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学》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税收学》目录一、课程简介二、教学目标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四、教材与参考书目五、教学课时分配六、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第六章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第七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九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第十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学》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国际税收学》是大学财政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它是近几十年来出现的一门新学科。
它是随着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发展和扩大而出现的。
它是国家之间由于征税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其本质反映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主要研究所得与财产收益的课说问题,涉及税收管辖权、国家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国际税收协定等主要问题。
二、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要求学生学习、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国际税收惯例和国际反避逃税等问题,并能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懂得妥善处理一些频繁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
本课程教学时数共32课时。
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1、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际税收学的先修课是财政学,后续课包括中国税制、外国税制;相关课程是预算会计、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2、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
国际税收学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学应密切联系实际,可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必要时可以组织学生实习。
该课程实用性强,理论性复杂,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指导实践,注意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理论问题要理解透彻;对业务方法要熟练掌握。
四、教材与参考书目授课教材: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1. 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董再平(主编),2013:《国际税收》,东北财大出版社3. 葛惟熹(主编)2007:《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 黄衍电(著),2010:《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5. 王铁军,苑新丽(著),2009:《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6. 2012中国税收发展报告-中国国际税收发展战略研究,2013,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0年税务师《税法(Ⅱ)》 第三章 国际税收

【考情分析】次重点章,考试中的主要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
分值在15分左右。
【重要考点回放】一、国际税收概述1.国际税收产生基础: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
2.国际税收实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可以由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但通过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以双边或多边方式采取措施可提高国际税收治理的效率。
4.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5.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重叠。
6.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惯例7.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国际惯例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1.分国抵免限额和综合抵免限额抵免效果对比表2.抵免办法:3.境外所得税抵免额的计算方法:杨氏三步法第一步: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或15%第二步:实缴税额:可抵免境外税额第三步:比较确定:确定境外抵免额时的关键词:孰低的原则。
【提示1】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提示2】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提示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4】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别(地区)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提示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62页PPT文档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国际税收第三章

来源国 征税
居住国 征税
例一
(30×30%) 9万元 •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 所得100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 (30-9) 21万元 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 (70十 21) 91万元 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 30 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 (9+36.4) 45.4万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 甲国对该跨国公司在乙国已缴纳的 9 万元税款只给予3.6
但可抵扣的数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国 征税
来源国 征税
居住 国补 征税
居住国 征税
抵免限额
70 万 100 万 81-100万:40%
• 抵免法: 来源国
61-80万:35%
30% 45%
30万
超限 来源国 抵免 – 在乙国已纳税额= 30×45% 30%=13.5 9万元 万元 征税 征税 补征 额 抵免 (70+30) – 抵免限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 )×40% ×居住国 40%-9=31万元 居住国 70+30 抵免限额 限额 抵免限额 ×30/(70+30)=12 万元 征税 征税 余额 • 抵免限额: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 – 实际抵免额=min(13.5, 12) 高数额( maximum deduction) ,它不一 – 甲国应征所得税= (70+30) ×40%-12=28 万元
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国际税收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国际税收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B、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D、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2、下列关于国际税收概念和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B、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D、无差异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3、下列国家或地区中,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是()。
A、中国香港B、瑞士C、开曼群岛D、卢森堡4、下列关于我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5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B、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C、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休眠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査D、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査5、下列表述不符合国际税收合作规定的是()。
A、税收情报密级有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B、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机密级C、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按照AEOI标准履行尽职调査程序,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D、税收征管互助是指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协助或代为行使税收管辖权,分为双边及多边征管互助6、下列关于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住所标准,凡在一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B、居所和住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是自然人因某种原因暂住或客居之地C、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符合其居民判定标准,具有纳税义务的一切人员,其中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但不包括自然人D、停留时间标准,任何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就成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税收抵免限额的确定,表述正确的有()。
国际税收第3章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 万元,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 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为简化起见, 万元。 国乙国的所得为 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 万元—80万元的适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 万元 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 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用税率为 , 万元 万元的适用税率为 ;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的比例税率。 来源国乙国实行 的比例税率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 外国税收抵免法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国外所得征税时 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 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 款的差额。 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 万元,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总所得 万元 40%,然后用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 ,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求得 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 万元,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 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 万元
第30讲_国际税收概述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概念
国际税收实质(税收分配和税收协调关系)
原则
国际税收原则(3项:单一、受益、中性)+国际税法原则(4项:优先、独占、分享、无差异)
税收管辖权
概念+分类(地域、居民、公民)+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自然人标准3项、法人标准5项)+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经营所得、劳动所得等)+管辖权重叠方式(3种)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控股权标准(又称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题·多选题】在国际税收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2017年)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停留时间标准
D.家庭所在地标准
E.经济活动中心标准
【答案】ABC
【解析】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三、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含义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2021年税务师《税法(二)》 第三章国际税收(含解析和答案))

D.成立时间不足24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E.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单一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2.
【答案】A
【解析】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
5.
【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国际反避税措施。
6.
【答案】A
【解析】为了解决双重居民身份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B.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该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5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
C.金融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90日内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尽职调查程序重新识别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
E.申请人被缔约对方居民直接持有95%股份
5.根据国际税收合作的有关规定,有关税收情报的保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B.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确定为机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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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税收考情分析2017年新增加的一章,属于次重点章,考试中的主要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
分值在15分左右。
本章涉及的内容很多考生在平时工作中接触的不多,可能会感觉比较抽象,记忆点也多。
从考试的特点出发我们会发现,本章以主观题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由此可见本章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建议考生在复习中务必搞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这叫抓重点。
对于琐碎的知识点要提炼重要考点,注重记忆,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教材结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第五节国际税收合作【知识点】国际税收概述一、概念国际税收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提示1】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提示2】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提示3】跨境交易从资本或资源的输入、输出角度,可分为“出境交易”和“入境交易”。
“出境交易”是资本或资源从本国输出到外国的交易,“出境交易”主要涉及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进行征税的问题。
“入境交易”是资本或资源从某一外国输入到本国的交易。
“入境交易”主要涉及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进行征税的问题。
【提示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可以由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但通过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以双边或多边方式采取措施可提高国际税收治理的效率。
【典型例题】(2017年考题)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
A.跨境贸易和投资等活动的出现B.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合作的需要C.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都对跨境交易征税的结果D.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二、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一)国际税收原则:(解决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1.单一课税原则: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只应该被课征一道税和至少应该被课征一道税。
2.受益原则: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提示1】国际税收规则将跨境交易中的积极所得(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来源国,将消极所得(主要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居住国。
【提示2】跨境交易中,个人主要获得的是投资所得,企业主要获得的是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受益原则,居住国更关心对个人的征税权,将对个人的征税权分配给居住国比较合理,应将对企业的征税权分配给来源国。
【提示3】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提示4】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提示1】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
【提示2】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基本信念和习惯)1.优先征税原则: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提示】独占征税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3.税收分享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4.无差异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
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三、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1.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等方面。
2.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的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连接因素就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就是所得来源地。
3.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采用)和公民管辖权(又称国籍税收管辖权,包括个人、团体、企业、公司)。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典型例题】(2017年考题)在国际税收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停留时间标准D.家庭所在地标准E.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2.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1)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提示1】常设机构标准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提示2】常设机构的构成条件:一是有营业场所;二是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提示3】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且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不是准备性辅助性的,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
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独立的并能自主从事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独立的代理人必须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
如果代理人的义务受制于被代理人广泛的控制或过分详细的指示,或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则不能视其为独立。
【提示4】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利润范围的确定一般采用归属法和引力法;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①归属法: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
②引力法: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属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③分配法: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
④核定法: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
【典型例题】(2017年考题)在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方法有()。
A.分配法B.归属法C.核定法D.引力法E.独立计算法『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利润范围的确定一般采用归属法和引力法;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2)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典型例题1】(2018年考题)关于董事费来源地的判断,国际通行的标准是()。
A.住所标准B.停留时间标准C.所得支付地标准D.劳务发生地标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标准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有权征税。
【典型例题2】(2017年考题)下列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可适用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是()。
A.所得支付者标准B.劳务发生地标准C.常设机构标准D.固定基地标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标准:(1)停留期间标准;(2)所得支付者标准。
【提示】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小结:了解国际税收概念、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熟悉国际税收、国际税法原则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一)一、国际上居住国政府可选择采用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扣除法和低税法等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方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国外所得部分已纳税款从中扣减。
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纳国外税额二、抵免限额的确定方法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二)分国抵免限额和综合抵免限额抵免效果对比表【典型例题】(2017年考题改编)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对纳税人有利的是()。
A.分项抵免限额B.综合抵免限额C.分国分项抵免限额D.分国抵免限额『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分国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有利,综合抵免限额对居住国有利。
三、我国税收抵免制度:基本规定P288: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境外所得的范围和抵免办法1.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提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