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门站价格、配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是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相关设施提供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
(三)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气管道和设施将天然气销售给城镇燃气公司或燃气电厂在交气点的结算价格。
(四)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的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
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企业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3c90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56.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1号2001年1月20日)南平市及所辖县(市、区)物委(物价局):你委《关于上报县级综合分类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0)302号)收悉。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南平市各县(市、区)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分别为:延平0.3632元、建阳0.386元、建瓯0.393元、武夷山0.4572元、松溪0.422元、政和0.4072元、浦城0.5073元、光泽0.313元。
以上电价均含各项基金和附加。
具体各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区)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区)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县(市、区)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
具体使用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门站价格、配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是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相关设施提供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三)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气管道和设施将天然气销售给城镇燃气公司或燃气电厂在交气点的结算价格。
(四)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的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企业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物价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我省LNG一期工程项目运营和上游气源价格调整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批复精神,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就城市用户气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用气价格(一)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争取在2014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全省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维持现行的4.2元/立方米,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法制办] 字体显示:大中小《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生产、贮存、输配、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表、压力表等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贸、建设、规划、交通、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的原则,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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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商[2012]380号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为101.9076元/吉焦(折3.889元/立方米)。
对闽清供气价格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督【2011】11号意见执行。
二、核定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户的最高销售价格为 4.20元/立方米。
城市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闽价商〔2011〕3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站线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
第三条站线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
“合同气量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订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
合同气量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
除此之外的其它气量销售价格简称“合同外气量价格”。
第四条站线公司销售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
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 %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
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第五条站线公司购气成本是指站线公司采购的合同外液态天然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加上应纳税金,以采购气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第六条城市燃气公司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计税、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按用户性质仍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
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管理目标要求,适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
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站线公
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燃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城市燃气公司应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具体气价水平和气价调整的条件,避免产生价格纠纷。
第七条站线公司气化管输费和各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定期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供气量、相关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审核,并在调整气价时相应增减。
第八条站线公司采购合同外气量必须以资源方的实际销售价
格作为采购成本,并将相关购气成本资料逐批上报省物价局。
在各批液态天然气卸载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资源方签订的该批液态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到岸价格、结算汇率以及应纳税金等相关资料。
同时还应提供同期国际市场和国内其它项目液态天然气到岸价格有关资料,保证采购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应按《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向省物价局提供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报送资料客观真实。
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可以适时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