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 第二节日照控制 (8)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 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 第四章道路交通 (15) 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 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 第四节停车设施 (17) 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 第五章公用设施 (20) 第一节供水工程 (20) 第二节排水工程 (21) 第三节供电工程 (23) 第四节通信工程 (26) 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 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 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 第六章城市防灾 (32) 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 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 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 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 1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为做到安全使用燃气,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依法使用燃气、科学使用燃气、文明使用燃气。燃气用户单位应熟知以下安全使用燃气的法规和常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工业燃气用户产权内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使用常识。 (1)对户内管道的各个接口、胶管的两端接口处、阀门经常进行

检漏。(检漏方法:用肥皂水涂刷检漏,切忌用明火检漏)(2)定期巡视检查户外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露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 (3)燃气设备关闭后,表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如有此类情况,速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4)经常检查沿线管道及附属设施有无占压现象,调压设备、支线闸是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人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6)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7)严禁使用未经武汉市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8)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器以保证燃气泄露时及时发现。 (9)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运营成功案例

本文根据参考网络资源及实际现场调研 一\分布式光伏 1.资金收益 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2013年10月29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於上报201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201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将在国家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提高0.2元/千瓦时。 这样以来,以EMC形式投资光伏分布式电站,卖电给用电企业,每发一度电可获得收益约:1.5元。 每1KW发电系统,满功率工作一个小时,为1千瓦时电,即为一度电。 山东省年日照时长为2600-2800小时(H),若安装1MW光伏电

站(1MW=1000KW),选整个系统功率75%计算,再考虑积雪灰尘覆盖影响、线缆及汇流损耗、逆变器转换功率,人工维护支出等因素1MW的年发电量为1000KW * 2600H * 50% =1300000 KWH 1300000 KWH即为130万度电,那么1MW年发电产值约192.4万元 投资1MW电站需要资金750-800万元人民币,回收成本约4年左右,随着电站功率降低,但电价也在不断上涨。 2.实例说明(山东案例) 投资方:深圳怡亚通 买电方:金正大肥料 承建方:山东**新能源 项目背景:金正大肥料为农资企业,可持续性发展潜力大,二十年内破产可能性小,并且用电量巨大,电价为:0.85元/度,还受国家阶梯电价和峰值电价限制,金正大仓库及厂房屋顶闲置各方收益: 深圳怡亚通:利用金正大闲置厂房屋顶投资建设5MW光伏电站,不占用金正大任何生产工作空间,电站所发的电力以低于0.85元价格卖给金正大,0.84元每度,获得年回报率25%的投资收益金正大肥料:1.无需投入任何成本,享受廉价电力,降低生产成本;2.电力部门维修线路停电时,仍然可以适当的生产;3.提升企业形象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篇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录 1 2系统简介.................................................................................................................. .................1系统运行环境.................................................................................................................. . (1) 2.1服务端配置环

境.................................................................................................................. . (1) 2.1.1数据库服务器环境 (1) 2.1.1.1硬件环境.................................................................................................................. .. (1) 2.1.1.2软件环境.................................................................................................................. .. (2) 2.1.2应用服务器环境.................................................................................................................. (2) 2.1.2.1硬件环境.................................................................................................................. .. (2) 2.1.2.2软件环境.................................................................................................................. .. (3) 2.2客户端配置环境..................................................................................................................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协议示范文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2020年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 文本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 5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海洋、渔业、林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电信设施是公用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以侵占、哄抢、破坏、损毁、盗窃以及其他方式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电信设施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信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电信、环保、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电信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 第二章电信设施建设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统筹安排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本省自然灾害的情况和特点,对自然灾害作认真评估,增强电信设施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布日期】2007-07-28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组成及造价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投资组成及造价 典型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电工程涉及的设备主要有原动机(本文以内燃机为对象介绍),燃气供应系统、控制系统及电气系统等。 本文结合目前上海市已建和拟建的部分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投资和运行费用,确定其中属于供电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进而确定项目的供电成本,为相关政府部门确定上网电价提供参考。 1 供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 典型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电工程涉及的设备主要有原动机(本文以内燃机为研究对象),燃气供应系统、控制系统及电气系统等。 1.1 设备购置费 (1)发电机组投资 上海市现有的5个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内燃机装机容量及设备购置费用如表1所示,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发电机组单位容量投资参照该5个项目发电机组购置费的平均值(399.5万元/MW)计取(400万元/MW)。 (2)控制系统投资 据调研,上海市区域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控制系统造价一般在200~500万元/套,发电工程按照50%左右的比例分摊,则发电工程控制系统投资按照15万元/MW 计取。 综上所述,发电工程单位装机设备购置费约505万元/MW,详见表2。

(3)燃气和电力配套系统设备投资 据调研,上海市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燃气调压站的初始投资在200~600万元之间,中位值约为300万元;电气系统的初始投资在500~1500万元,中位值约为700 万元。发电工程投资分摊比例按80%,参照上述投资造价情况,发电工程的燃气供应系统设备投资按25万元/MW 计取、电气系统设备投资按55万元/MW 计取。 1.2 设备安装费 设备安装费一般为设备购置费的10% ~15%,本文按照12%计取,则发电工程单位装机的设备安装费为60.6 万元/MW 1.3 建筑工程费 根据全市目前分布式供能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按照60万元/MW 计取。 1.4 其他费用 设备安装费和其他费用(设计咨询费、系统调试费、工程管理费等)均根据设备总价或直接费用(设备总价+设备安装费+基础建设费)按比例计算,各项工程费用构成比例如表3 所示。 另外考虑降噪和接入费用100万元/MW(属于其他费用),则发电工程单位装机其他费用为167.3 万元/MW。 1.5 建设期利息 根据上述测算,分布式供能项目发电工程静态投资为793万元/MW,资金筹措方案按资本金20%,银行贷款80%考虑,建设期两年,第一年贷款比例为50% ,第二年为50% ,贷款利率为6.55%,则单位装机建设期利息为42万元/MW。 1.6 固定资产投资汇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1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 - 1 -

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1~18、20~21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暂不评价。 5.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经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评价标准第1、11~18项事项予以免评,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如满足第20、21项加分情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后予以加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9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20、21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6.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 2 -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查看次数:549 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 为做到安全使用燃气,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依 法使用燃气、科学使用燃气、文明使用燃气。燃气用户单位应熟知以下安全使用燃气的法规和常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工业燃气用户产权内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使用常识。 (1)对户内管道的各个接口、胶管的两端接口处、阀门经常进行检漏。(检漏方法:用肥皂水涂刷检漏,切忌用明火检漏) (2)定期巡视检查户外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露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 (3)燃气设备关闭后,表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如有此类情况,速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4)经常检查沿线管道及附属设施有无占压现象,调压设备、支线闸是 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 正常运行

(5)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人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6)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7)严禁使用未经武汉市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8)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器以保证燃气泄露时及时发现。 (9)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工业燃气用户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点火前应先检查烟囱抽力,引风机、、鼓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有效,阀门是否关闭、是否有燃气泄露,若有泄露应先排除故障,再进行通风或开鼓风机吹扫,确定室内,炉膛内无燃气再行点火。 (2)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阀门。先点燃点火棒,用已点燃的点火棒对准燃烧器的燃烧孔再开阀门。带鼓风的燃烧器先开风门后再开燃气阀门,并且由小逐步缓缓加大,防止流量过大吹灭点火棒,若点火棒被吹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并对炉膛进行吹扫,待将燃气吹尽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烧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节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发现回火、脱火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停气并设法消除故障。 (4)停火时,应先关闭燃气阀门。长时间停气还应关闭燃气总阀 门,并打开放散阀放散。 (5)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道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他不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简介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简介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概念概述 所谓“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是指分布在用户端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一次能源以气体燃料为主,可再生能源为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二次能源以分布在用户端的热电冷联产为主,其他中央能源供应系统为辅,实现以直接满足用户多种需求的能源梯级利用,并通过中央能源供应系统提供支持和补充。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建筑冷热电联产(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Power, BCHP),是解决建筑冷、热、电等全部能源需要并安装在用户现场的能源中心,是利用发电废热制冷制热的梯级能源利用技术,能源利用效率能够提高到80%以上,是当今世界高能效、高可靠、低排放的先进的能源技术手段,被各国政府、设计师、投资商所采纳。 二、国家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政策及未来发展方向 2011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指导意见》,分布式能源将由此迎来发展的春天. 相应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规划先行:政府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规划,并与城镇燃气、供热发展规划统筹协调。 标准配套:政府部门制定电力并网规程和申办程序、科学合理的环保规定以及配套适用的消防条件。 投资补贴:对分布式能源项目适当给予投资补贴。 政策倾斜:政府土地部门给予优惠价格提供土地。政府在上网、电价、气价、供热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近期内还可以给予分布式能源设备进口免税优惠。 金融支持:金融系统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积极贷款,保证资金供应,在利息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未来5-10年发展方向 “十二五”初期启动一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建设1000个左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并拟建设10个左右各类典型特征的分布式能源示范区域。未来5-10年内在分布式能源装备核心能力和产品研制应用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初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布式能源装备产业体系。 2015年前完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主要装备研制。通过示范工程应用,当装机规模达到500万千瓦,解决分布式能源系统集成,装备自主化率达到60%;当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基本解决中小型、微型燃气轮机等核心装备自主制造,装备自主化率达到90%。到2020年,在全国规模以上城市推广使用分布式能源系统,装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初步实现分布式能源装备产业化。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势及可行性分析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评分项目评价依据扣分分值一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1 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扣20 分;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2 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不符 的,扣10 分;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施工合同文 本。 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扣 4 分; 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未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扣4 分; 5 合同金额中未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单列,扣4 分; 6 未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扣2 分; 7 经评价实施单位督促仍未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 度情况的,扣10 分。 经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提示或评价实施单 位督促,仍未按时报送信息,予以扣分。 二合同履约情况 8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 分;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 9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质量、工期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被建设单位清除出场的,扣30 分; 10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 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质量监督报 告) 11 项目中止施工后,施工企业未在恢复施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 价实施单位,恢复现场信用信息采集的,扣10 分; 施工企业未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的,扣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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