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也是很多购房者和投资者选择的重要途径。
然而,房产抵押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其中隐藏着许多风险,如果不能正确识别和防范,可能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房产抵押的风险1.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银行或借款人将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相关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如果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也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2.市场风险房产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政策、经济、环境等。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房价下跌或交易停滞,抵押的房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银行的收益。
3.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其是否能顺利还款的重要因素。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良,如多次逾期或债务拖欠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追回贷款。
二、防范风险的措施1.了解法律法规在房产抵押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充分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银行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信用历史等。
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应谨慎放贷。
3.选择合适的抵押物在房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银行应选择价值稳定、地理位置优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降低风险。
同时,对于抵押物的评估也应遵循专业、公正的原则。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应提前制定预案,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5.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防范房产抵押风险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房产的市场价值及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浅谈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提要】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在新的领域拓展了金融业务。
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风险;控制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1、抵押物风险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是指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
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
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
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
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第一篇: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因其较大的安全性,成为银行贷款最为有利的担保方式。
但是,由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下面就江汉支行在房地产抵押实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
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
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房地产典当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防范

(1)土地所有权。
(2)地上无建筑物,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土使用权不得单独典当 (4)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等)。 (5)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 房地产及其设备、设施。
证原件; (2)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户口簿;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
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对当户提供的以上权属证件文件要认真查验,查
验时要实行“三查清”:
一要查清抵押的房产权属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 争议,是否有担保抵押,是否有查封及诉讼保全措施, 现在还要查看是否落宗。
二要查清当户的资信信誉。
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上述定义和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作为当 物进行典当实质是以“抵押”形式办理典 当借款。
二、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
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 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在手续办理上要严谨,签订合同文本, 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必须是产权人、共有人 真实意思的表达。办手续时产权人、共有 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所有书面文件上都要有 产权人、共有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开具 当票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及他项权利证一起交典当行保存。
(2)手续办理要合法。严禁偏离政策和 有关法律,签订的合同内容,在法律上不能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 地产以及房地产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 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它是 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常见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常见信贷风险及其防范!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作者 | 木莯商业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普遍采用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因为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不可隐藏、寿命长久、相对保值等特点。
但实践表明,若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这一风险防范措施反而成为新的风险源或陷阱。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
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第一种多了一道风险屏障,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
因此,从这一意义出发,房地产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不少银行信贷人员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作为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而不注重对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只是其必要的补充和后备。
大量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是艰难并且很难如愿的。
银行操作上的缺陷也是引发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原因。
抵押物产权存在瑕疵造成的风险抵押物虽然通过特殊方式取得了所有权证,但没有相应完善的程序和手续。
抵押物存在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占有形式不合规。
如办理房产或地产抵押时,房产与地产分离,没有同时进行抵押登记,一旦所占用的土地用途发生变动时,抵押房产的价值将灭失。
抵押权被悬空。
如开发商以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取得贷款,用于该地块上的房产开发,随着商品房的完工出售,开发商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售房款转移,最终使抵押权悬空。
抵押权灭失。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有动工期限限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可以加征土地闲置费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此规定,土地长期闲置不用超过一年的,无疑会增加处置成本,削弱还贷能力,更为严重的是,一旦闲置期届满两年,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抵押物就不复存在。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1. 抵押物的确定:抵押物应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且具有可转让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
2. 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记载抵押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信息,以及债务的种类、数额、
履行期限等。
3.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或
第三人应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4.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人有权在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
债权。
5.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价值。
6.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抵押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并不得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
8. 抵押物的保险:抵押人应当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由抵押人支付,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9. 抵押物的处分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10. 抵押权的消灭: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时,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

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抵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房产抵押不仅涉及巨额资金,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
本文将讨论房产抵押的风险预警与监控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策略。
一、风险预警1.借款人信用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首先源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对于房产抵押贷款而言,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稳定性、负债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仔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2.市场风险:房产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如果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房价下跌或房地产市场萧条,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
为防范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如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过程的合法性。
二、风险监控1.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检查,确保其价值仍符合贷款条件。
这包括对房屋的状况、市场价值、租赁情况等各方面的评估。
如果发现房产价值下降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追加担保或调整贷款额度。
2.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一旦发现还款逾期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催收力度、启动法律程序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调整贷款政策。
3.风险管理工具: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降低风险,如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
通过这些工具,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制定更合理的贷款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率。
4.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为了更有效地监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系统。
该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市场变化、法律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点及防范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教育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一、概念定义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二、背景介绍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XX年x月x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三、风险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一物多抵的风险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教育中心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原因造成的闲置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四、防范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情况应要求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承诺,注意审查抵押目的、贷款用途如果监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房产而设定的抵押,可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设定的抵押,可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果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一般认定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不宜登记针对一物多抵的情况实务上评估报告不作为登记要件,即使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只要基于双方合意,抵押权人提供知悉函,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受理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市场价值,而且是反复多次抵押,由于缺乏指导性办法,受理时还是应当严格审查谨慎办理针对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情况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中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教育中心都没有关于自然人不能作为抵押权人的禁止性规定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保障不动产权交易的角度来说,只要双方认可且不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当属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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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如何利用自己的固有资产进行新的投资以达到资本扩大的目的,这期间人们大多都是利用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作为向银行贷款担保这种途径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
接下来我们就不动产抵押担保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夫妻共有与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时,贷款银行首先要判断抵押物权属状况。
在我国不动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要询问申请人拟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并将询问结果记录在案。
房屋登记以程序审查为主,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造成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实际权属状况可能存在误差。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除特别约定和婚前个人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就意味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登记错误,或直接通过法院确权否定登记效力。
司法实践也发生过抵押物权属变更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效的案件。
应当看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影响较大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之一在于公示权利状态、保护交易安全。
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共有与登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优先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否定基于登记产生的抵押权的有效性。
作为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首选应落实拟担保的房地产是否为共有财产,查看抵押人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核实抵押物取得时间,如果抵押房地产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抵押应经各共有人书面同意,如果非共同所有,应由抵押人出具书面说明。
其次要审查担保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行为是否符合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并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落实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备查。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可能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
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因承租权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
对于房地产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届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租赁权设立在先时,给予租赁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对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可见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对抵押权影响重大。
由于抵押人通过租赁行为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且设立在先的承租权限制了抵押物的交易或转让,这都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担保价值。
租赁关系通过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即可设立,无需通过登记,使得登记抵押权面临着欺诈风险。
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时,立法上有两点尚需完善:一是应对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予以规范,纳入权属登记的范畴,充分体现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公示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项物权在不同顺位上的平等保护。
二是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时,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避免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价格,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防范抵押物租赁风险时,银行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做好排除租赁的尽职调查。
在现场察看房屋占有和使用现状,核实占有人与所有人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对占有状况进行记录。
二是与承租人协商弱化租赁权对抵押权不利影响。
如对租赁期长于银行债权存续期的予以更改,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应变更为分期给付方式,承租人将尚未支付的租金支付给债权银行等。
三、优先抵押权的法定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国家或其他主体的利益,设定了一些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国家税收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商品房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预购人只要在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之后, 其期待权必然优先于抵押权而实现,而不论两者的先后顺序。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和商品房期待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税收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品房期待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于抵押权实现。
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缺乏公示性,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无法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通谋,故意虚报工程款,损害一般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使其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
从保护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角度而言,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有引入登记公示方法的必要。
如果建筑工程款债权已经预先登记,抵押权人仍然同意以建筑物设立抵押,属于自愿承担因法定优先受偿而使其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考虑到建筑工程款债权的不确定性,有学者建议,登记的工程款应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最高数额。
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
针对上述三项法定优先权利,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关注建筑工程款支付情况。
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要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承包人应出具是否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证明,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 抵押权设立后,发放贷款应用于在建工程建设(含支付工程款),注意了解工程进度和工程款付款情况。
二是核实借款人纳税情况,设定抵押前是否拖欠税款。
三是核实抵押人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已预售给第三人,在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抵押物预售登记情况。
三、抵押登记时间在前,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在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没有主债权,抵押权也不成立。
但在我行的实际操作中,为将防范风险的平台前移,往往是要求客户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再确定是否建立借贷关系,如若抵押登记无法办理则意味着借贷关系不能建立。
由此看来,行内操作要求与法律法规正好相反。
实践操作中也存在抵押登记的时间在前,而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的情形。
由于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还没有签订,无法确定抵押登记与主债权的对应性。
且不签订抵押合同,先办理抵押权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取得他项权证,也可能因抵押权的取得过程中手续存在瑕疵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先登记后抵押能否取得抵押权,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已有抵押权不被法院认可的判例。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除最高额抵押外,应首先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再办理抵押登记,为防范无法登记致使抵押权落空的风险,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五、房地产分别抵押和统一登记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涉及二者关系处理上我国采取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
无法避免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土地和房屋都实行分别登记制度,两个部门各自发证、统计口径不一、重复收费,令产权人和银行都十分不便。
房屋、土地物理状态下不可分离与法律状态下分离导致分别抵押时,房屋抵押权和土地抵押权的实现相互影响。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2条“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法律原则存在矛盾。
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仅是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根据抵押权清偿法定顺序上述规定,视为一并抵押的财产如果已抵押登记给第三人,抵押权人对其享有抵押权,但应在第三人登记抵押权消灭后方可优先受偿。
我行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担保时,应注意要坚持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对于抵押人将房地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另行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均应将该房地产视为已经整体抵押给他人。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不同的地方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的,如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或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须得到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或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依据后,方可单独接受房屋抵押。
如将来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且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和抵押登记期限(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我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审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注意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